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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白泠泠潸然涕零

  這幾天,柳遇春一直往周邊的糧站裏跑,籌集銀子為碧玉和柳枝贖身。


  據柳遇春的估算,給她倆贖身頂多也就六千兩銀子,他籌集了八千兩預防萬一。傍晚時分,柳遇春帶著足夠的銀票來到了“暢春院”。


  一《何時我倆重相聚》常彥.詞 秦詠誠.曲 李穀一.歌


  柳遇春先來到了柳枝媽媽的房間。


  走近房門,就聽見柳枝抱著琵琶在屋裏唱歌:

  [歌曲]“燈紅酒綠,解不開我心思重重;輕歌漫舞更增添,我愁思陣陣。啊~我心愛的人,你在哪裏?為什麽我倆難相聚,難相聚?


  海誓山盟相對無語,多少柔情在心底;情意相連恩愛相許,多少柔情難追憶。啊~我心愛的人,快告訴我,何時我倆重相聚,重相聚?


  啊~~~我親愛的人啊,快告訴我,何時我倆重相聚?”


  “就要贖身了,為何她沒有一點兒高興的跡象?”柳遇春呆在門外欣賞完了柳枝的小曲,才走進了她們的房間。


  二十四日那天,柳遇春送柳枝回“暢春院”的時候,就告訴老鴇媽媽要給柳枝贖身,並定好贖金是三千兩,叮囑她倆在“暢春院”等著,待柳遇春籌集好銀兩,便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老鴇媽媽還讓柳遇春給她們交足了五天的房租,她倆便在“暢春院”等了下來。


  柳枝這裏交辦得倒是異常地順利,老鴇媽媽拿著三千兩銀票,再加上“花魁宴”拍賣來的一千兩銀子,高興得不得了,說:“明年還來。”


  柳遇春逗她道:“媽媽,明年你就不要來了。因為明年不舉辦花魁賽,你得三年後再來。”


  老鴇忙說:“是嘛,是嘛。”說著從懷裏掏出了柳枝的“賣身契[1]”遞給了柳遇春,“好了,現在我這閨女就歸你了。”說完又來到柳枝的身邊,拉著她的手,掉了兩滴眼淚,假惺惺地說,“閨女啊,你也不要舍不得媽媽,你跟著柳大官人一定能享清福,柳大官人一看就是個大財主,跟著他你會有享不盡的榮華富貴……”


  柳遇春笑了笑,便帶著柳枝走出房間,來到了“暢春院”門口的馬車,把她送上了車,並囑咐侍童在此等候片刻,等他去贖回碧玉就一起回家。


  二《點絳唇.春怨》佚名


  一枝迎春,

  送走寒冬萬裏雲。


  一片丹心,為誰苦追尋?

  聞聲郎君:誰是夢中人?


  點絳唇,垂下雲鬢,


  著我綠羅裙。


  柳遇春又來到了諸愛芳的屋子。可諸愛芳說什麽也不同意讓碧玉贖身,並說“我這閨女,剛剛紅起來,我還指望著她給我掙倆錢呢。怎麽能給你?別美了。”糾纏了半個時辰,也毫無結果,最後諸愛芳把柳遇春從屋子攆了出去,“我要吃晚飯了,你還是回去吧!”


  柳遇春無精打采地來到碧玉的房間。


  碧玉正在畫晚妝,見到柳遇春走進屋,便回頭說道:“知道你會來,所以打扮起來給你看。”看到柳遇春一臉不高興的樣子,便起身過去,拉著他的前衣襟,嬌嬌地問,“怎麽,我不是你夢中的樣子?”


  柳遇春哪有心思和她逗悶子,便把老鴇不讓她贖身的事告訴了碧玉。


  碧玉一聽怒了,抄起一把剪刀就往諸愛芳的房間走去。


  柳遇春一看,怕了,便跟在碧玉後頭追,“玉兒,玉兒,你可不敢傷害她!她終歸做過你的媽媽。”


  碧玉頭也不回地說道:“我怎會去殺她?我是去殺我自己!”


  柳遇春疾步向前,奪她手裏的剪刀,說:“那可更不敢,你死了,我咋辦?


  碧玉怒視著柳遇春:“我死了,你正好娶了那該死的柳樹枝兒。”


  柳遇春忙解釋道:“我和柳枝真得一點關係也沒有。”


  “沒有,你幹嘛花那麽多錢贖她。”


  “我是替劉公子給她贖身的。”


  “劉公子喜歡她嘛?”


  “劉公子不喜歡她。”


  “那誰喜歡她?”


  “沒人喜歡她。”


  碧玉生氣道:“嗬,你們這些臭男人,缺心眼兒是不是?你們花那麽多銀子贖一個你們不喜歡的人,你們想幹什麽?”


  “我們隻是不想讓她在妓院裏受苦。”


  “她在妓院裏受苦你心疼啦?”


  “不不不,我不心疼!是劉,劉公子心疼。”邊說邊去拿碧玉手裏的剪刀。


  “別動!我在妓院裏受苦,他怎麽不心疼?”


  “他也心疼著你來,但,我不許他心疼你……”


  碧玉瞪圓了眼:“什麽?”


  “我是說,你,隻能是由我來疼,不讓其他的臭男人來疼你。”


  “怎麽?心疼我的都是些臭男人?”


  “你,怎麽這麽矯情!我是說,不讓別的男人心裏有你,隻能是我的心裏有你。”說著又想在她不注意的時候奪她手裏的剪刀。


  “你老拿我剪刀幹嘛?”


  “玉兒,我們可不敢自殺。”


  看著柳遇春那可憐巴巴的樣子,碧玉說:“想不想給我贖身?”


  “想!怎能不想?”


  “想,就跟我走!”


  ————————————


  注釋

  [1]賣身契


  契,本意為刻。通常所說契約,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將事先約定的事項用刀、筆等工具,刻、寫在金屬、木材、紙帛等物質上,以表示對許諾事項的信守的一種憑證,賣身契是其中一種。


  在曆史文獻中記載契約的稱謂很多,諸如:判書、質劑、傅別、分支、書契等。《周禮.秋官.朝士》中說:“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隨著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契約則廣泛地應用於雙方的買賣之中,其含義也逐漸演變為專指有關買賣的文書。如:田契、絕賣契、租約、典約等。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的文書中,亦發現許多買地契、賣牛契、賣宅舍契、賣兒契等。可見契約應用的曆史之久,範圍之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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