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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章 證據出現問題了

  鄭義紅看也沒看證據就把秦守的戶籍證明和出生證明都提交了上去,以證明秦守的年齡已經滿十六周歲了。


  然而滿十六周歲隻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如果他不滿十八周歲,還是不能判處他死刑的,這是孫小寧父母一直耿耿於懷的地方,知道法律無法判處他死刑,而且他們隻能眼睜睜地看著這個禽獸不如的東西在判決之後,依然能活蹦亂跳地活著,他們雖然憤恨這種不公,但卻無法對抗得了法律,因為法律就是這麽規定的,未成年的被害人可以被殺死,而未成年的加害人卻是不能判處死刑。


  證據提交上去之後,先交給辯護人質證,錢永會拿起證據看也別看,就質證道:“對該份證據沒有異議,被告人在案發時未滿十八周歲,雖然他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依法不能適用死刑。”


  錢永會質證完之後,便輪到被害人發表一下質證意見,孟浪拿過出生證明和戶籍證明略看了一眼,突然眼前一亮,一臉的驚訝之情,怎麽回事,他記得之前閱卷時,秦守的年齡是九月十一日生的,而現在一看,居然變成八月一號生的,而案發時間則在八月三日,這樣一來,他在案發時就滿十八周歲了啊,如果是在九月十一日生,則不滿十八周歲,這是怎麽回事?


  難道是他看花眼了?


  孟浪又仔仔細細地看了一遍,確實是八月一日生,難道說是以前看錯了?


  他拿著證據看了半天,法官見了,就催促他盡快質證,不要耽誤時間,他趕忙說道:“剛才辯護人說的不對,被告人在案發時明明滿了十八周歲,依法可以適用死刑,辯護人質證錯了。”


  此話一出,不但辯護人感到驚訝了,法官與鄭義紅也都驚訝了,這個案子明明是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啊,怎麽突然不是未成年了?難道證據出現錯誤了?


  鄭義紅還沒有來的及作出反應,錢永會馬上說道:“不可能,被告人是九月十一日生,而案發時間是在八月一日,他在案發時怎麽可能滿十八周歲呢?”


  孟浪指著手中的證據道:“誰說他是在九月十一日生的,他明明是出生在八月一時,而案發時間是在八月三日,剛好滿十八周歲。”


  “不可能,我再看一遍證據。”錢永會馬上急了,這份證據可以說是本案中對於秦守來說,最重要的證據,說它是免死金牌一點也不為過,如果沒有這份證據,或者這份證據證明不了他是未成年人,秦守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了。


  孟浪笑了笑,就把證據重新交給法警,然後法警將證據交給了錢永會。


  錢永會拿起證據仔細看了半天,剛才他根本沒看證據,因為他知道秦守不滿十八周歲,這樣的證據沒有必要細看。


  現在他拿過證據看了好大一會兒,頭頂都開始冒汗,心想這怎麽可能,秦守的年齡明明是九月十一生的,原來的證據他看了好多遍了,現在怎麽變成了八月一日?而且出生證明與戶籍證明記載的年齡一致,如果說是被人篡改了,但是怎麽看不出有任何篡改的痕跡呢?


  難道說他原來看錯了?還是現在看花眼了?


  他又仔細看了兩遍,怎麽看都是八月一日,而不是九月十一日,這真他麽的邪門了,感覺跟出了靈異事件一般。


  “這份證據不對,這肯定不是被告人的出生證明和戶籍證明,公訴人提交證據提交錯了。”錢永會把證據往桌子上一扔,大喊大叫道。


  孟浪看向他道:“怎麽不對了?身份證號是對的,內容也是對的,怎麽不是被告人的出生證明和戶籍證明?是你原來看錯了吧?”


  “我不可能看錯,被告人在案發時就沒有滿十八周歲。”錢永會堅持道。


  孟浪道:“你說沒滿就沒滿嗎,證據呢?這份證據明明證明他是滿了十八周歲的。”


  “這份證據是假的,假的!”錢永會辯解道。


  孟浪駁他:“你說是假的就是假的了?這份證據是偵查機關通過合法程序提取的,沒有任何虛假之處。”


  錢永會急了,看向法官道:“報告審判長,這份證據是有問題的,請法庭認真調查,查明真相。”


  法官也感到奇怪,說道:“把證據呈上來。”


  法警就把證據又交給了法官,法官原來也了解一些情況,現在拿到證據後,便忙看了幾眼,發現還真是孟浪所說的情況,秦守的出生日期的確是八月一日,而不是九月十一日了。


  錢永會雖然說這份證據是假的,然而看上去不像是偽造的啊?這下該怎麽辦?是確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還是聽從辯護人的說法,說它是假的?


  “請公訴人再看一遍本組證據。”法官想了想,把難題交給了鄭義紅。


  鄭義紅此時心裏頭自然也是一肚子的狐疑,她也記得秦守的年齡不到十八周歲,現在突然發現他滿十八周歲了,這可是重要的證據變化,公訴意見必須隨機應變進行修改了。


  接過證據,仔細看了兩遍,鄭義紅便說道:“該份證據是偵查機關合法取得的證據,合法性沒有關係,真實性經公訴人仔細查看,也沒有任何問題,真實性,合法性,客觀性均符合,該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鄭義紅心裏頭也正想著如何從重懲處這個拒不認罪,還在這裏胡說八道的家夥,因而她沒表現出非常驚訝的樣子,認可了這份證據。


  錢永會一聽,馬上說道:“不對,這份證據明明是假的,辯護人要求偵查機關重新取證,調取相關的證據。”


  鄭義紅反駁他道:“現在該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不必再重新取證,辯護人的要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錢永會道:“辯護人有充足的證據表明該份證據存在問題,因為被告人的父母告訴辯護人,被告的生日就是九月十一日,被告人本人也說是九月十一日,證據怎麽可能是八月一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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