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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什麼是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已經訂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分為合同的全部無效與合同的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合同雖由當事人自願訂立,但不得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絕對不允許的,國家要主動干預。《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被視為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分為整個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申訴人和被訴人於1987年3月8日簽訂了「合資經營××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及「蛋白糖APM甜味劑技術投資合同」,1987年6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了上述合同。


  合同規定:①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為130萬美元,甲方(申訴人)佔70%,乙方(被訴人)佔30%。合資經營期限為10年。②出資方式:甲方以91萬美元現金出資;乙方以技術作價13萬美元和現金26萬美元出資。全部現金分兩期繳足,第一期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甲方出資現金46萬美元,乙方出資現金13萬美元。第二期雙方繳足各自其餘部分的現金投資。③甲方負責協助合資公司辦理建廠報批等事宜,乙方負責提供完整可靠的蛋白糖APM生產技術,培訓合資公司技術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公斤級產品和噸級產品的試生產。


  開始洽談項目時,被訴人曾明確表示不可能以現金出資,申訴人承諾由其尋找第三方替被訴人出現金投資。為此雙方醞釀簽訂一個「關於合資經營××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的補充協議書」,但因在利潤劃分等問題上存在分歧,「協議書」始終未能最終定稿。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和被訴人簽訂了上述合同並向市政府報批。


  1987年7月25日,合資公司經批准註冊成立。申訴人依期投入46萬美元,被訴人在合資公司內進行蛋白糖試生產。后雙方在合資公司的經營管理上產生分歧,申訴人未再投入第二期資金,被訴人則始終未投入任何現金。1988年10月4日,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認為被訴人未按期出資構成根本違約,要求終止合同,賠償申訴人經濟損失。申訴人同時提出保全的請求。被訴人答辯認為,被訴人未能如期出資,是因為受了申訴人的欺騙,是由於申訴人違背了由其解決現金出資來源的承諾,造成規避法律的行為的責任應由申訴人承擔。被訴人要求澄清事實、分清責任,再賠償經濟損失。


  仲裁庭認為:本案合同的關鍵是出資問題,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後的一系列行為和事實表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清楚知道,被訴人不具有以現金出資的能力,合同中訂立的關於被訴人現金出資的條款根本不可能得到履行;雙方也無意履行該條款規定的義務;合同中訂立的上述條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是為了使合同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規定,矇騙合同審批機關,使合同獲得批准。


  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和行為,是由申訴人找第三方替被訴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現金出資義務,這種做法本身違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兩點,「合營合同」及「技術投資合同」的簽訂違反中國法律的規定,應為無效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即為無效,雙方當事人無權據此提出請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無效均負有責任,應各自承擔損失。


  仲裁庭作出以下裁決:

  ①合資公司應予解散。②合資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現金、存款、債權和實物歸申訴人所有,合資公司的一切債務由申訴人償還。申訴人應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合資公司解散的有關事宜。③被訴人沒有向合資公司投入任何現金和實物,其專有技術並未擴散,也未產生利潤,被訴人不參加合資公司財產的分配。④本案仲裁費,由雙方各半分擔。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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