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責任。有的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使用,有的違約責任只能單獨使用。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①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繼續履行不依附於其他責任形式。
②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③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另行判決。
(2)採取補救措施。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①《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給予報酬等。
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③《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4)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①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②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5)定金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某百貨公司向化工廠訂購洗衣粉5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廠應在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將貨送到百貨公司第二倉庫,在此期間內的任何時候只要化工廠送貨上門,百貨公司都應當立即收下,並於收貨后的10日內付款。若有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0元。」9月10日上午10時,化工廠司機王偉開車將這批洗衣粉運至百貨公司第二倉庫時,發現倉庫門鎖著,經了解才得知該倉庫的保管員此時正在公司開會。在王偉去公司找該保管員來收貨時,恰遇天降暴雨,將車上的洗衣粉淋濕了一部分。倉庫保管員來后見此狀,便拒絕收貨。王偉只得開車返回化工廠,另換了5噸洗衣粉於當天下午再運到該倉庫交貨。因該倉庫保管員上午的收貨不及時,致使洗衣粉被淋濕,給化工廠造成損失1000元。交貨之後第5天,百貨公司向化工廠支付了合同約定貨款6000元。化工廠向百貨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並賠償上述損失,但這一要求被百貨公司拒絕。百貨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呢?如果百貨公司構成違約,除了違約金外,是否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賠多少?
律師解答:百貨公司構成違約,根據買賣合同中關於交付標的物的約定,在此期間內的任何時候只要化工廠送貨上門,百貨公司都應當立即收下,所以,當化工廠將貨物運達公司所在地時,就已經達到交付的目的,百貨公司應當賠償損失加違約金,共計1300元。
相對而言,違約金和定金責任最為可靠,創業者在做生意時,記住要對方預先支付定金及不要忘記在合同中註明違約金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