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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有了市場才會有激烈的競爭,有了激烈的競爭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有了不正當競爭才需要有法律對它進行規範和調整。


  創業者一旦步入市場,就會發現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的競爭意識、市場意識也正在逐步地加強和提高。正因為如此,在導致激烈市場競爭的同時,市場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混亂。因此我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以期規範市場競爭行為,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規範市場交易活動的法律準則,是規劃市場經濟關係的法律之一。它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我國境內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以下特點和原則:


  (1)特點


  第一,它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的法律規範。


  第二,它是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的準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明確劃清了不正當經營行為,為經營者指明了市場活動的準則和法律依據。


  第三,它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經營者。


  (2)原則


  第一,自願、平等、公平原則。在市場上不論經營者經濟性質、業務規模、營銷範圍有什麼差別,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其間所發生的商品交易行為不可違背商品所有者意志,強迫其進行交易。


  第二,誠實、信用的原則。市場經營者開展任何經營活動,不可不講誠實信用,否則必然擾亂和破壞市場經濟關係,阻礙經濟發展的同時使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第三,遵守習慣和商業道德的原則。比如貨真價實、老少無欺、買十贈一等交易規則、慣例和促銷方式,這些習慣和道德,是商業在時間長河中積澱下來的人們共同認可、普遍接受、自覺遵循的買賣規則與經驗,它們理所當然成為經營者的行為規則。


  第四,政府、社會監督原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特點就是政府、社會的監督。政府通過強有力的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同時又發揮包括群眾監督和新聞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更進一步加強監督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2007年1月,甲廠在國家商標局註冊了圓形商標「喜凰」牌用於白酒產品。2007年3月,乙廠註冊了圓形圖案「天福山」,其中有「喜鳳」字樣,整個商標圖形圖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鳳」字外,所有的文字、圖案都與「喜凰」商標一樣,並且都用隸書書寫,字型相仿。從2007年3月到2008年5月,乙廠用「天福山」的商標共生產白酒50萬瓶,銷售了40多萬瓶。銷售額達1200多萬元。正因為甲、乙廠的商標相似,又加之乙廠採用了與甲廠白酒相似的包裝,致使廣大消費者誤認為「喜凰」就是「喜鳳」,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購。同時也因此造成了甲廠產品滯銷,給甲廠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2009年1月,甲廠狀告了乙廠,要求其賠償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


  該案中乙廠違反了商標法關於商標專用權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適時拿起《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把利劍保護自己,毫不畏懼,不管對方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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