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稅務機關對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處理
(1)對偷稅的處理
對於偷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稅外,還將處以其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於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對漏稅的處理
對於漏稅者,稅務機關將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0%的滯納金。
(3)對欠稅的處理
對於欠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50%的滯納金。
(4)對抗稅的處理
對於抗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稅和處以所抗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外,還可以根據納稅人抗稅的具體情況加罰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稅行為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5)納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時,稅務機關將採取以下幾種措施:①正式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②扣留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的部分貨物,限期納稅,逾期不繳款者,將所扣之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稅款。
③吊銷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收回由稅務機關發給的票證,限期繳納。
④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納稅人的營業執照,停止其營業,限期繳納。
⑤如果採用上述措施無效,稅務機關將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2007年5~12月張某承包某公司期間,稅務機關針對張某沒有賬本,以盤存表代賬的情況,採取了查賬徵收的方法。稅款由公司會計代繳。但張某對2007年5~12月的稅款數仍按自己盤存表計算,即應繳稅款168元。並採取軟磨硬抗的辦法,故意拖延繳款時間。在經稅務機關多次催繳、公司會計蔣某幾次催要的情況下,才於2008年6月27日勉強繳納。2008年3月18日稅務局稅務專管員檢查該公司盤存表時發現,表中所記內容不實,張某有偷稅問題,況且,該公司屬張某個人經營,不具備查賬徵收的條件。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改為定期徵收方法徵稅,參照承包合同每月核定營業額3000元,應納稅款137元。2008年1~5月份,共核定稅款685元。稅款核定后,張某以種種理由拖延繳稅,最終被稅務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停止其營業,限期繳納稅款。
很多創業者對稅務不懂,有時候不知道自己已經偷稅、漏稅、欠稅了,爾後繳納滯納金,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