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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好想法壞結果

  好的意圖有時帶來壞的結果,何況某個意圖起初還是壞的。只有理解了收入水平真實增長的源頭,才能避免心懷善意地弄巧成拙。


  通過行政干預來提高勞動人民的收入所得,這一充溢著「愛心」的主張在社會中最直接的實踐方式便是對工資水平的立法干涉,其中,世界上最常見的要數「最低工資法」。全球除了新加坡、瑞士、挪威等少數國家無最低工資規定以外,大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地設置了最低工資標準,並且,此制度的標準線在諸多地區均在冉冉上升。


  以美國為例,要求政府推行最低$15時薪法令的呼聲及遊行此起彼伏,紐約和加利福尼亞兩大州於2016年春季先後宣布了提高本州最低工資標準的法案,這些法案計劃將現在每小時$7.25的最低標準在2022年之前升至每小時$15。加州州長傑里·布朗(JerryBrown)更是手舉簽署完畢的文件,義正辭嚴地說道:「雖然最低工資法在經濟效率上是說不通的,但它在社會道義上的每一絲一毫都是合理的。」


  然而,任何誠實且兼具常識的經濟學家,即便在其它方面齟齬不入,都能指出布朗州長此話的問題所在——除非您認為讓欠缺技能的初級勞動者面臨失業、丟掉收入來源符合您定義的「社會道義」,那您這句話才可謂通順。


  市場中最基本的供求關係已說明,當其它條件不變,一件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上漲會使對此商品服務的需求減少(同時供給增加);勞動力價格的變化也毫不例外地會產生相應的影響——不信的話,你去找老闆要求薪資翻倍,然後觀察一下老闆的表情是否會對你的報價作出反應。


  實質上,最低工資標準限定了勞動力的最低價格,其結果是,生產力水平低於此標準的員工極可能遭逢被辭退的處境,因為他們給企業創造的價值小於企業依法必須支付的最低薪酬。或許,企業通過精簡員工、調整工作職責、削減公司福利等方法壓縮成本,未致使每一個原薪酬低於新標準的職工統統被解僱,但這類職工總體所面對的失業壓力無可避免;他們中的多數人的薪水收入恐怕要因失業而歸零了——諷刺的是,這類人正是最低工資法期望「幫助」的對象,結果反倒傷害了他們,不過不用感到驚奇,因為這條法律起初的意圖就是傷害。


  索維爾(ThomasSowell)、威廉姆斯(WalterWilliams)等經濟學家整理過許多早期最低工資法的材料,展示了當時推行最低工資法赤裸裸的歧視背景。這種針對尚處於底層的異族的排擠,由於近一個世紀前並無今日過為已甚的政治正確,所以這些不良用意被清晰地捕捉留存了下來。


  譬如,20世紀初,一位哈佛教授(ArthurHolcombe)如此讚賞澳大利亞的最低工資法:「澳洲的最低工資法有效地保護了澳洲白人的生活水平,讓他們很大程度上不必與有色人種在就業市場中發生競爭,特別是與中國人。」;1925年,在尚未全面實行種族隔離的南非,經濟與工資委員會在報告中稱:「……儘管沒有法律直截排斥原住民的就業,但通過設置最低工資法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因為最低工資標準被設置得非常高的情況下,(普遍技能初級的)原住民將不太可能受到雇傭。」;1925年,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出台的最低工資法意圖明確,就是要把日裔移民從伐木業中驅趕出去;1931年美國政界決定遏制有色人種勞工不斷壓低白人工會競爭力的勢頭,頒布了首個聯邦最低工資法(Davis-BaconAct),規定了聯邦公共建設項目的最低工資標準,關鍵是將黑人拒之門外。


  除了歧視外族,企業利用此法為自己爭奪優勢地位也頗為常見。例如,1938年,美國實行了全面的最低工資法(FairLaborStandardsAct),而推動此法的重要力量來自美國東北地區的紡織廠——這些紡織廠發現自己競爭不過南部地區的同行,主要因為南方紡織廠的勞動力更便宜,然而直接取締南方的紡織廠是不可能的,它們隨即靈機一動:用最低工資法拖累那幫傢伙呀!


  迄今,不少商業巨頭仍深諳此道,沃爾瑪和好市多(Costco)就屢次鼓吹過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反正它們給員工的最低薪水本來就高於它們呼籲的標準,所以更高的標準對它們自身毫無影響,但新標準會強迫原來只支付得起較低工資的中小規模商場抬升薪水,即通過法律加重中小商家的人力成本以達到傷害競爭對手的目的,最終這類中小企業可能不得不裁員,乃至關門大吉。


  工會亦是推動最低工資法的主力軍之一,但至少在美國,工會向來保護的都是自己工會的會員,而傷害無會籍的工人或是被它們稱為「工賊」者都是不手軟的(眾多黑歷史,此文不贅述)。工會依靠最低工資標準可消除掉不少外部的競爭,可就在最近,由於加州準備逐步將最低工資標準升至$15時薪,有些工會發現自己的會員也可能要被失業壓力所波及了,於是洛杉磯的幾個工會已開始向政府申請最低工資法的「豁免權」,換句話說,它們希望自己的會員免受被依法強制漲薪至$15的待遇,就維持低於$15的現狀挺好——這一幕既滑稽,又反映出它們對此法的作用心知肚明。


  當然,如今很多支持最低工資法的人不再持公然歧視異族的觀點,也不是站在既得利益者一方打擊中小競爭對手,但是,無論意圖好壞,對缺少技能和經驗的初級工人造成的傷害效果是一致的——最低工資法相當於把就業市場中最底部的幾級階梯抽走了,它給很多缺乏教育和技能的人在初入職場時增添了障礙;最底層的階梯原本能幫助這些處境不佳者獲得培訓歷練的機會,諸如準時出勤、態度端正、與人協同合作等素質並非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常常需要後天習得,可是,最低工資法剝奪了這一在最底層作積累的機會,他們無法與企業自由簽約,連一開始都托足無門,何談往上爬升呢?


  這時大概會有人滿懷聖母慈悲地表示:任何工作的人都有權收穫足以支撐家庭生活的報酬。且不論這「生活」標準怎麼定,事實上很多一開始處於不利地位者皆為年輕人,他們還未組成家庭,這些入門工作本身也非終生供養家庭之職,如若某人工作十年還停留於簡單的入門低薪崗位,那幾乎可以肯定是此人自身的問題。更何況之前強調過,強制設定最低工資標準只會令他們大量失去機會,而不會讓他們每個人的收入魔幻般地上漲。


  凡是從善意的立場為最低工資標準辯護都站不住腳,這一點明白易曉。雖然上文只談及最低工資法,但相信聰明的你能夠在干預工資收入的法規上舉一反三,有更深入的認識。


  再淺舉一例,社保是許多國家都強制要求個人和企業繳納的。現假設一個十分簡化的場景,你每月名義工資10,000,扣稅繳納齊全後到手7,500,而企業依法還需為你繳納4,000,此時看似這4,000是國家通過法律為你爭得的福利;如果無強制性的要求,企業怎會額外支付4,000的保障呢?——若這麼想就天真了,因為站在僱主的角度,只分用工成本,雇你的開支是14,000,從另一方面說,平均下來每月你創造的價值起碼大於14,000(否則此雇傭關係對企業來說是虧本的)。接著假設,你做此工作創造的價值是15,000,企業每月雇你的利潤則為1,000[注i],那麼,如果政府突然取消了強制繳納的各項費用,企業是否會照老樣子繼續支付你10,000的名義工資(保有5,000的利潤)?


  在自由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不會的,因為其它的企業看見可觀的利潤會樂於抬價挖走你;A公司給你出價12,000,B公司願付你13,000,C公司給你工資開到14,000……在越自由的市場中,你的工資會越接近於你所生產的邊際價值——市場中的勞資雙方是平等的,企業、老闆、資本家越多,員工的議價能力才越強,這個道理並不難懂。因此,出於善心強制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費用,貌似是通過干預為勞動者謀得額外收入保障,其實只是縮減了勞動者拿到手的可支配收入,而那些被征繳上去難以支配的收入大可視其為對勞動者的傷害。[注ii]

  許多人對干預收入的法規抱有各種幻想,說到底,是因為不理解人們工資收入水平是緣何而上升的,有的人甚至以為上漲僅僅取決於老闆們的慷慨程度——這是格外童真的看法。那麼,將通貨膨脹的噪音過濾掉,人們真實收入水平的總體上漲源自何處?


  源自生產力的提升;資本的投入、技術的革新、工具的改進、人員的熟練等等提高了生產水平,讓商品更加豐富充盈、更加物美價廉,使得人們手中等值的錢能夠擁有更高的購買力——這才是人們變得更為富裕、真實收入水平總體上升的根源。


  若干預收入的法規真能使人收入上升擺脫貧窮,那直接建議非洲窮國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強制當地企業多繳各種費用,非洲人民的貧困問題、生活保障問題豈不迎刃而解了?把最低工資標準直接升到每月1,000,000,人人豈不都成百萬富翁了?——是的,只需稍加歸謬,便可輕易看出其中的荒誕之處。


  人們變得富裕、收入的提高都不是一紙法令推動的,而是靠自由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實際上,只要符合自由的倫理,即沒有欺詐或強迫,僱主與工人之間的自由簽約一定是雙贏的,有了起點才有未來改善境遇的無限可能——自由方是繁榮的基石、幸福的源泉。


  時常有人將企業支付給工人的錢低於工人創造的價值詆毀為「剝削」,這種不健康的觀念亟需糾正。要知道,有利潤,才吸引投資,有了投資,最終才有經濟的運轉和發展等等等等,這才有的就業啊。


  不談應該與否,各種「缺口」已非新聞,例如,美國的unfundedliabilities是以萬億美元為單位計的;即便沒有違約、順利拿回,恐怕也早已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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