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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

  以色侍人不能長久,何況早期的生活秘書們大多連“色”都談不上。,隨著元老院的不斷發展壯大,女仆資源日漸豐富,質量大幅提高,外麵還有芳草地女學生和全東亞富貴人家小姐競爭的狀況下,早期生活秘書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變得岌岌可危了。


  元老們雖然對他們的第一個女仆“日久生情”,大多有很深的感情基礎。但這不妨礙他們嫌棄第一代生活秘書“長得不好看”、“出身低微”、“沒文化”――杜雯曾經提出過,元老們與第一個生活秘書應該被視為“事實婚姻”,結果在投票中遭到大票數否決――盤算著從受過全套新式教育的芳草地的女學生或者大陸上的大戶千金豪門小姐中選一個來當正式的老婆。真正娶了生活秘書當合法妻子的元老,隻有吳南海和鄔德等不多幾個元老。


  而生活秘書們大多也有這個覺悟,知道“嫡妻”的名分自己是享受不到的,孩子就成了她們自身地位和未來前途的唯一保證。對於生活秘書中的後來者們來說,她們沒有了“原配”的優勢,想要提高家中地位也要靠自己的子嗣;因而生活秘書們無一不把孩子當作“護身符”,嬌寵溺愛是很普遍的現象。對於生育有男孩的生活秘書來說,利用自己孩子的“先發優勢”,設法問鼎“元老席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姬信知道,現在元老的子嗣還很少,大多隻有一二個子女。生活秘書也不多。大陸攻略展開之後,老婆和子女都會雙豐收。現在不把規矩定下來。到時候鬧家務很可能會鬧出血案來。


  在《元老婚姻和繼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實同居”兩種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締結或者離異均履行正式的手續。經元老院榮譽法庭認可並頒發相關證書;後者無需履行法律手續,在辦公廳備案即可。


  元老的配偶為另一元老的,無論前後,一律為“法律婚姻”。


  元老配偶不受性別限製。女元老隻要願意,也可以蓄養多名男性的“生活秘書”。如果有人是同性戀,元老院一樣承認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為元老院法律所認可的夫妻關係,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義和權力,並在元老身故後擁有遺產繼承的優先權;事實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夠繼承遺產。繼承多少份額,由元老的遺囑或遺囑執行人決定。


  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嫡庶之分”,等於以法律形式承認了“正室”與“侍妾”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因而在草案階段遭到以杜雯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堅決反對,認為這是嚴重的“反動”。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學會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義上元老是沒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還是一小步,都我們在人類文明曆史上邁出的一步。”姬信在會議上苦口婆心的勸導著反對者,雖然從比例上來說,反對派寥寥無幾。但是姬信本著“我心可昭日月”的態度,進行充分的說明。“杜雯同誌,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讚同的,但是我們的現狀是不可能完全實現你的想法的。與其硬撐著理念一無所獲,不如把姿態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漸進式的達成目標……”


  配偶們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繼承法中規定隻要經辦公廳紋章院備案的元老子女。無論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養子嗣不受限製。亦可指定養子女繼承元老席位――僅限無親生子女或親生子女無能力繼承時。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繼承。是“立賢”還是“立長”再或者其他繼承方式,均由元老個人決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繼承資格,不論性別或者母親出身。但是母親是女元老的子女有優先繼承權。


  元老在生前須繼承人選擇方式或繼承人名單在有第三人證明的情況下密封交辦公廳紋章院秘密收存。與遺囑一起,在死後在元老院治喪委員會的監督下打開並且宣讀。一旦宣讀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未做繼承安排的元老,死後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繼承人。原則是“立嫡立長”。沒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體狀況明顯無法繼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過繼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繼承席位。


  元老的財產,除了共同綱領中規定死後收歸國有的股份之外,屬於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車輛、高級家具等財產由辦公廳收回,其餘個人部分,按元老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則上以繼承元老席位者為主要繼承人。


  這套婚姻繼承體製大致兼顧了各方麵元老的意見,因而爭論較少。但是有人提出應該一刀切的采取“嫡長子繼承製。”以利於元老家庭的穩定性。


  “……所謂立賢,等於是養蠱。子女少還好說,如果哪位元老家有五六個以上的子女――我覺得這是很有可能的――肯定會上演爭位的‘宮鬥’劇。怎麽來體現自己的‘賢’?元老子女們一定會各顯神通來表現,各種栽贓陷害的把戲大概也不會少,搞不好投毒下藥什麽都不缺……


  “是否是元老,這一上一下的區分,真正是雲泥之別!我們的體製下,元老院就是皇上,元老等於也是個皇帝,自古以來因為爭位父子兄弟相殘的例子可不少啊。我們應該借鑒歐洲的做法,明確嫡長子通吃,這樣可以斷絕其他子女爭位,讓他們盡快將目光轉向外界,而不是盯著自家的席位,有利於減少內耗。”


  “嫡長子通吃就有用了嗎?”吳南海是“立賢派”的堅定支持人,“大夥合夥陷害太子,把太子搞下去再互相撕,這種事也不是沒有。或者幹脆老二謀殺老大,庶子謀殺嫡子……咱們中國人沒有貴族情結,講得是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嫡長子製度沒那麽神奇的效果。要我說,養蠱就養蠱,反正最終勝出的絕非弱者,比不中用的嫡長子強多了。再說我們現在實行的等於是秘密建儲製度,可以遏製元老子女的內鬥問題。”


  “我覺得我們應該提供足夠的元老子女的保障來減少矛盾,”有人提議,“應該元老子女如果分不到遺產或者隻能分到很少怎麽辦?他們會有強烈的失落感,搞不好會成為不安定因素。元老院基金會應該對這些元老子女有專門的安排,撥出專款來提供住房和津貼之類,保證他們都能過上優裕的生活……”


  “這不成八旗子弟了!”吳南海表示強烈反對,“這是在害他們了!再說元老的子女你要提供優裕生活的保障,元老的孫子孫女要不要保障?這個人口增加起來可是幾何級數!那才叫尾大不掉!”


  馬甲咳嗽了一聲:“我也覺得我們不能人為的搞出一個‘元老族’――後果不堪設想。元老的子女我們元老院是一視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繼承到一些財產――如果這樣他還是個**絲,那麽元老院也沒有必要對他有更多的關注了。”


  最終嫡長子繼承製沒有得到更多的響應,還是按照原來條款的“元老自己決定”。


  為了進一步減少元老子女的“宮鬥”可能性,遏製孩子母親卷入,減少來自本時空的思想觀念的幹擾。《婚姻繼承法》規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歲之後必須送學習院附屬幼兒園,六周歲之後升入學習院小學,全部采取寄宿製,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學校過集體生活。


  在審議的最後階段,有人提出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繼承問題。由於養子女也能繼承元老席位,那麽即使在生理已經沒有生育條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這一條款通過收養子女來傳承元老席位。比如他們完全可以通過收養孫子孫女的方式將自己的席位傳下去又不會“便宜了外人”。


  如果說單獨說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繼承,這未免有違元老更平等的精神,經過一番熱烈的討論,最終決定是承認老年元老有權收養子嗣並傳承席位,但是不準跨代收養,也就是說,要麽收養其他元老的子女,要麽收養歸化民。此外還規定養子女的姓氏隻能隨元老本姓,不得從夫姓。收養的孩子年齡不能大於三周歲。


  “六十出頭的大媽,去收養三歲以下的孩子,這是要她老命的節奏……”有人忍不住吐槽。


  “六十歲的老人帶孩子的多得是,再說元老可以用奶媽,可以用保姆,這都不是事。”馬甲悠悠的說道,“限製孩子的年齡是為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親情減到最低。”同時為了防止某些元老把“送孩子收養”作為擴大家族勢力的辦法,明確提出一位元老送養的子女僅限一人。(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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