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8章 刀下留人
為了製造懸疑,不使警方破案,道士利用自己的知識,做出了這次懸疑大案。
至於警方沒有找到線索,一是道士做了準備,作案時戴了手套,作案後,又將留下的腳印打掃幹淨.……
而當地警方也存在明顯的辦案經驗不足.……
案件成功告破,真相大白,人們不再恐慌.……
當地民眾氣憤之下一把火燒了那座道觀……
隻是死者已逝,青春年少,再也不能挽回.……
事件後,省委對省公安係統進行了整頓.……
“佳書記,有上訪者,要求見你!”這一天,李健走進辦公室,對佳多寶說道。
原來,一位四十多歲的中年男子,在省委大門口站了一個多小時,要求見佳多寶,門衛實在沒辦法,就報告了李健。
李健問清情況之後,就向佳多寶做了匯報。
“什麽情況?”佳多寶問道。
“是一起冤假錯案,目前,蒙冤者即將被執行死刑?”李健說道、
“哦?”佳多寶一驚,很嚴重啊!
佳多寶立即決定接見。
不久,一名男子走進省委書記辦公室。
男子名叫李金南,他找佳多寶是來求佳多寶幫助的。
李金南反應,他的弟弟因為警方糊塗辦案,刑訊逼供,檢方未盡職盡責,而導致其弟弟蒙冤入獄,至今已經一年有餘,如果再不搭救,過了二月二,就會被依法槍決。
佳多寶立刻重視起來,這可是涉及到人命啊。
佳多寶詳細問了經過。
原來,一年前,30歲的李金東被認定為當年發生在省城的一起殺人放火案的凶手,並被逮捕、判了死緩。
李金東是某裝飾公司老板,一次,經他大哥李金南介紹,認識了同是老鄉,又是李金南的好朋友的王某。
王某的工作單位就在李金東裝飾公司不遠處,是一家電子產品加工廠。
王某因為沒地方住,就在工廠宿舍住,後來,王某因為和宿舍室友鬧矛盾,向工廠申請調換宿舍未果,一怒之下就搬出宿舍,在郊區租了一間獨門獨院的平房居住。
因為是老鄉,李金南又不常在省城,受大哥之托,李金東經常照顧王某,沒事兩人在一起喝喝酒。
然而,不久後的一天晚上,王某所在的小院突然著起了大火。
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有人遇害,立即通知了公安機關,民警在現場提取到了一張名片,上麵的姓名是李金東,當時警方一度認為遇害的人可能就是李金東。
可事後一調查才知道弄錯了。
然而,倒黴的李金東後來卻被警方定為嫌疑人,抓了起來。
不久,當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李金東的辯護律師指出,庭審過程中,並沒有出示任何物證和鑒定材料,能直接證明李金東是凶手。
但,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舊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李金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上對案發過程和案發原因是這麽認定的:
經審理查明,X年X月,被告人李金東與王某相識,並經常在一起喝酒。期間,因醉酒,李金東與王某發生矛盾。王某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李金東私刻公章,偽造工商執照之事。李金東因為酒精作用,遂起殺害王某的歹念。隨即李金東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王某不備,朝他的頭部、頸部、軀幹部等處連砍數刀,致王某當即死亡。接著,李金東將廚房的煤氣罐搬到王某的臥室門口,用打火機點著火焚屍滅跡.……
麵對這份判決,李金東本想上訴,但因為不懂法律,又苦於無法見到自己的律師,錯過了上訴期,導致沒有上訴成功。而法院也未給辯護律師送達判決書副本。
然而即便如此,案件還是進入了二審程序。
原來,這份判決作出後,最先提出異議的並不是李金東,而是檢察院。
一審宣判四天後,市檢察院將一份抗訴書遞交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市中院的判決顯然過輕,並以被告人李金東情節惡劣,而且肆意翻供為由,請求改判李金東死刑。
李金東的家人和辯護律師多方奔走,為李金東鳴冤叫屈,並多方證明李金東沒有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強烈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李金東無罪。
然而,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定書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並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人李金東可不立即執行死刑。”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李金東父母和李金東始終不服,堅持向相關政法機關申訴。
李金東委托代理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李金東及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理由主要有三條,一是李金東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也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應當宣告李金東無罪;二是原審裁判認定李金東犯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三是李金東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應當予以排除。
然而,省最高院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最高院做出了判決,也就意味著,此案無改。
走投無路的李金東一家人經“高人”指點,才想到來找佳多寶這個好書記!
從李金南的敘述中,佳多寶立即敏銳地注意到,李金東一案存在很大疑點.……
時間緊,案情緊急,佳多寶立即聯係了國家高院……
這件事情隻有國家高院才能有權做出暫緩執行死刑的決議。
同時,佳多寶立即派雪豹配合國家高院,秘密調查。
國家高院立即向雲江省最高檢察院下達了暫緩執行李金東死刑的命令,並火速趕往雲江省省城,在省城監獄提審了李金東。
本來已經心灰意冷的李金東此時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痛哭流涕地不僅詳細地描述了案發前後的個人活動軌跡,而且對於和受害人王某的關係,甚至自己是否私刻過印章等問題均未回避,並控告省城公安部門,省城檢察院,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實。
國家高院在複查中發現,省高院卷宗上顯示的關於李金東供述的作案地點,最開始供述殺害王某是在客廳,之後變成了臥室。關於殺人具體的工具,第一次說法是自己買的小砍刀,之後又變成了王某廚房裏的鐵柄的菜刀,最後又是木柄的菜刀。同時,李金東關於殺人具體的方法供訴,其中就有先用毛巾被捂住被害人,然後用刀去割和砍,最後第二種說法就是用刀直接去砍……
除了這些關鍵的有疑問的案件情節,國家高院檢察官們還發現,這八次有罪供述中,對案發現場情形、細節等表述也多有自相矛盾之處。
開始,李金東供述,罪案動機是酒醉吵架,後來又說是覬覦王某的財物,他看見王某有兩千多塊錢,四、五條金項鏈,還有一塊女士的手表。所以見財起意。這是第一種說法。之後又變成了沒有金項鏈和手表,而是隻有兩千多塊錢。之後又變成了五百多塊錢,有的時候又變成了六百多塊錢,而最後變成了什麽都沒有拿,隻是醉酒吵架了等等。
這種說法是完全不統一的,也不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