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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又一積年老案成功翻案。至於聶樹斌案,更是出現了公訴史上極為罕見的訴辯雙方角色互換的場景。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又一積年老案成功翻案。近二十年來,這類故事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多次刺激下,漸漸麻痹了人們的神經:佘祥林殺妻案,入獄十年後妻子卻生龍活虎的歸來。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報案者呼格卻莫名其妙的成了殺人兇手。至於聶樹斌案,更是出現了公訴史上極為罕見的訴辯雙方角色互換的場景。


  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除了懲治犯罪以外,最重要的功能是保護使無辜者不受無妄之災。但在這些案件中,很可惜,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這一功能似乎在實現上出了一些問題。


  據最-高-檢-察-長曹建明透露,2013年以來,我國無罪判決率僅為0.016%,而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中,這一數字一般在4%左右,英美法系國家則多為25%。就近十年來改判的案件來說,很多是出現「亡者歸來」和「真兇再現」這樣的罕見情形,才得以沉冤得雪。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諸多現實問題,議論者們早有高見,反覆討論也不過拾人牙慧。細看聶案,會發現,一些似曾相識的問題,不僅出在聶案上,更是源遠流長,在傳統中華法系佔主導地位的古代社會判案史上也屢見不鮮。


  跑偏的口供中心主義


  現代證據法學,講究證據互相印證。在嚴謹的現代刑事訴訟中,口供是被嚴格限定的證據種類,而在中古時代卻恰恰相反。中國古代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人口供是證明力最強大的證據,得不到被告人的自認,審判者一般不能輕易判決。在司法鑒定手段和證據法學都極為落後的古代,審判者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完全依靠其個人好惡和業務水平。而收集各類證據組成證據鏈亦是非常困難的工作,因此讓被告人乾脆的認罪,成了迅速結案的捷徑。


  睡虎地出土的秦簡顯示,在以法家治國的秦代「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數之,」意思是審訊當事人乃是一個案件的必要前提。秦簡中的《封診式》一篇,就記載有二十多份庭審筆錄。為了能讓審訊結果更加精確,古人還發明了「五聽」這一絕學,要求審判者問訊時能做到細緻觀察當事人的表情、聲音、動作等。可見在古代若是想做一個負責任的法官,不但要熟讀法律條文,還非得練就一手「讀心術」不可。畢竟,那個時代,還沒有犯罪心理學一說。


  對口供的病態追求,本意是保護被告者的權益。法律對口供的強制要求,是對審判者絕對裁量權力的唯一一道防線。但是,機械的規定必然影響工作效率,因此,古代立法者亦對經審訊后得不到口供的情況做出了規定。唐宋以後的法典中都規定,在無法得到被告人供認的情況下,可以「據眾證定罪」。「眾」表示三人以上,也就是說需要湊足三個以上的證人,並且眾口一詞的指認被告人,才能將其定罪論刑。在大多數連一個證人都不可能存在的案件中,要執行這一規定,這無疑是極其困難的。


  《清史稿》中就不無無奈地提道:「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意思是法律雖然有「眾證明白」的規定,但一般沒有被告人的口供,要想定罪是極為困難的。誠如斯言,在法律明文規定無言證不得定罪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不認罪又沒有足夠的證人,莫說使無辜者蒙冤,就是要將真兇繩之以法也是極為困難的。然而,沒有任何難題難得倒勤勞勇敢智慧的中國人,古代的司法工作者自有他們的制勝法寶,那就是刑訊。


  對口供的病態追求

  陰魂不散的刑訊逼供

  法庭審判不是有獎競猜,面臨牢底坐穿的風險,沒有誰會主動認領指控的罪名。因此古代法律允許下的刑訊逼供,就成了當時司法工作者主要且唯一的偵緝方法。


  從現存資料看,中國刑訊史最早起源於西周,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出現了系統的關於刑訊的法律規定。《秦律·封診式》記載的秦代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拒絕供認,經過語言恐嚇后仍不認罪的,即可動手上刑,但刑訊手段必須記錄進庭審筆錄。到唐代以後,對刑訊逼供有了更詳盡的規定,不止更加嚴格的限制了刑訊的、次數方式、條件,而且規定了不適用刑訊的人群。至宋代則更為完善,甚至明確的規定了因刑訊導致嫌犯傷亡,司法人員需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封建專制政府不以法製為要務,每每以震懾社會為目的而大興獄訟,使法典的規定往往淪為一紙空文,對刑訊幅度的規定就更是形同虛設。如漢代司法人員刑訊時,動輒抽打數千次,常常把被告者打得不成人形,如此酷刑就是超人也難以承受,何況無辜良民?廣泛存在的非法刑訊也成了中國古代司法史上的第一大頑疾。


  合法刑訊的手段一般為用竹條抽打臀部,如《唐律》中就對刑具和抽打部位有嚴格規定。儘管如此,可歷史上各種稀奇古怪的刑訊手段還是屢見不鮮。


  《魏書·刑法志》記載了北魏年間的情況,當時的州縣普遍對被告人使用大枷卡脖子的做法,另外又加以大石吊墜於被告頸上,或者乾脆讓獄卒上陣暴打,因此造成大批冤案。而與之對峙的南朝也毫不落下風,先有斷食逼供的「測罰」法。而後又發明了「立測」,即讓被告站立於兩足大小的土墩上,每天站兩次共四個小時,且每七日鞭打一次,被告只有扛住了一百五十次的鞭打,才算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唐代武則天時期重用酷吏,其時的刑訊常用醋灌鼻子、瓮中火烤這樣的殘酷手段。酷吏索元禮更是發明了「定百脈」、「突地吼」、「死豬愁」這些極富創意的逼供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刑訊不止是適用於被告,也同樣可以適用於原告,甚至證人。當原告出現誣告嫌疑時,就可能因此受到拷打。與案情毫不相干的證人,在不能如實說明案情時,也同樣會吃鞭子。如漢代酷吏杜周每次辦案時都會大舉搜捕案發地附近的居民作為證人,並施以拷打,史載數萬人無故被毆。可以說在中國古代,一場訴訟中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在以地方官衙門為中心的數百里內,人人都可能被痛打。而對於中國古代的酷吏來說,一言不合就動手,沒有什麼事是打一頓不能解決的,如果有,那就再打一頓。


  刑訊逼供

  關鍵是司法被權力左右

  難道不可以無罪結案嗎?對於中國古代的司法工作者來說這確實是非常不容易的事。對於當時的統治來說,犯罪分子是寧可殺錯三千,也不能放過一個。儘管中國法制思想史上一度出現了「疑罪唯輕」佔上風的情況,但隨著專制權力的日漸加強,鐵腕打擊犯罪才是刑事政策慣用邏輯。畢竟,對封建君主來說,刑法對民眾的鎮壓功能是遠比對民眾保護功能重要的,只要可以威脅其統治的不安定分子被消滅,死幾個良民也無傷大雅。而與行政權力高度合一的司法權力,很難發揮其獨立的作用,只不過是統治者維持統治的工具罷了。


  一個案件的判決,往往牽涉到一個地區的大小官員,無數人的烏紗帽。政治利益面前,無辜者的權益顯得無比渺小,這也成了古代冤案層出不窮的原因。不分貴賤,從社會底層的小女子竇娥,到廟堂之上的丞相李斯,都可能被野蠻的司法體系踐踏。這樣的社會,註定是人人自危的。


  祖先們的負面司法遺產或多或少的影響到了我們今天的司法工作者們,過度偏重口供、非法刑訊和司法受行政干預的問題仍然存在。一萬句口號也不如行政權力對司法體系退一步,否則自古以來各種冤案的教訓就一直沒有被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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