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七章 監管自盜
那時我象中了邪一樣,一門心思想辦更多的案件,想抓更多的人。
每天與各種陰暗麵接觸,內心變得冷漠。
一開始麵對這些家長痛苦悲傷的眼神,心裏總會湧上一種同情和無奈的想法,慢慢的這種想法了被責任和使命替代。
長沙四個運輸船的船員有關違法線索是從外地公安機關轉過來的。
根據所長的要求我全麵參與了這個案件的調查處理,因此也改變了這四個人的命運。我一直是這麽認為的。
沈國興吃過早飯後就把現有案卷交給我看。
當時大家都已認可我在搞案件材料上是個高手了,因為已有很多案例擺在那裏。
那個案卷封麵落款是寧波市公安局港務分局。
裏麵材料不多,有貨主方關於交付運輸的五袋大米缺少的報案情況,還有對四名船員的訊問筆錄,還有港務公安部門出具的要求轉船舶戶籍港所在地派出所處理的公文。
船舶是海上流動的陸地。
每一隻船舶都象陸上每一戶居民,都有一本船舶戶口本,詳細記載船名號、類別、噸位、船籍港、船員名單等信息。
每一項內容都有很嚴密複雜的分類,就連船的形狀,比如尖頭、八字頭等等都分得很具體。
記得有一種船型叫“綠眉毛”,是早期最流行的一種船型,也是鄭和下西洋時的主體船型,船頭眼晴部位有特定的標記,畫有綠色的眉毛,象一隻鳥狀。
那些信息都是靠腦子記的,不象現在隨便翻一下手機各類數據都能查得到的。
船舶的航行受到嚴格的管理。
各類船舶歸屬不同的管理部門,各個部門對各類船舶有著不同的職責。
各級邊防部門是公安機關管理船舶和海上治安的職能部門。
每一隻船進出港都要到邊防部門報關,也就是說它們的動向都在我們的掌控之中。
寧波港務公安部門把這個事轉給我們所籍港派出所來處理自有他的道理。
我認真看了案卷裏邊的內容,過程很簡單該船從石浦港裝大米去寧波港。貨主卸完貨清點時少了五袋大米,隨即報案。經訊問四名船員交待是他們利用船舶過家門之際背回家裏各人一袋,另外一袋留在船上共同食用。
看完案卷我思索了很久,感到這裏邊大有文章可做。
因為我們村裏也有運輸船,我的大哥曾經下船好多年。有時會帶半袋米、幾斤煤啥的回家,說是裝卸時損落下來的。
我在想他們有這麽大的膽子一下子“拿”五袋米,那麽肯定還會做其他事情。
經過短暫較量,果然不出我所料。
四個船員是由村幹部帶到所裏的,看著他們一個個沒舍事情的神態。我想他們肯定都串通好了如何對付,僅五袋大米犯不了大事。
訊問前沈國興召集大家介紹掌握的線索情況並進行分工。
沈國興要求我跟他一個組,審問船老大。王東建、鍾誌國和任鬆平各帶一組審問三名船員。
沈國興問我有什麽要說的。我補充了一句“五袋米的事已有現成的材料,過一下就行,重點是深挖,他們肯定不止這一次事情。”
剛開始這四個人都咬得很緊。
我們審問的老大姓夏,38歲,已經結婚生子,看樣子還算機靈。對五袋米的事交待得很幹脆。
沈國興比較客氣,主動要求他來做筆錄。按照一般規矩,職務低的做筆錄,職務高的問話。
“你們為什麽會把四袋米拿回家?”
我沒有用“偷”這個字,而是用“拿”,當時還真搞不清那是什麽性質。
他們是大米的運輸者,也是暫時的保管者,更象是貪汙。
“正好船路過家門口,順便帶了一袋回家。”
“你們不怕被貨主方發現嗎?”
“他們有時清點,有時不清點。”
“以前拿過嗎?”
“沒有!”
“再好好想想?”
“真的沒有。掉漏的掃一點有的,整袋的沒有。”
“你們平時還裝些什麽東西?”
“主要是米和煤。”
“還有嗎?”
“記不大起來了。”
我感覺這個事在船老大這裏突破有點難,而且快吃中飯了,沒再繼續問下去。
為了防止他們串供,同時給他們施加心理壓力,把這四個人分四個地方留置。
飯後我把四個人的筆錄都看了一下。
有一個姓王的船員,年齡最大,接近50歲,他交待曾經挖過一次大米,當船上糧食吃。
我認準這是一個最有可能打開缺口的人。
“你這個年紀了,要為家庭考慮,爭取從寬處理。”
“你們一起做的事情是保不住的,誰先說誰先回家。”
“馬上過年了,想不想回家,能不能回去過年,看你自己爭取。”
下午審問一開始,我就對這個姓王的船員展開了攻勢。
看他還在猶豫,我又繼續加碼
“你又不是船老大,何必要替他擔這個責任,把官材往自己家裏抬呢?”
“你們沒有其他事情,早就讓你們回去了,我們有這麽空嗎?”
我邊施展政策攻勢邊在觀察他的表情變化,其實在這種環境下,人的心理變化都寫在臉上。
“有戲!”
我心裏己有十足的把握。
沒過多久,他開始交待。
“還有一次拿了一圈鋼材。”
“把詳細經過說一下。”
他從頭到尾說了一遍。
“繼續說。”
他的神情變得非常緊張,好象坐不住的樣子。
“你不全部交待清楚,就是抗拒,後果我們已經和你說過了。”
我這一緊逼,他又開始交待兩次把運輸中的部分木材搬回家的事情。
有了他那裏的突破,我非常興奮,把這情況告知沈國興,他也很激動。
我們商量先把船老大放一下,找還有兩個船員進一步核實,擴大戰果。
很快都交待了這兩起事情,還交待了幾次小的事情。
晚上,我們集中力量對付船老大,一直審問到深夜,把他們做過的8起大小事情都基本問清楚了。
第二天,根據所長的要求,我和沈國興帶上所有材料去縣局匯報,預審股的一個老同誌給這個案件定性為“監管自盜”,而且是三人以上多次合夥作案,應該符合“盜竊團夥”的特征。
我又長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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