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2章 股市和投資基金的新政?ii.
內閣的防控措施,其實是結合了《金融與經濟》那本書的知識點。
??從上到下開始做防控,省、府、州、縣、鎮、村,所有一把手官員都必須學習金融知識,隻有懂這些知識,才能立刻判斷。
??與此同時,治安部的逐級官員,也必須得學。
??主要的防控執行工作是交給治安部,下發到各省治安司,再下到治安局、治安所,如果發生類似案件,治安部的人要有能力立刻做出判斷來。
??如果發生特大案件,必須要有一套快速反饋機製。
??具體如下:
??例如各個村鎮巡撫,定期視察、訪問下屬管轄村鎮,詢問民間是否有集資。
??如果有,則立刻引起重視,調派治安所的治安開始追查此事,並且寫匯報上遞給上層鎮官。
??鎮官視情況定奪是否上報。
??不上報可以,但要確保不出問題。
??不上報,如果出了問題,鎮長和鎮巡撫全部撤職問罪。
??如果鎮長上報後,知縣決定不上報,自己搞定,也可以,隻要自己能搞定。
??但如果搞不定,還不上報,撤職問罪。
??這是一套標準的權責機製。
??將民間金融詐騙的權責,放到各個地方一把手身上。
??隻有如此,他們才有動力推進防禦工作。
??很顯然,朝廷是將金融詐騙定義為刑事犯罪。
??崇禎覺得這種權責機製是合理的,應該如此。
??但是,對金融詐騙的定義還不夠深刻。
??他說道:“這種詐騙,和造反同罪!”
??造反是什麽罪名?
??夷族!
??例如張三搞金融詐騙,張三的家人全部要受到牽連。
??這就讓張三的家人來遏製他那顆貪婪無恥的心。
??那麽問題回來了,搞了這麽一套防禦機製,朝廷還應該做兩件事。
??崇禎想了一下,說道:“為金融詐騙立法,這些要寫在法律裏麵,公告天下。”
??李岩明白皇帝的意思,這是要從法律層麵定義金融詐騙,這樣所有的防禦工作才能站穩腳。
??崇禎又說道:“朕想做金融改製,推出金融新政。”
??李岩心頭浮現出疑惑來,柳如是也是滿肚子疑惑,一邊的陳子龍也是滿肚子疑問。
??什麽金融新政?
??陛下您又有什麽新政要推?
??崇禎說道:“商業在快速發展,民間一部分老百姓有了投資賺錢的概念和想法。”
??“而目前大明朝出現了民營商社發展速度與大戰略脫節的矛盾,民營商社發展速度明顯跟不上來,其本質還是沒有激發大眾的潛力。”
??“既然民間有一部分人攢了錢,也願意拿出來投資,朝廷就來牽頭,建立各種投資機構。”
??“朕要做股市和投資基金。”
??幾人更是一頭霧水了。
??其實股市早在幾十年前,就被荷蘭人搞出來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是全球第一家上市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向荷蘭所有人發行了股票,荷蘭國內很多人都購買了這家公司的股票,甚至不少歐洲貴族也購買了。
??崇禎說道:“設立一個專門的交易衙門,這個交易衙門叫股市,達到審核要求的商社,可以在這裏發行自己的股票,由平民自由購買。”
??他這樣一說,幾人立刻就明白了。
??柳如是說道:“是否與國債類似?”
??“可以說。”
??“股市的特點就是,讓平民參與進來投錢,公司將這些錢用於日常經營,公司經營得越好,未來前程越好,股價也就越高。”
??“股價越高,平民買的股票也就跟著漲。”
??“一句話:讓商社帶著平民一起做財富增長。”
??陳子龍立刻就明白了,皇帝說的這個,其實和劉柄遷做的,在邏輯上很像。
??隻不過劉柄遷是詐騙,是拿了錢不做實體經營,而股市是貨真價實的將錢投資給商社,商社拿去做實體經營。
??民間有投資需求,要預防金融詐騙不僅僅是防,還有理。
??股市就是理順投資渠道,官方出麵告訴老百姓,這些是正規的,你們來這裏,朝廷沒有辦法資格證的,全部都是假的,不要信。
??“這樣就盤活了民間的錢和商社的經營。”
??皇帝還是很耐心地講解著:“例如華夏遠洋貿易商社在北京掛牌上市,大量發行股票。”
??“它對外宣傳要大同與印度的貿易線,民眾得知,認為它前途遠大,於是購買它的股票。”
??“它獲得了民間資金的幫助,去開辟印度的商貿線路。”
??“朝廷的軍隊在天竺這條線打了勝仗,於是華夏遠洋貿易商社有了和平的經商環境,貿易量大增,股價也就大漲。”
??“這裏麵,三方都是獲益者。”
??“朝廷:華夏遠洋貿易商社的貿易量大漲,交的稅也就更多,這樣的公司一多,可以增加稅收,抵消軍費,還能把貨物運回來,促進國內相關行業發展。”
??“華夏遠洋貿易商社:得到了合法資金,和和平貿易環境,貿易量大增。”
??“股民:買的股票大漲。“”
??所以這是三方受益的。
??“當然,這是商社經營好的案例,如果商社經營的不好,股票就會下跌,股票財產縮水。”
??“所以,要提示民眾,股市有風險,入行需謹慎,決策權交給他們自己。”
??“朝廷建立這樣一個製度,為股民和商社牽線搭橋,雙方自願。”
??這是股市的玩法。
??幾人停下來,頓時感覺整個人都通透了。
??陳子龍立刻說道:“陛下,那投資基金,是不是和銀行的投資衙門類似?”
??“你說的對。”
??“投資基金的運作方法就更簡單了。”
??“允許民間可以成立風險基金機構。”
??“例如李靜珊的父親李如禮成立華北基金,專門做風險投資,他的目標是尋找民間有才能的年輕人,將錢投給他們,讓他們去開辦商社。”
??“這樣,有些有才華卻沒有啟動資金的年輕人得到了資助,快速搭建起私營商社。”
??“而那些有閑錢的有錢人的錢,也得到了合理的使用,而不是一味放在銀行吃利息。”
??“說到底,將投資這個功能,從銀行那裏解放出來,給民間一部分。”
??柳如是頓時感覺醍醐灌頂,這不和孫正清在保定城做的事情有點類似嗎?
??當然不是放高利貸,而是去找有錢人,讓有錢人把錢放在他這裏來,成立投資基金,然後把這些錢投出去。
??孫正清隻不過拿錢去放高利貸了,那是違法。
??隻要規定、引導投資基金拿去做正道的事情,絕對是對民間商業的一種巨大助力。
??“當然,投資基金也可能出現金融爛賬,因為投出去的錢,不是每一次都能賺回來的,有的人做買賣賠本了,投進去的錢就等於打水漂了。”
??“你們要注意,投的錢,是投進去的,不是借出去的。”
??這就是有限和無限責任的區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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