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章 協議內容
在對婚姻都不信任的背景下,很少人信任什麽同居協議。
黃一曦還沒說話,康明揚已經上前盡職地解釋,“雖然這種協議在我們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但在國外卻是一種很流行的特殊模式,同居協議和婚姻關係不同,但保障的部分權利卻和婚姻類似。”
這些知識還是商洛宇給他普及的。
早在商洛宇要求婚的前幾天,他就盡職地向康明揚灌輸這些知識。
所以康明揚解釋得很盡職。
太陽永不落國政府於2004年12月6日向全國的非婚同居男女們發出“警告”,敦促他們簽訂“同居協議書”,以避免分手後因房產和財物等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這份協議書可以由雙方自己起草,也可以從政府指定網址處下載。協議書內容將明確規定雙方一旦終結同居關係,包括房屋和財物等的所有權歸屬。
要說婚姻,國外的人實則比國內的重視,因為婚姻對他們而言,除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還有心靈約束。
由於基督教在米國影響深遠,“婚姻”(arriage)這個詞是具有宗教含義的。大多數米國人對於婚前性態度是順其自然,可婚姻是神聖的,是在神麵前起誓承諾過的。
米國法律對於離婚的“懲罰”也不輕,肥皂劇《兩個半男人》中就有離婚後還一直付贍養費給前妻的男主角,窮得隻能攜子和兄弟住一起。
正因為“婚姻”這個詞的敏感度極高,為了解決爭議,針對未婚同居現象,米國人也發明了相應的法律名詞civion,即為“民事結合”,通常在權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避開了“婚姻”這個詞。
米國許多州和企業也承認“dosticpartnership”,也就是“同居伴侶”。隻要一對同居伴侶簽字表示兩人是長期共同居住的,無論性別,就有可能享受雇主提供的例如醫療保險等福利。
除了米國,在高盧國,是很常見又合法的組建家庭的一種模式,高盧國從1999年底開始實施緊密關係民事協議,成為戀人在法律關係上組建家庭的一種選擇。
2005年改革後,民事伴侶關係具有與婚姻關係相似的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伴侶共同納稅的減免優惠、伴侶財產繼承的免稅權,以及伴侶享受對方的保險和承擔伴侶的債務等。
在2010年,高盧國有249萬對男女登記結婚,195萬對伴侶登記民事伴侶關係。
實際上,在高盧國,這種民事關係在官方正式立法時更早的時候民間就已經流行,1920年,高盧國文豪薩特與波伏娃開始簽訂這種協議,開始他們長達51年隻同居不結婚的協議契約式婚姻。
高盧國不愧是一個“自由、平等、博愛”和浪漫的國家,國家統計與經濟研究所2011年2月8日發表的一項調查顯示,越來越多屬於較高社會階層和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選擇登記“同居協議”,同居伴侶中有26為公職人員或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
截至2010年1月1日,在高盧國簽訂俗稱“同居協議”的緊密關係民事協議(pacs)的人數超過100萬。高盧國總統霍朗德就是簽訂同居協議的未婚總統。
哦,原來如此,眾人紛紛點頭。
聽了康明揚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黃一曦感歎,這孩子要是幹傳銷,肯定是教父級別的呀。
“那他們的子女怎麽辦?”
好學的黃一鳴率先發問,“在我們國內,未婚生的孩子可是非婚生子女呀。”
這話說得有點坳口,其實誰不知道,就是私生子女呀。
康明揚趕緊科普,“它們有頒布非常完善的法律,早上上世紀70年代,還未正式立法同居協議時,它們的法律已經規定婚生與非婚生子女擁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事實上這點在我們國家,法律上也是如此規定。”
高盧國的非婚同居者常常跟結婚夫妻一樣組織家庭、生下孩子。而高盧國政府對這些非婚子女與婚生子女一視同仁。
在越來越低的生育率背景下,高盧國為鼓勵生育,在社會福利層麵,不管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生育都能得到同樣的家庭補助,生育的孩子越多,補助也越多。
在財產繼承方麵,高盧國民法典自2001年以來就規定婚生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權利。而且高盧國財產繼承法律規定子女為第一繼承序列,其權利高於配偶,所以什麽是非婚生子女歧視,人家完全沒有這個問題。
“這怎麽可能呢?”要知道國內可是把父母、配偶、和子女列在第一繼承人裏麵,且排名份額不分前後。
照這個說法,隻要有同居協議,結婚不結婚的,都是浮雲呀。
“這是真的。”
已經從求婚失敗的打擊中恢複的商洛宇也開始解釋,1999年高盧國通過了“民事互助公約(pacs)”前,高盧國的法律已經在醫療保險、死亡保險、住房保障等方麵保護了非婚同居雙方的互助及互享的利益。
通過後,非婚同居從此具有“準結婚”的法律地位。
同居者可以到當地市鎮區政府登記與領取證書,以便享受有關法律的保護。
“那孩子的讀書怎麽辦?”黃一雷很重視這個問題,黃一閃也一樣,他們都是打算讓孩子從小來白水州接受教育的,可是礙於戶籍規定,隻能另找辦法。
要知道在國內,學區房可比非學區房價格高許多,有些地方甚至高幾倍到十倍以上。
而其中戶籍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很多學校都有規定,落戶學區房的學生戶籍,要兩年甚至三年後才能取得入讀學校的資格。
要知道在國內現狀,戶籍的重要性已經越來越小,除了孩子讀書,已經很少人想到戶籍的其他作用。
康明揚笑了笑,“在入學、疾病保險等問題上,由於高盧國不存在戶籍製度,非婚子女與其他孩子沒有任何差異。由於不存在婚姻關係,非婚子女的姓可以由父母自己決定,申報當局即可。”
事實上不止高盧國,西方某個聯盟組織在1975年時通過了一個有關非婚生子女的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必須采取措施、修正有關法律承認非婚子女的權利,使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權利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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