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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章 不公平的協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奧朗德總統與同居女子所生育的4個孩子完全享有與婚生子女包括財產繼承等完全同等的權利。”康明揚最後補充。


  “假若一方不幸呢?另一方的權利呢?”林舒芳繼續問。


  她是遭遇過這種痛苦的人,幸虧她本人有工作有退休金,不然的話,隻能象陳麗花一樣,一個月領著微薄的扶養費過日子。


  可是不管怎麽說,當初沒有工作的陳麗花,可是靠著那些微薄的撫恤金和扶養費養大謝永辰。


  如果謝永辰沒有發達,那麽現在的陳麗花依然得靠這筆錢渡過她的晚年。


  不過即使是現在陳麗花這麽有錢,她每個月的賬戶上,仍然也有這筆款項進賬。


  不得不說政府的仁慈。


  當然,林舒芳忘記了一點,商洛宇不是組織中人,如果他先走,哪怕是喪失勞動力的黃一曦,也不可能因他的關係拿到扶養費過日子。


  這個問題很細,也很偏,黃一曦也不知道國外有沒有這塊福利。


  不過,他們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很健全也很發達,或許有覆蓋到這些,甚至是大家不知道的其他方方麵麵。


  黃一曦看向商洛宇,她是沒有研究,不過在國外生活這麽多年的商洛宇一定非常清楚。


  商洛宇摸了一下鼻子,“簽署同居協議的當事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但可以通過立遺囑繼承遺產。”


  商洛宇趁機表白,“我的父母他們有工資,且我也為他們留了一筆安度晚年的基金,以後不管我和黃一曦的關係如何,我的保險和財產的唯一受益人是黃一曦和我們的孩子。”


  眾人嘩然,這是人是你的,錢也是你的節奏呀。


  “國外是國外,國內是國內,我國的法律始終隻有承認結婚,從沒有聽過允許什麽同居協議的。”不甘心的李玉珍出來蹦躂,冷笑道。


  她根本不相信商洛宇的話。


  男人靠得住,母豬會上樹。


  她真的不理解,這麽多人站在這裏聽商洛宇洗腦幹什麽?

  說一千道一萬,撕開那些好聽的話,這就是無證苟合呀。


  大家都沒想到吧,這就是斯文敗類呀,都說結婚是男人給女人最高的尊重,還以為兩個人有多相愛呢,結果還不隻是如此如此。


  李玉珍很興奮。


  她就見不得黃一曦過得好。


  林舒芳心情很複雜,理智上覺得這份同居協議不錯,感情上,好象接受不了。


  “如果是問我的意見,我還是接受不了,婚姻法有規定夫妻互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同居協議有嗎?隻要一有外人,隨時分手就分手。”


  要知道不管怎麽樣,始終是女人吃虧。


  “是呀,阿姨,以後要是一曦有了別人,我就吃虧了,還是結婚吧。”


  商洛宇可憐兮兮地望向林舒芳,他也想結婚好不好,可是他知道,自己的父母沒有接受黃一曦,黃一曦也沒有做好和他父母一起生活的準備,哪怕隻是成為法律關係上的公公婆婆和兒媳婦,黃一曦都沒有這個想法。


  事實上他也沒有想讓黃一曦受這個委屈,在國外,和兒子結婚的女人和公婆隻是法律上的關係,沒有贍養或一起生活的義務,而在國內,兒媳婦是晚輩,天生就是低人一等。


  許多公婆,尤其是婆婆,認為兒媳婦嫁進門,就得為老公和孩子受盡委屈,可以任意搓磨。


  很不幸,他媽媽就是這樣的人,他也沒有能力改變他父母的思想。


  所以同居協議是他能名正言順和黃一曦在一起又不用讓她受委屈的最好方式。


  說到這些,大家都沉默了,都忘記不結婚的人,不是商洛宇,而是黃一曦。


  表麵上看,黃一曦是受盡委屈,可是這何嚐不是商洛宇真心愛黃一曦的表現。


  今天這樣子,眾人都明白,兩個人從認識到現在已經十五六年了,他們這一家除了俞美清和陳柳媛還有李玉珍夫妻,其他人早就知道商洛宇的存在,而商洛宇的父母應該早就清楚了。


  當年他們能要求商洛宇和黃一曦分手,轉和溫知夏在一起,到現在仍然沒有任何的表示,隻怕是一直不喜歡不接受黃一曦這個兒媳婦,與其在漫長時間裏相互憎恨,互相折磨,倒不如不結婚,從這點看,提出同居協議的商洛宇,反而是保護黃一曦的最好方式。


  要知道在婚姻的道路上,最大的阻力不是愛情的消失,而是婆婆的消息。


  “矯情!”李玉珍撇了撇嘴角,一邊要死要活要在一起,一邊又不想結婚。


  弄個什麽同居協議的,這不是矯情是什麽。


  沒有人理她,都當她是空氣。


  “吳律師,您看呢?”


  黃誌新轉向吳青意,吳青意是黃一曦的師傅,他相信他。


  吳青意心情也很複雜,這個同居協議他一開始聽起來,覺得荒謬可笑,可是仔細了一下,倒也不是說不可以。


  和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法定原則不同,民法上隻要守法,雙方合意,平等、自願,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即可。


  而且他知道,這個同居協議是商洛宇讓黃家長輩安心的,現實中,他隻會做得更好。


  說到底,男女關係中,除了感情,無非就是孩子、金錢和權利義務。


  感情的事隻能他們兩個自己解決,當然,還有上帝。


  至於物質上的,兩個人都是自律的善良的人,如果他們自己解決不了,吳青意不認為還有什麽東西對他們有什麽用。


  所謂結婚,也隻是一紙約束而已。


  “他們兩個人都是成年人,我們先看一下商律師擬定的同居協議條款吧。”吳青意收起個人情緒,客觀公正地回答。


  一份有效的,合適的同居協議主要內容可以包括同居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孩子撫養教育的約定,補償約定,同居關係解除的約定等等,如果願意的話,甚至可以在家務、消費等方麵細擬。


  商洛宇擬定的同居協議中,條款上規定得非常清楚,首先是財產和消費上,商洛宇自願,他名下所有的財產以及未來所有的收益,都和黃一曦分享,她有權且無需經過他的同意,處置他名下的任何財產。


  包括現在大家腳下所踏的土地和這棟他們以後共同生活的房子,房子的土地和別墅,雖然位於商洛宇名下,但是在同居後,他將改變權屬,讓黃一曦成為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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