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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互聯網法院

  “起床上網課了。”王旭扯了一嗓子吼道。


  陳博爬起身,睡眼惺忪道:“誰是王珂?咱們上午一二節不是沒課嗎?”


  王旭頂著黑眼圈,語氣無奈道:“今早憑空多出來的,幸好我調了鈴聲提醒,不然翹課了。”


  “學校也太看得起我們了吧,成天玩突擊檢查,萬一哪天突然通知考試,豈不是….”陳博小心地爬下床,神誌不清,說話聲忽大忽小。


  王旭打住道:“哎,你別說,真有這個可能。”


  “網課還湊合吧,不用跑來跑去的,有布置課後作業嗎?”


  陳博以前上過的選修網課都是單純的掛時長,很多結了課連內容是啥都不清楚,專門用來偷懶混學分的。


  “這個你要等課程結束了才知道。”王旭拿不定主意。


  課表上顯示的名字是法律法規入門,陳博長歎了口氣,麵如死灰,昨晚才被《電商法》摁在地上來回摩擦,今天剛起床又要吃一套組合拳,人生簡直太慘了。


  快人一步的王旭跑去樓下飯堂買了點幹糧,兩人分完麵包油條,各端了一杯豆漿坐在位置上專心聽課。


  跟預想中的不太一樣,原以為是介紹各種生澀的法律法規條文,結果是互聯網法院的審判錄像。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涉及電商的法律糾紛大量增加,在網絡技術和應用的日趨成熟化、可靠化、智能化推動下,互聯網法院應運而生了。


  最早的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於2017年8月,案件受理範圍主要麵向互聯網領域,包括線上購物糾紛、互聯網金融借貸、互聯網域名爭議等等,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一經推出便廣受民眾熱議。


  自楓巢係統全麵深度化學習完成後,互聯網法院承接了傳統法院的部分職能,諸如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勞動合同糾紛,如今已經能用人工智能自動審判,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


  互聯網法院的好處頗多,過往人們維權意識差,一方麵是由於維權成本高,付出與所得不成正比,尤其是在與公司官家的訴訟中,經常處於劣勢地位。


  而另一方麵則是因為過程太繁瑣,傳統的訴訟流程令普通百姓望而卻步,互聯網法院不僅縮短了審核時長,也簡化了審核過程。


  根據立案人的口語化書麵訴求,楓巢會自動翻譯成官方文本使其符合規定,針對證據鏈中存在的不足,亦會及時指出並要求補充,以此來提高勝訴率。


  對於一些有借鑒經驗的判決案例,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互聯網法院會將其作為宣傳教材以供行業學習。


  法學專業的同學們從此不必在枯燥乏味的課本條例中尋求慰藉,通過大量的模擬實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針對判決過程存在的瑕疵和紕漏,在下方評論區大膽表達不同的觀點見地。


  第一個案例是非法招募童工,被告是一家開在縣城的歌舞廳,老板雇傭了幾個初中生當酒托,被熱心群眾舉報了。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除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外,任何公司及組織禁止雇傭16歲以下未成年人。


  涉案的企業性質較輕微,負責人認罪態度良好,隻需要判處罰款,不用追究刑事責任,按人數計算,最終判決罰款4萬元,吊銷營業執照。


  “人家隻是想攬客,把店都給攬沒了。”陳博做好綱要標注,以免等下問到相關知識點。


  第二個案例是違規收取保證金,大學生易某在網上看到了一家兼職招聘,根據負責人的要求,易某交了200元作為保證金,對方保證在兼職期結束後予以退還。


  然而中途因為易某個人原因,兼職無法繼續,雙方協商解除,易某想討回200元保證金遭到拒絕,遂訴諸法院。


  陳博隻知道買車看房收了定金不能退,不清楚兼職的保證金怎麽算。


  案件審理速度出奇的快,法律要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再加上雙方對提交證據均沒有表示異議,認同了兼職合約的有效性,法院直接判決公司退還易某200元保證金,並對公司處以1500元罰款。


  “原來維權那麽簡單啊?我頭一次發現。”陳博小聲嘀咕。


  第三個案例是陳博最關心的加班費問題,雖然嘴上喊著早九晚五雙休日,可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幾家企業真正落實到位,下了班手機還得隨時保持開機待命,隱形加班的情況普遍存在。


  公司終身雇員丁某是一個大齡碼農,8月份超額加班20個小時,並在休息日工作,事後無調休。


  因經濟性裁員,丁某9月份被公司無情裁掉,雙方就經濟補償款達成一致意向,但丁某要求公司賠付8月份加班工資。


  說實話,加班費這個東西,陳博在私企裏基本見不到,萬惡的資本家隻想著榨幹剩餘價值,

  一年到頭,隻求績效拿個A,多點年終獎足以。


  談錢嘛,太傷感情了。


  他看了案例依據的法律條文,才明白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分為三個梯度,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加班的,按標準工資的150%

  支付;在休息日加班的,按標準工資的200%支付;在法定節假日幹活的苦逼,按標準工資的300%支付。


  陳博粗略算了下自己的加班時長理應支付的等額報酬,不禁感慨道:“沒有生在好時代啊,不然我早就實現財務自由了。”


  條例中還提到了競業限製補償金,丁某的工作崗位比較特殊,公司擔心丁某離職後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對自身業務發展造成不利影響,遂在勞務合同期內額外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競業限製協議。


  後邊因為技術設備迭代換新,丁某所掌握的技術變成了落後淘汰產能,公司不想白給錢了,於是被丁某告上了法院,請求額外支付經濟補償,法院對此合理訴求予以支持。


  這玩意陳博也簽過,楓葉集團當時承諾補償自己一年的全額薪資,以此來封口,可惜錢沒到手,自己倒成了失蹤人口。


  “好像當一回原告啊,告人真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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