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7章 不按套路出牌
鄭義紅問的秦守啞口無言,但是秦守還是死不承認,他是故意殺害孫小寧的,鄭義紅便再次結束訊問,不再多問了。
接下來進入舉證質證階段。
鄭義紅先提交了物證,孫小寧的血衣,證明孫小寧在現場受到了外傷,而這些外傷的形成與秦守的暴力行為有關。
錢永會看了,便質證道:“這件血衣並不能證明外傷是被告人造成的,現場沒有打鬥的痕跡,孫小寧身上如何有外傷呢?那隻是在發生關係時造成的誤傷,畢竟教室不是臥室,地麵很硬,容易造成外傷。”
孟浪聽了他的話,便開口反駁道:“被告人把一起約會弄成了命案現場,還說成是誤傷,做這事的人是人渣畜生,這麽說的人也是人渣畜生!”
錢永會一聽這話,怒了,便對法官道:“被害人的代理人再次侮辱我的人格,我請求法庭對被害人的代理人進行訓誡,逐出法庭。”
法官仔細聽了他的話,然後轉過頭來對孟浪道:“被害人的代理人,請注意你的言詞,下不為例。”
“好的審判長。”孟浪道了一句,“我收回我的話,被告人的律師不是人渣,不是畜生,好了吧?”
錢永會聽了這話,瞪眼看著他,給氣的要命。
鄭義紅繼續舉證,下一組證據是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孫小寧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
錢永會便質證道:“辯護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持異議,但是對導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的手段存有異議,現在的證據隻能證明,被害人是過失,或者是間接故意才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在被告人在離開現場時,被害人並沒有死亡,被告人此時隻是一種對死亡結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構成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錢永會把秦守的行為辯成了間接故意,因為他知道想把這起案子弄成過失殺人,那是不可能的,公訴機關起訴秦守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無論秦守如何狡辯,都不可能把黑的說成白的,認定他的行為是過失殺人。
而辯護成間接故意殺人,雖然還是故意殺人,但是相比起直接故意,罪行就相對輕一些了。
但他這樣一講,鄭義紅便反駁道:“被告人辯解離開現場時,被害人還活著,這不過是他的一麵之詞,實際上,根據屍體檢驗報告,被害人窒息死亡時間較短,被告人離開時,不可能還活著。”
錢永會聽了,卻是堅持說道:“屍體檢驗報告並沒有說明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其窒息死亡時間較快的表述十分模糊,並不能推翻被告人的辯解。”
這時,孟浪也質證道:“被告人在事後打電話報警,說他殺人了,如果他在離開時發現被害人還沒有死亡,他如何在報警時說殺了人?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被告人的話不過又是一句胡說八道的狡辯。”
三方辯論一通,接下來鄭義紅便舉證證人證言,證明發現屍體的情況,在這一點上,錢永會也沒有什麽可辯解的。
但是舉證到證人證明秦守與孫小寧之間並不是戀愛關係時,錢永會便馬上質證道:“證人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不是隻有戀愛關係,隻有他們自己知道,別人是無法知道的。”
鄭義紅聽了,說道:“這幾個證人都是與孫小寧十分要好的同學,朋友,孫小寧喜歡不喜歡被告人,孫小寧會告訴她們的,這足以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不是戀愛關係,而且從事後的情況來看,他們也不可能是戀愛朋友關係,被告人說是與被害人約會,正常情況下,被害人不可能跟被告人到教室裏約會,教室是學習的地方,即使是晚上,也難免會遇到人,他們不可能到教室約會,並發生性關係!”
錢永會看了鄭義紅一眼,卻是馬上反駁道:“公訴人隻是說不可能這,不可能那,但是卻沒有證據排除掉所有的可能,無法排除掉合理懷疑,就沒辦法定證,無法否認被告人所說的可能性!”
聽了錢永會的話,孟浪便看向錢永會說道:“公訴人所說的不可能是一種正常的推理推斷,就像你不可能吃屎一樣,難道我還要排除掉所有合理懷疑嗎?的確,也不能排除掉吃屎的可能性,因為曆史上確實是存在吃屎的人哪,對不對?”
這話把錢永會的臉都給說綠了,這又是在侮辱他啊。
“報告審判長,被害人的代理人出言不遜,嚴重玷汙了法庭的神聖環境,應當將其驅除出法庭!”錢永會又向法官告狀了。
法官禁不住摸了摸鼻子,孟浪的話的確有些不雅,不過聽起來蠻有道理的,日常經驗確實無法排除掉所有可能性,但是你要是質疑,那就是抬杠了,隻是用吃屎的比喻,低俗了一些啊。
“被害人的代理人,你可以用一下其它的比喻,免得法庭裏頭充滿了臭氣。”法官說到最後的時候,居然笑了起來,雖然隻是微微的笑。
孟浪也笑了,說道:“報告審判長,法庭裏頭確實是臭氣熏天,因為有人的嘴巴很臭,顛倒黑白,吃屎的事情我就不說了,免得有人不高興,認為我在說他吃屎,其實我沒有指名道姓說他吃屎,有人非要對號入座,我也沒有辦法。”
這番話說的錢永會再次瞪眼,他感覺跟孟浪這種流氓律師對庭,簡直是降低了他的身份。
鄭義紅看到這一幕,也是笑了,孟浪今天簡直是不按套路出牌,但是卻說出了她身為公訴人不能說的話,讓她感到心裏頭無比的爽快。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法官心裏頭其實也樂,秦守小小年紀,德行如此敗壞,如果任由他在法庭上胡說八道,那也太便宜他了。
鄭義紅聽了法官的話後,便低頭看了看材料,說道:“下麵是一組書證,證明被告人的年齡,以此證明被告人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就需要負刑事責任,公訴人需要證明秦守的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