第81章 當庭辯護
盛秋行提供了鄭琨在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證明,以及一些補充證據之後,並未多發一言。
坐在不遠處目睹了這樣的場景的鄭鶴榮再次情緒激動了起來,他連續兩次站起,衝著盛秋行大聲吼叫,要他為鄭琨進行辯護。
但盛秋行根本不理,垂眸盯著桌麵上攤開的筆記本,整個人身上裹著一層冷峻的寒氣。
針對控辯雙方意見,
審判長當庭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確定庭審重點,引導檢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逐步推進法庭調查、庭審質證和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這期間,盛秋行的存在感極低,他身邊坐著的兩個律師就更是一言不發。
這個案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檢機關辦案程序合法,根本沒有切入點。盛秋行更多保持沉默,是因為無話可辯。而這樣子的行為,在鄭鶴榮眼中則變成了嚴重的借機報複,他在法庭上直接開罵,最終因為擾亂正常的庭審秩序,被法警請出去“冷靜”了。
審判長望向了盛秋行:“原告代理律師,是否有辯護意見?”
盛秋行站起來,微微一點頭:“是的。”
審判長威嚴的開口:“你可以開始辯護了。”
盛秋行端起水杯,潤了潤喉,整個人依舊是不緊不慢的狀態,並未因為鄭鶴榮的緣故,而打亂了原本的節奏狀態。
別的律師在辯護時,會事先將準備好的辯護詞打印在紙頁上,列出重點,以防遺漏。
但盛秋行的記憶力極好,他全程侃侃而談,目光直視審判長。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1款之規定,大成律師事務所接受鄭琨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被告人鄭琨及其家屬委托,指派本人盛秋行律師擔任被告人鄭琨的辯護人,出庭為其提供辯護。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請允許我以辯護人的身份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悲痛的哀悼。根據我們在庭前所進行耐心而細致的調查,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分析控方指控證據,結合本案案情,現就法庭查清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無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具有刑法上所認可的法定量刑從輕、減輕的情形。
第一,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鄭琨在殺人後,再其父鄭鶴榮的陪伴下,第一時間來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有悔過意圖,可以認定為自首。而在這個過程中,其父鄭鶴榮撥打10救護車,並安排信任的人送黃彩琪去醫院,已是積極妥當的在避免惡性後果出現。
第二,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從16歲起算,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的第一條已明確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而鄭琨的身份證件顯示,在案發當,他不滿十八周歲。而刑法第四十九條也有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三,案發當,死者黃彩琪曾對鄭琨進行一係列的刺激,她聲稱肚子裏的孩子並非是鄭鶴榮的親生子,孩子的父親另有其人,並明確表示,嫁給鄭鶴榮隻是她奪得鄭家財產的一個計劃,她要離間鄭琨與鄭鶴榮父子倆的感情,讓新生兒對鄭琨取而代之。鄭琨一直生活在極其優渥的生活環境之下,父母早已離婚,他被父親撫養長大,對父親有著極其濃烈的感情,隻是年長之後,學業與事業無成,鄭琨的生活狀態沒有達到其父的期許,父子倆之間的矛盾日益增多。
案發當日,黃彩琪的一係列行為,讓鄭琨在精神上受到極其嚴重的刺激,他感覺自己受到攻擊,人格遭到侮辱,之後整個人處於難以抑製的興奮衝動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喪失,表現為認識範圍狹窄,自我控製能力削弱,不能正確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當時,鄭琨的意識恢複到原始狀態,將衝動的情緒直接反射為行為,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了爆發性、衝動性的犯罪行為。
而這些,我們所提供的另一份證據裏,已經表現的很清楚。請審判長、審判員關注新提交的證據目錄內的第三項,這裏邊一共有兩段完整的錄像,其一來自於鄭琨家裏的監控器,另一端則是從涉案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內取出的車載監控。
由此可見,鄭琨雖然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但他隻是在主觀上由於情緒的影響,引起認識的局限和行為的控製力上減弱,對於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必要的考慮而產生突發性犯罪。與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不同,鄭琨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大,還請審判長酌情考慮。
第四,案發後,鄭琨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鄭琨及其家人對被害人黃彩琪的家屬積極的補償,鄭琨的父親代其賠償黃彩琪父母經濟損失0萬元,黃彩琪父母對鄭琨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已隨證據目錄附送諒解書。
鑒於以上事實和理由,我們期望法庭能夠酌情減輕對鄭琨的審判,讓他有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
盛秋行坐了下來,輕輕的閉上了眼睛,此時此刻,他的心情並不平靜。
庭審持續了四時,刑事部分審理完成後,雙方還就民事賠償部分發表了意見。鑒於案情重大,本案待合議庭評議後將擇期宣判。
一場庭審結束,盛秋行已盡全力去維護鄭琨的合法權益。
他的同事,拍了拍他的肩膀。
整個案件進行到這樣的程度,任何人都清楚,盛秋行已是盡力。
但整個案件的案情擺在那裏,如鄭鶴榮所期待那般為鄭琨做無罪辯護是絕對不可能的。
無罪辯護,本質上來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於翻供,這樣一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而做無罪辯護,意味著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一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從案情上分析,鄭琨的行為根本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這種情況之下,盛秋行所采取的應對措施,已是最佳選擇。
隻是這些,處於情緒激動之中的鄭鶴榮根本無法接受。
當盛秋行一走出了法院,等候在外的鄭鶴榮已衝上前來,像是被激怒的野獸,揮舞拳頭,張牙舞爪,恨不得要將盛秋行打倒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