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0章
為了生存,戒浩再一次選擇了元嬰出體!
一拍自己的腦袋,一個戒浩模樣的幼童便出現在了戒浩的額頭之處,幼童臉上此時毫無任何一個元嬰該有的光彩照人,相反,他那並不算精神的小臉上,隻有對於生存的渴望!
一個結丹境修士,兩次逼得一個元嬰期修士元嬰出體,這種事情,在整個修仙界,怕是還沒有發生過。
眼看戒浩就要逃亡,楊夜也是心中無比的不甘。
元嬰期修士的元嬰出體這一招,他根本無法破解。
下一刻,臉色虛弱的幼童戒浩,就準備施展秘術離開此地。
眼看自己根本留不下戒浩,楊夜卻是忽然靈機一動道:“戒浩!若是我修為之事被人泄漏一絲一毫,我將會將你們玄土穀的宗門地圖,直接刻印在玉簡之中,複製無數份,公布於天下!”
尤其是,與玄土穀有過很長一段時間糾葛與紛爭的南域第一富宗金靈門!
此刻被楊夜光明正大的說出此事,戒浩眼神也是變化了許久。
十分忌憚的看了楊夜一眼,戒浩的元嬰一閃,再一次的消失了。
望著戒浩消失,楊夜也是深深的鬆了一口氣。
不是楊夜不想殺戒浩。
而是楊夜根本殺不了戒浩!
元嬰期的修士,實在鬥不過,直接元嬰出體一閃,楊夜就找不到了,根本沒有辦法擊殺戒浩。
以結丹境初期修為,逼得戒浩這一元嬰期修士兩次元嬰出體,先不管楊夜用的是什麽辦法,在哪一種環境之中做到的,能有這份戰績,便足夠楊夜自傲了。
其實戒浩之前雖然再一次的元嬰出體,看似不想繼續與楊夜爭鬥,好像鬥不過楊夜了。
實則不然,戒浩以他元嬰期的修為,若是徹底放手一搏的話,和楊夜同歸於盡是絕對可以做到的!
隻是戒浩看重自己的性命,不想和楊夜一個結丹境修為同歸於盡罷了。
戒浩元嬰出體消失之後。
他原本的身體也是在第一時間被這些藤蔓吞噬了個一幹二淨。
不過這一次,這些藤蔓之上,也是僅僅殘留了衣物罷了,根本沒有任何一隻的儲物袋。
楊夜在謹慎的用神識和氣血,感受了幾遍四周的一切地方沒有藏有戒浩的存在後,也是徹底的放心了下來。
不過未等楊夜準備離去此地,四周的這些藤蔓,卻是一股腦的將楊夜圍繞了起來。
不僅如此,雖然這些密密麻麻的藤蔓沒有第一時間對楊夜展開進攻。
但是它們卻一個個都將藤尖對準著楊夜,大有下一刻就要將楊夜刺成篩子的意思。
楊夜也是此時臉色冷峻無比,深知自己現在麵對的存在,絕對要比戒浩這一元嬰期修士還要難纏!
畢竟之前玄土穀的元嬰期修士戒浩站在這裏,也是一樣被困在這些恐怖的藤蔓之中,根本抽不開身。
以戒浩的實力全力展
入口藤蔓之處時,楊夜也是仍舊拚盡了自己體內的最後一絲法力,將自己的最強狀態展現了出來,並且還準備對戒浩施展出埋海掌!
其實,從某種方麵來說,楊夜要感謝戒浩的提前元嬰出體。
若不是戒浩為了保命,提前讓自己元嬰出體,閃遁消失,恐怕楊夜的身體還會出現更多的消耗和損失!
因為正因為戒浩的元嬰出體,楊夜這才在中途收回了自己施展埋海掌的力量。
不然的話,就算楊夜的埋海掌成功的擊中了戒浩的頭頂,轟的戒浩肉身破碎,元嬰解體,楊夜恐怕也要因為全力以赴的施展出埋海掌,肉身損壞不少。
並且就是在成功的第二次逼得戒浩元嬰出體之後,楊夜還要去與那比戒浩更加恐怖的無數藤蔓對峙,更是十分折磨一個人心神的事情。
所以走出了厚土之地入口範圍的楊夜,直接完全不顧一切,倒頭就是往地上睡去。
睡覺,是可以恢複一個人元氣和精神的,這一點,不論是對待於凡人還是修士,都是都是同樣管用的。
而且以楊夜
不過楊夜自己知道,自己兩次都可以把戒浩打的元嬰出體,全都是自己占據了兩次不同的優勢的。
第一次,楊夜打的是措手不及!
原本戒浩是怕楊夜遠遠一見到自己就立馬拿起白羽逃命,所以故意偽裝成了一個築基期的修士,假裝後麵有強大妖獸正在追趕,其實一眼就被楊夜看破,而且還被楊夜將計就計的布置了後續的一切進攻!
最後,楊夜出其不備用出了長生種,讓戒浩第一次見識到了南域第一勢力木家的長生種的威力!
麵對近乎與沒有任何破解手段的長生種,戒浩沒有辦法,他與楊夜的第一次戰鬥,就隻能以自己元嬰出體的結果而告終了。
而這第二次,楊夜則是占得天時地利人和之中的地利!
原本在這厚土之地的範圍內交戰,是楊夜處於絕對劣勢的,畢竟這裏可是戒浩的玄土穀的地盤。
戒浩不僅擁有可以將自己的氣息轉化為和那些凶獸一樣的,玄土穀煉製的獨有符篆。
更知道這厚土之地範圍內的一部分各種秘密,這些信息遠遠不是楊夜所能夠掌握的。
但很可惜,戒浩的身上,既沒有古蘭界樹的記憶,更沒有木家的長生種,麵對這些根本不認人的藤蔓,縱然是戒浩也是隻能抵抗而不能反擊的。
最後在楊夜的力量附掌的埋海掌之下,深知自己躲不過的戒浩,隻能無奈的再次元嬰出體了!
一個結丹境修士,逼得一個元嬰期修士兩次元嬰出體。
這種戰績,整個修仙界怕是都還沒有出現過!
並且第二次,還是戒浩在自家玄土穀的宗門地盤內,這更是一件正宗的丟臉丟到家的敗績……
因為兩次元嬰出體相隔的時間並不長,這無異於就是說戒浩在元嬰出體之後,剛剛找到了新的軀體,
築基期的修為,竟然對自己的真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