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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辛醜條約》(中)

  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


  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三款


  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汙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華夏國,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華夏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1898年會同華夏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華夏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華夏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華夏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


  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華夏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第十二款

  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華夏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複之文牘,均係以法文為憑。


  主要影響:19世紀末帝國主義列強激烈爭奪和瓜分華夏國,造成華夏國各國在辛醜條約的簽署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


  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1898年資產階級改良派的維新運動失敗了,1900年又爆發了以農民為主體的轟轟烈烈的反帝愛國的義和團運動。義和團運動起自山東,迅速發展到直隸、津、京城,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恐慌。它們決定親自出兵鎮壓義和團,英、美、日、俄、法、德、意、奧八國組織聯軍侵入華夏國,8月攻入京城。


  1901年,清政府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因為這一年是華夏國舊曆的辛醜年,所以這個條約被稱為《辛醜條約》,慈禧太後攜帶光緒皇帝及親信大臣倉皇出逃至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國主義求和。

  八國聯軍攻占京城後,強迫華夏國清政府簽署的喪權辱國的奴役性條約。亦稱《辛醜各國和約》或《辛醜議定書》。


  1901年(清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德國、奧匈帝國、比利時、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意大利、俄國、西班牙和荷蘭11國代表在京城簽訂。


  《辛醜條約》的簽訂,不僅給華夏國人民帶來了沉重負擔,還損害了國家主權。從此,清政府完全成為了帝國主義統治華夏國的工具(即“洋人的朝廷”),而俄國則在用其它條約獲得華夏國的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華夏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

  鎮壓義和團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隻要求巨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何貓到底是忠還是奸,慈禧根本分不清楚。


  義和團已經被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議,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全自己。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月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綱》1條。清政府完全接受。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何貓、李鴻章、奕劻、全權代表清政府,同這11個國家在京城正式簽訂喪權辱國的《辛醜各國和約》,簡稱《辛醜條約》(因這一年是辛醜年而得名)。[]

  參與八國聯軍的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都有分割華夏國領土的想法。而老毛子誌在用其他條約獲得華夏國東北的領土。


  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華夏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隻要求巨額的賠款。


  代表華夏國方麵簽署辛醜條約的是,慶親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簽署辛醜條約的是各國駐華夏國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條約於1901年9月7日簽署,共1款,外加19條附件。


  主要危害:1巨額的賠款,是列強對華夏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為支付這筆賠款,清政府加緊搜刮人民,使華夏國人民生活更加貧困,社會經濟更加凋敝。


  、在京城設立的“使館界”,實際上是“國中之國”,是帝國主義策劃侵略華夏國的大本營。外國侵略者控製京津地區,使清政府完全處於軍隊的控製之下,便於侵略者直接派兵鎮壓華夏國人民的反帝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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