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什麼是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係。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①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②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③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文件。


  ④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


  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後,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二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創業投資做生意,簽訂相關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合同是雙方利益和合作的書面保證,簽訂時要格外嚴謹認真。因此,簽訂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保證問題。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有3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如何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並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那麼這不是法律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別,以免上當。


  保證範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確。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範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人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抵押問題。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複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定金問題。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明確定金的適用範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定金數額的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預付款問題。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有幾個問題應引起合同簽訂人的注意。


  正確認識預付款的利弊。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購買市場緊缺的原材料、產品,預付一部分貨款,的確奏效。然而,預付款的大量使用,給詐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預付款這一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預付款到手就揮霍用盡,或逃之夭夭,以致不少企業單位上當受騙,落得個錢貨兩空,損失慘重。簽訂合同時,應吸取教訓,不要隨便約定預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確需要預付款,也要謹慎從事,以防上當受騙。


  預付款的適用範圍。一般情況下,預收預付貨款是不允許的,只有經國家批准的項目才能採取預收預付款的辦法。


  要注意區分預付款與定金。預付款的預先給付與定金的預先給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原則的區別:性質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措施,而預付款僅是一種預先給付,不具有擔保性質。


  法律後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


  適用範圍不同。對於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於預付款則有較多限制,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


  預付的數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


  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給付對方。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生糾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採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要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如果雙方訂立了協議管轄條款,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約定到雙方選定的法院起訴,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制,即協議管轄優先,這對於預防合同糾紛的管轄爭議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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