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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審判

  二零四


  嫌犯被壓上了被告席,人群中引起了不小的騷動,有人控製不了衝動的情緒,要衝上去揍王烈,很快被法警製止了。公訴人開始宣讀公訴書,公訴書長達三十頁,十多萬字。公訴書稱,王烈在皖西公司工作期間,以技術要挾公司領導,給公司的生產造成很大的損失和不良影響。在趙炎趙經理對其提出批評後,嫌犯王烈和孫小兵合謀報複趙炎,其中一次在公路上設置障礙,差一點釀成重大傷亡事故。爾後,其又對張哲施以同樣的手段,用電腦技術合成照片,意圖拆散張哲和胡小璐的戀人關係,自己從中漁利,他趁機強奸了胡小璐。此外,王烈在其父親王誌宏的暗箱操作下,用非法手段加入中國共產黨,意圖為後來的政治生活打下基礎。


  此言一出四座皆驚,眾人都向胡小璐望去,隻見她低下頭,臉上掛滿了淚花。


  公訴人接著說,嫌犯王烈被開除出公司後網羅社會上無業青年,在社會上強買強賣,製造了數十起故意傷人案件。其又對地方官員進行賄賂和美惑,和地方官員相勾結,使其資本迅速擴張,又通過串標、打壓的手段以極低的價格獲取了縣招待所皖西賓館的經營權,使國有資產白白流失。被告在對皖西賓館進行重新裝修改造以後,使皖西賓館成為賭博、涉黃場所,也成了腐蝕官員的銷金窟。皖西縣部分官員在接受賄賂後為嫌犯提供保護傘,極大地助長了犯罪分子的不法行為,破壞了社會風氣和聲譽。


  公訴書還對其他涉案人員進行了公訴,隨後進入激烈的法庭辯論階段,其中形成幾大焦點。被告認為強奸胡小璐一事存疑,理由是,如果真的有強奸行為,受害人當時為何不報案,而是在四年後的今天才提出。被告律師說,按照誰報案誰舉證的原則,既然是強奸,請受害人拿出證據來。對此,公訴律師稱,受害人當時沒有報案具有多種因素。其一是社會背景,皖西縣地處大山深處,民風純正思想守舊,在遭遇強奸一類的受害行為,為了顧及自己的聲譽而選擇了隱瞞。其二,是基於法律意識的淡薄,把強奸看成是有傷風化,是道德層麵的問題,沒有想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三,這是王烈挾技術自重的又一個佐證,張哲擔心王烈以辭職要挾,這樣會使他的班組陷入停產境地,給公司生產造成更大的損失,張哲是犧牲自己的利益維護了企業的利益。但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是在同是皖西公司員工的芳芳的出租屋裏進行的,而芳芳和王烈保持了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因此來說,芳芳是關鍵的人證,這裏有芳芳提供的證言可以證明一切。


  焦點二:在彭楓和王烈合謀對張哲進行傷害時是有誰先提出,對此,王烈的辯護人提出傷害行為是由彭楓首先提出的。在彭楓提出給傭金時,自己才去找人對張哲實施了傷害行為,因此屬於從犯。然而,法庭在調查以後發現,兩名嫌犯阿明和阿虎指稱,王烈曾對其說過“廢了”張哲的話,這是指重大傷害,這與王烈所敘有重大出入。因此法庭認為有許多要點需要補充,決定休庭,下次擇機開庭。一個月後二審開庭,這次由彭楓出庭作證,對於傷害張哲一事,彭楓承認是自己首先提出,但自己的目的隻是出口氣,殺殺張哲的氣焰,並沒有想過要把張哲致殘。至此,王烈不得不承認,因為自己在皖西公司的時候和張哲有仇隙,聽說彭楓要“治治”張哲時,便想借彭楓的手報複張哲。因此吩咐阿明和阿虎時改成了“廢了他”,後來彭楓責問他們兩個人為何下這麽重的手時,他們哪裏敢說出實情,隻得以“控製不住”為由推脫了開去。綜合所述,這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幾天後法庭進行了公開宣判,判處王烈犯故意傷害罪、行賄罪,侵占財物罪、黑社會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強奸罪等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孫小兵被判處故意傷害罪、黑社會組織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脫政治權利三年。王誌宏判處瀆職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他人員及原人員也受到了數量不等的刑罰。此案一經定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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