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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集書之道理

  “《商君書·算池》裏有一段話是這麽說的:“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於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那個人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現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書·算池》裏指出:“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於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那個人認為,人的本性與生俱來,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為都受製於好利的本性。 認為,每個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間,也是計利而行的。有人舉出了市間上的溺嬰習俗說明這一已經演化為自私自利的思想。有人認為,儒家所說的君臣之間以忠信仁義相待,是不可靠的。《韓非子·難一》:“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間,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本座認為,人間永恒有真情,父子,君臣,手足,夫妻,朋友,你們切不可以借此取獨斷,以此為弊端。”


  “奴婢謹遵姑姑的教導有儀。”


  “八、誠信論觀。當然,法家之中也有誠信論觀。誠信是傳統道德規範中的重要內容,帶有普遍的立身標準,自古至今,先哲們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誠”,真心實意,開誠布公。“信”的基本含義為誠實、不疑、不欺。法家先驅另一人認為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講誠信,他從兩個方麵做了闡釋。首先他重誠信,把誠信納入德行的範疇。 《管子·樞言》中說過:“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賢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權。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備不為用。故存國家、定社稷,在卒謀之間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謂成人” 。《管子.四時》也說過:“其王信明聖,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聖也?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聖,明信聖者,皆受天賞。使不能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禍”。第二,他把誠信的道德觀念拓展到刑罰和軍事領域中。他分別在《管子·權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廢》中指出:“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豈敢為之乎?”;“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將不戰之卒,而幸以勝;此兵之三暗也。””


  “作為法家集大成者,有人吸取了他們前期法家的誠信觀念,崇尚信,宣揚信,首先,他為功利而信。《韓非子·難一》有記載:“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後不必無獸;以詐諭民,偷取一時,後必無複。’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後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後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也。’”第二,有人不吝美言,頌揚誠信美德。《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中高調讚美了晉文公以誠信將衛國的事情。“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諫曰:‘原之食竭力盡矣,君故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衛者信也。’”


  “九、義利論觀。這是考題中十分重要的一論文賦。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隨著市間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有人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百姓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百姓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市間的物質基礎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係,當市間的物質財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而甲朝之前兩百年至甲朝之前一百二十年時期,甲朝之前兩百年,市間正處於“民眾而物寡”、“爭於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那個人提出“利出於地”、“名出於戰”,有人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麵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於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市間事實,也是市間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致,並由其沿襲而來。那個人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係,“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群眾。那個人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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