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2章
不過楊夜成為真傳弟子之後,並沒有去換自己的洞府,因為那點靈氣他看不上,而且楊夜不想離開自己岩青峰上的洞府。
而後來,當楊夜在古蘭界之中凱旋而歸,帶著大量的古蘭果回來的時候,楊夜在宗門之中的地位再次攀升了無數倍。
從楊夜帶著古蘭果回來的那天起,這整座岩青峰之上,就已經再無任何一個修士居住了。
這座岩青峰,已經是楊夜的私有領地,就是宗門長老,也不可以輕易的去占用它!
所以當楊夜一步一步走上山頂的時候,會發現此地根本沒有任何一個人,因為這座山峰,僅僅獨屬於楊夜一人。
“人沒了也好,清淨!”
楊夜此時已經站在了自己的洞府前了。
雖然過去了這麽長的時間,但是洞府的禁製依然完好無損的開啟著,因為此地有楊夜布置的吸收靈氣的陣法,隻要這座山峰之上還有靈氣,這禁製就不會自動消失的。
拿出身份令牌,禁製瞬間消失,楊夜走入了其中。
而進入了其中的楊夜,也是滿臉唏噓的四周看了一眼自己的洞府。
楊夜並不是一個懷舊的人,但是這一刻的楊夜對於自己的洞府,卻是心中生出了一股惋惜之意。
這是自己在這個世界的第一個家。
但楊夜有一種預感,或許有一天,這座洞府,自己將……不能再來了!
這一種預感,楊夜有一種很清楚的感覺,這一天可能會在幾年後,甚至幾十年後來臨,也有可能……就在最近!
因為自己修為的事情,楊夜絕對不能拖累整個靈獸山。
靈獸山或許憑借所以,楊夜身上才會有這種預感,也就才會對自己的洞府,出現了不舍的感情。
不過此次劉元彬與天陽門還有山鬼宗的進攻雖然唐突了一點,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
因為馭獸宗,陽絕堂和鬼哭宗的人雖然知道早晚這裏都會出現進攻的意思,但是他們絕對沒有想到會是這麽快!
這樣就可以打一個出其不意!
自己作為靈獸山的一員,楊夜的心中,還是很想幫靈獸山出一份力的。
不過現在自己要做的是盡可能的隱藏自己,因為不論是自己的身份,還是自己的修為,都要盡可能的去先不讓更多人知道。
因為楊夜之前從宗門之中走來時,遇到的都是那些新來的修士,所以這些人根本不知道他們剛剛和有著南域魔修之名的楊夜,打了個照麵。
楊夜隨手發了一張傳音符,飛給了秦廣,讓秦廣不要將自己回來的事情告訴別人。
發完傳音符,楊
畢竟自己得到一個毫無用處的煉製之法,那豈不是笑話大了?
但是當時的楊夜,卻是忽然想到了一個東西。
這個東西,就是自己在古蘭界的時候,滅殺了一個陰屍宗修士之後,從他的儲物袋內,搜到的一枚淡金色的圓珠。
這件金色的圓珠,可不是什麽普通之物,根據氣息來判斷,這件圓珠至少是一件……部分法寶!
修士的兵器,分為下品靈器,中品靈器和上品靈器。
而在上品靈器之上,便是殘破的法寶,可以稱之為是部分法寶。
部分法寶再上麵,便是這結丹境修士才能使用的法寶了。
這枚部分法寶淡金色的圓珠,雖然僅僅是部分法寶,但是它卻能夠散發出連楊夜現在現在都不能夠持續盯著看的光芒。
楊夜的整個身體,可是全都被強化過的。
不管是胳膊,手掌,肩膀,甚至哪怕是眼睛,隻要每次施展蠻熊變,都會將楊夜的整個身體全部都強製性的煉化強大一遍!
可偏偏楊夜就是不能一直緊緊盯著這件部分法寶看。
按理來說,一件部分法寶,或許對於當時隻有築基期修為的楊夜來講,那是價值連城之物。
可是對於現在已經結丹境修為的楊夜來講,作為一個擊殺了不少結丹境修士的他,別說一件部分法寶了,就是一件完整的法寶,他楊夜都能拿出不少!··································
但偏偏就在楊夜獲得這件部分法寶,這件淡金色的圓珠的時候,他楊夜竟然感覺到了一種熟悉的感覺。
首先第一點,這枚淡金色的圓珠給楊夜帶來的熟悉之感,當時楊夜還不能夠徹底確認,但當當時金元凱對著楊夜說出,煉製金靈刺目符,必須要先學會萬丈金光法的時候,楊夜終於找到了那種感
的儲物袋呢?
因此,這枚淡金色的部分法寶圓珠,出現在了陰屍宗修士的儲物袋之中,也就不足為奇了。
當時得到這件部分法寶的時候,楊夜僅僅隻有築基期的修為,根本催動不了它。
如今卻是完全沒問題了。
而之前楊夜從儲物袋之中還,拿出了兩物,其中一物,是這淡金色的部分法寶圓珠,還有一物,便是楊夜僅剩的最後一張的金靈刺目符!
那日在拍賣會之中,楊夜先是一塊靈石沒出,就拿下了那根神奇的白羽,後來又借著拍賣老者懼怕自己的勢頭,僅僅象征性的出了一塊靈石,就拍下了兩張的金靈刺目符!
隻是很可惜,在後來朱厭衝擊元嬰期修為的時候,玄土穀的戒浩出現了,為了盡快先下手為強,楊夜也是使用了一張金靈刺目符,來增加自己優勢。
此時的這一張,已經是楊夜身上的最後一張了。
若是這一張用掉之後,楊夜依舊找不到新的金靈刺目符來源的話,怕是很難在以後再使用金靈刺目符了。
畢竟像百寶閣舉行的那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