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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重視並打好經濟合同的官司

  作為生產經營經濟實體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經濟合同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也許我們企業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對方要挑起糾紛,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可糾紛多了總不是什麼好事,所以一旦發生糾紛,企業應高度重視,並打好每一樁官司。那麼,怎樣才能做得更好呢?

  (1)未雨綢繆,早作準備

  在進行每一樁交易時,都要將有關該交易的文字材料如合同、訂單、往來電報、傳真、收貨、交貨、付款憑證等收集保存好(一般而言至少應保存兩年時間),如能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管理則更佳。


  (2)仔細思考並想出對策

  如果責任在我方,最好與對方協商解決,避免把糾紛擴大,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如果責任在對方,亦可採取先協商的辦法,確實無法協商解決的,應毫不猶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3)官司打到法院時的必要準備首先,要準備好資料,將涉及本案的相關材料全部收集、整理、裝訂成冊。


  其次,要認真地擬寫各種法律文書,如起訴書、答辯狀、上訴狀等。


  再次,作好出庭準備,安排熟悉案情並且思維敏捷、口才好的人員出庭參與訴訟。


  當然,若能聘請律師出庭代理最好不過。在我方有理而對方又不肯和解的情況下,官司可以打到底;若我方理虧,則應盡量與對方和解。


  (4)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

  很多企業怕打官司、嫌麻煩,不少糾紛尤其是對方拖欠貨款的案件,往往只是自行催討,即使幾年討不到也沒有想到要去法院訴訟,以致超過訴訟時效期,錯失良機。法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有期限規定的,即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民事權利被侵犯時起兩年內,超過此期限才向人民法院起訴,則喪失了勝訴權,合法權利已不受法律的保護。


  因此,各企業如果有對方拖欠貨款逾期不付的情況,要及時與對方聯繫,獲取對方的付款承諾(書面),倘若對方置之不理或者承諾付款期限已過,應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手軟而使自己處於被動局面。


  通過現場競標,一投標單位被評標委員會確定為唯一的中標單位。然而,該招標公司卻拒絕簽合同。投標單位將招標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中標通知書未經招標人同意,沒有法律效力,招標人不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原告敗訴。


  事件回放:2001年4月6日,××市亞峰建築工程公司和另外兩家建築公司參與某葯業公司科研質檢樓建設工程的競標活動。通過現場競標,亞峰公司被評標委員會確定為唯一的中標單位。當年4月9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向亞峰公司出具了一份「中標通知書」。然而,葯業公司拒絕與亞峰公司簽訂合同。為此,2003年初,亞峰公司將葯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招投標辦公室向亞峰公司出具的「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未經葯業公司同意,這個「中標通知書」對原、被告不具法律效力。葯業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你打贏了經濟官司,但對方卻不履行判決,你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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