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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證人證言

  米月回到了專案組,正好看見小慧手裏拎一支紅玫瑰花,興衝衝地進來,不禁冷笑道:“我就說嘛,幸好我還識趣,要不,我要去了,成了人家的燈泡了。”小慧哭笑不得,把花順手插在辦公桌上的筆筒裏,歎息道:“哪有你說的這回事,人家也是順手給的。”米月哼了一聲。小慧道:“人家找我,就是給我談了劉姿燕自縊的案子。”米月一怔:“他怎麽會知道這個案子?”小慧道:“你是不知道,這劉姿燕死了,不是個小事,要是被媒體這個攪屎棍一攪,還不臭遍全國!當時的政法委書記親自出麵,一麵對媒體封鎖,一麵組織市局的人,要求盡快破案,還要求檢法兩家提前介入,務必在媒體還未察覺前,拿下這個案子,當時,饒閃閃作為檢察院方參與了這個案子。”


  米月歎息了一聲:“這個事,你們瞞得到挺緊的。”


  “案子沒有著落,哪裏敢公開,當初還是這個饒閃閃,堅持不在自殺鑒定書上簽字。”


  “他的疑點是什麽?”


  “兩個疑點,一個是,他認定劉姿燕沒有自殺的原由,第二是,她的遺書有疑,不能作為自殺的證據,並建議我們與這三起案件並案,重新偵查。”


  “你的意見呢?”米月看了看小慧,看得小慧頭皮有些發緊:“這事得由你拿主意,問我幹什麽?”


  “並案,哪有這麽容易,這個案子,當時已經認定是自殺,這次上麵也並沒有把她交給我們,這事太敏感,我們可不能主動來攬這個事。但是,既然饒閃閃有這個想法,我們也不能忽視,饒閃閃是當事人,他願意配合,我們也求之不得,你繼續與他保持聯係,讓他全力協助我們破案。”


  “他現在都不是體製內的人了,會聽我們的嗎?”


  “所以呀,得看你的功夫了。”


  小慧這才明白過來:“哦呀!米姐,你安的什麽心!我跟他,什麽關係也不是,你要賣我,也不是這麽賣的。”


  “你呀,這雙媚眼,看人家那眼光,都恨不得把人吃了,人家是白癡嗎!”


  小慧一驚,眨了眨眼,急紅了臉:“你,你看出來了?我是這樣看人的嗎?”


  米月皮笑肉不笑,拈起小慧的玫瑰花聞了聞:“這花,還挺香的,這事,就這麽定了。”


  吳昊帶來消息,朱長春案的證人歐陽龍,還有案卷上涉及的一些證人,都找到了。


  米月又細細翻閱關於“5.14”朱長春殺人案案卷中的證人證言,涉及的人員共有15人,其中,5月14日案發當天一大早,劉秋伶就接待了3名客人,這3位客人,均有證言及辨認記錄。


  第一名,王某放,男,63歲,其證言及辨認:

  5月14日早上,我從住處步行去順風路菜市場買菜,走了快半個小時,約6:20到達菜市場,然後在市場旁邊一條巷子找賣*女‘做事’,那個女子在她出租屋門口也看見了我,向我招手,因我是她的熟客,她知道我是去找她。我們見麵後,她說讓我等一下,她自己就先進了出租屋,我見她半天沒有出來,不好意思站在那裏,就到市場去轉了一圈,約8分鍾左右我給那女子打電話,她沒接,過了兩分鍾她又打給我說“行了,你過來吧。”我到出租屋門口時她已在門口等我,進門後她把我帶到一樓的一張床上,大約10分鍾我們做完了事,我給了她一張50元、一張20元、一張10元的人民幣,然後我離開出租屋去菜市場買菜,她送了我約十米遠,我走前麵她跟在後麵。大約7點鍾左右,我從菜市場買完菜出來時,看見那個女子又站在她出租屋門口等客了,我就回了家。


  辯認證實:賣*女劉秋伶,女,32歲,身高1.65,自稱貴州人,使用一個黑色直板手機,號碼是151***689,其已與劉秋伶‘做事’共20餘次,當天其穿的是米黃色短袖T恤,黑色西褲。


  第二名證人謝某仲,男,58歲,其證言及辨認:

  我是在變電站工作,5月13日值夜班,14日早上快到7點時,我從變電站下班後就騎自行車去順風路菜市場旁找一個相熟的賣*女‘做事’,路上一邊騎車一邊給她打電話,問她有沒有空,她說有空,7點10分左右我就到了那個巷子,看見女子已在出租屋門口等我了,然後她帶我進了她的出租屋,我把自行車也推進了屋裏,和她在一樓的床上做事,約10分鍾結束後,我掏出一長五十元麵額的人民幣給她。我推自行車離開時她沒有送我,然後我到菜市場吃了早飯,買了餃子,回到變電站時大約不到9點。


  辯認證實:賣淫女劉秋伶,女,32歲,身高1.65,自稱貴州人,使用一個黑色直板手機,號碼是151***689,其已與劉秋伶‘做事’共七八次,當天其穿的是白色短袖襯衣,白色短褲。


  第三名證人劉某輝,男,62歲,其證言及辨認:

  5月13日23:45分左右,我從家中騎車前往順風路菜市場一出租屋找賣*女‘做事’,5月14日淩晨0:05分到達其出租屋門口,然後打電話給她問她在哪,她說在出租屋,我就讓她開門,她很快就出來開了門,我推著自行車進了出租屋,與她在一樓的床上做了事,約5分鍾結束,我給了她一張50元的人民幣。辯認證實:賣*女劉秋伶,女,32歲,身高1.65,自稱貴州人,使用一個黑色直板手機,號碼是151***689,其自去年7月開始找她共‘做事’五六次。


  還有一位當天早上找劉秋伶‘做事’未遂的證人叫楊某昌,男,64歲,其證言及辨認:

  我在早上7點多鍾到順風路菜市場買菜,到了菜市場時7點半鍾左右,我就到賣*女的出租房找她‘做事’,我到了她的房門前敲門,敲了半天,沒有開門,我聽出屋裏有男女吵架的聲音,我正想離開,不料門開了,屋裏有一男一女,那女的就是賣*女,對我說,你進來吧,我看那男的瞪了我一眼,滿臉怒容,我就有些害怕,就對那女的說,算了算了,我不做了,就走了。我到了菜市場,買了一些肉和青菜,就回了家,回到家時,已快8點了,家裏有我老伴和一個6歲的孫子,她們可以作證。


  辯認證實:賣*女劉秋伶,女,32歲,身高1.65,自稱貴州人,他們之間沒有用電話聯係過,其與她‘做事’有十七八次。當時其身穿深藍色短袖T恤,深灰色褲子。


  還有三位目擊證人有證言證詞,分別是第一個發現現場並報案的歐陽龍,以及寧安鎮清潔公司的清潔工榮秀麗,鄰居南湖路一巷11號的張宗明、張宗光倆兄弟,巷子口涼茶鋪的呂春茂等人。


  歐陽龍的筆錄證言:


  我與老婆在是順風菜市場賣豬肉,是夫妻檔,早上5點多鍾就到菜場了,5月14日早上8點鍾左右,我接到表姐夫長春發來的短信“上班”,他短信“上班”的意思是姐在家接客,叫我過去陪他玩,但平時朱長春都是下午才發短信,因為通常到了下午,我的肉灘幾乎都沒有什麽人來買肉,因為早晨買肉的人多,他也知道我走不開,那一次這麽早發短信還是第一次,所以我接到短信後還是去了,不到5分鍾我就到了涼茶鋪門口,見到長春,我看他臉色不好,明白他一定又同姐吵架了,便問他姐沒事吧,是不是進去很久了?他答了一句“沒事。”然後買了兩杯豆漿,我們倆喝了,喝完了豆漿,他說,去勸勸她吧,她今天又動刀了,紮自己的脖子。我一聽,忙進了巷子,到了長春的出租屋門口,見門虛掩著,我推開門,就聞到了一股血腥氣,一看,姐頭朝門,腳朝裏躺在地上,地上流了一大灘血,那血灘開差不多有半臉盆,我馬上跑到涼茶鋪,叫長春過來,長春一看,叫了一聲秋伶,便上前把她抱了起來,要往醫院送,我說,已流了這麽多的血,人恐怕救不過來了,還是先報警吧,他當時隻知道嚎哭,我便報了警,大約過了3分鍾,警察就來到了現場,長春仍然把姐抱在懷裏,之後警察封鎖了現場。歐陽龍還證實,5月13日23點左右,他還看到長春倆口子去吃宵夜,當時長春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短褲,5月14日早上長春也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短褲。


  清潔工榮秀麗筆錄證言:


  我是安鎮清潔公司的清潔工,負責清掃順風街及南湖路一巷等路段,經常看見租住在南湖路一巷12號的女子在巷子口招客,談好價格後就帶客人回出租屋,她老公經常在附近保護她,有時她進屋時間長了,她老公就會在出租屋附近邊打電話邊走來走去的。5月14日早上5:30分我開始清掃道路,6點40分鍾左右清掃到南湖路一巷時,看見這名女子同一名約60歲的男子從她的12號出租屋出來,男子走在前麵,女子走在後麵,女子往回走時還與男子互道早安。約7點半左右,我在巷子口的地方,又看見一名55歲左右的男子從那女子的12號出租屋出來,女子也送到了門口。上午11時我收工時,就聽說這名女子被人殺了。榮秀麗證實,那名約60歲的男子,身高1米6左右,身材瘦小,穿米黃色短袖T恤,黑色西褲,頭發短且滿頭白發,那名55歲左右的男子,身高1米75左右,身材胖,穿白衣白短褲,其他沒留意。榮秀麗證實,她第一次知道她們夫妻合夥招客的是在一天早上,是一個男的(朱長春)去敲12號出租屋的門,裏麵一個女子(劉秋伶)開了門後很凶的對男子說:“敲門幹什麽,不知道我裏麵有人啊!”正說著從出租屋走出一名男子,女子對敲門的男子說:“下次不要敲門了,嚇死我了,快進來。”後來才知道敲門的是女子的老公,從那以後,他老公見老婆招客在家賣*,他就在門外看護,時間長了,他就打她老婆的電話,不敢再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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