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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追究違約責任時應注意什麼

  一方合同當事人在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時,要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收集和保存對方違約的證據這裡所說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違反合同及其造成損失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等。沒有證據,就不能依法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有些類型的違約,只要少量、簡單的證據就可以證明。而有些類型的違約,證明起來就比較複雜,需要收集大量的證據。因此,收集證據是處理違約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來往要靠不少書信、電報等書面材料進行。這些書面材料在發生違約糾紛時是處理該糾紛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前予以保存。在收集證據的時候,當事人要特別注意易變質物品的保存。當發現這類物品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時,就應注意如何保存好證據的問題。保存證據的方式,視不同合同和面臨的具體情況而定。在有條件時,最好將對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質量的標的物,用足以保持其原狀的方式封存,然後將其提供給仲裁機構、法院,直至違約問題得到解決。但有時要做到這一點很難,所以需要採取其他方法來保存。例如,對於難以保存或者無條件保存的易變質物品,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予以鑒定,在取得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后予以處置。


  (2)及時採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措施根據《民法通則》第114條和《合同法》有關條文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該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這種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當事人在因對方違約造成自己損失時,不能坐等對方賠償損失,而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維護自己的利益。


  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受害方當事人可以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買賣合同履行中,賣方違約不交付貨物時,買方可以從其他渠道補進貨物以供急用;在買方拒收貨物時,賣方可以將貨物轉售。但是,應注意的是,受害方當事人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一是必要的,是防止損失擴大所必需的;二是合理的。對於受害方因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關費用等,違約方應當予以補償。


  2008年1月14日,某法院依法審結了原告××商貿公司與被告錢偉民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商貿公司訴稱,2007年9月,其從錢偉民處購買一台規格為300平方米的採暖爐,價格為950元。公司將該採暖爐出售後,採暖爐出現質量問題。現訴至法院,要求將採暖爐退給錢偉民,錢偉民返還採暖爐價款950元,並要求錢偉民賠償因其提供的爐具有質量問題而給我公司造成的可得利潤損失等共計530元。


  被告錢偉民辯稱,我出售給商貿公司的爐具確有質量問題,我也始終同意退貨,但爐具的價款不是950元,而是550元。此外,同意賠償商貿公司因拆除爐具而支付的拆裝費、管件費等共計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貿公司與錢偉民對涉案標的物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無異議,商貿公司可以要求錢偉民承擔退貨、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雙方對商貿公司是否履行了向錢偉民支付950元貨款的義務發生爭議,應該由負有履行付款義務的商貿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但商貿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為此應承擔不利的後果。商貿公司向錢偉民支付的採暖爐的價款,應按錢偉民認可的550元確定。同時,商貿公司對其要求錢偉民賠償損失530元的訴訟請求,亦未提供證據支持,應承擔敗訴的責任,但錢偉民同意賠償200元,於法無悖,法院予以認可。


  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都要講法律、講證據。當你要告對方違約時,要先收集各種對方違約的證據,這樣就更加容易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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