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5章
那個金靈門的長老!
……
此時,百寶閣二樓的某個房間內。
楊夜手中握著兩張金光燦燦的金靈刺目符,眼中閃爍著屬於自己的得意。
此次來這拍賣會之中,他不僅一塊靈石沒用掉。
還擁有了一根絕對是某隻強大靈獸級別的白羽,以及五百萬的靈石,還有手中過的這兩張自己專門為它們而來的金靈刺目符。
此時金靈刺目符已經到手,楊夜甚至對於後麵的寶貝都沒有什麽興趣了。
不過這拍賣會規模不小,不少東西甚至都是楊夜見都沒見過的稀奇玩意,所以楊夜還是準備多看一會再走。
畢竟這百寶閣既然敢派出大量的使者,四處尋找他們這些靠近這座南天城的百寶閣貴賓,自然是有足夠的信心,將這些寶物全部都拍賣出去的。
隻是還未等這場拍賣會結束,楊夜身旁的朱厭,卻是忽然毫無來由的站起了身!
“前輩,你……怎麽了?”楊夜十分意外的驚訝道。
因為朱厭身上的氣息,忽然變得搖擺不定了起來,令楊夜十分的感到異常。
要知道,朱厭現在的修為,可是已經是假嬰期的修為了。
身為一個假嬰期的修為,怎麽可能控製不住自己體內的法力?
而唯一一個能夠可能讓他以假嬰期的修為,忽然控製不住修為的原因,那就隻有一種可能了!
朱厭!
身體內的法力,已經足夠支撐他衝擊……元嬰期了!
楊夜能夠想到的東西,朱厭自然也能夠想得到。
“沒錯,我體內的法力,已經足夠支撐我衝擊元嬰期了,而且我感覺我進入元嬰期的概率,基本就是十拿九穩!”朱厭那小童的臉上,浮現出來的皆是滿滿的自信。
不過朱厭又思考道:“此地乃是南天城,各種修士繁雜,衝擊修為這種事情,我還是去找一個地廣人稀的地方吧!”
楊夜點頭道:“也好,反正我也不準備繼續競拍什麽了,我陪你一起去吧,也好為你護法!”
沒有多少猶豫,楊夜與朱厭二人就離開了二樓的房間。
而這一消息,自然也是通過門衛,傳到了正在主持拍賣會的藍衣老者的耳中。
正在主持拍賣會的藍衣老者在聽到門衛對自己的傳音的時候,表情瞬間就凝滯了,然後臉色也是略微放鬆了一絲。
雖然楊夜在他的身上宰割了五百萬的靈石,而且還有兩張金靈刺目符隻拍出了一塊靈石,他還不知道如何回百寶閣交差的事情。
但至少,這位極有可能來自金靈門的大人物走了,他能夠鬆上一口氣。
而除了藍衣老者之外,其餘在場之人,全都沉陷於一件又一件寶物的珍貴和稀有之中,伴隨著一件又一件朱厭二人走後不到半刻鍾的時間。
南天城再次出現了一道不接受城門守衛檢查的修士,直接飛出了南天城!
不過這一道身影的氣息強度,卻是遠遠超過了楊夜和朱厭的氣息!
與朱厭的假嬰期不同,這道身影的氣息,可是十足十的元嬰期修為!
此人,正是玄土穀元嬰期修士,戒浩!
他帶著自己心中深深的懷疑,跟了出來!
不過為了保險起見,不被楊夜二人發現,他並沒有在楊夜出城的那一刻,就立馬衝出來,而是故意多等了一會。
並且為了引起別人更小的注意。
戒浩在衝出南天城之後,就立馬將自己元嬰期的修為,直接強行壓到了隻有築基期大圓滿的修為左右,謹防有人注意到他。
……
半個時辰後。
“前輩,此地靈氣雖然比不上之前那一處,但卻勝在這裏地廣人稀,荒無人煙,而且假嬰期進入元嬰期,僅僅是一個過程罷了,並非需要太過充足的靈氣,不如就定在此處吧!”楊夜四處眺望了幾眼,觀察了一下地形,覺得這裏不錯。
“嗯,我也沒有想到,我這麽快就要進入元嬰期了,就當是我運氣好吧!”朱厭自己也是有些唏噓道。
畢竟普通的假嬰期修士,哪怕進入了假嬰期之後,身上出現可以進入元嬰期的法力湧動之時,怎麽說也得半年乃至一年之久。
而朱厭或許是因為小時候吞下的那株靈藥太過特殊,使得朱厭的資質提升了太多,所以就連假嬰期進入元嬰期的時間都縮短了不少。
對於朱厭的遭遇,楊夜也是唏噓不已。
有些人生來便能夠得到上天的眷顧,而還有些人,卻隻能成為某個地牢之中,孤苦伶仃的存在。
不過雖然每個人的初始命運不同,但楊夜堅信,隻要緊握住自己的拳頭,那這命運,定然也是可以改變的!
在與朱厭確定了將閉關之地定在這裏之後,朱厭隨意找了一處山峰,輕鬆施展法力開辟了之後,便進入了被自己開鑿的山峰之中。
沒過多久,幾道防禦性的陣法出現在了這座山峰的周圍,這顯然是朱厭放出來的。
楊夜也是幹脆直接將身上原本遮掩容貌身形的黑色長袍一丟。
“也不知道這假嬰期進入元嬰期需要多久的時間,想來以朱厭前輩的天賦,也不會需要太長的功夫吧?”楊夜自言自語道。
沒有想太多,楊夜反正閑著也是閑著,幹脆雙目微閉,再次進入了自己久違的古蘭界樹的記憶之中了。
楊夜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