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20xx)x刑初字第xx號
(20xx)x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X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溫得韜,男,漢族,23歲,H省W市市民,於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W市C局逮捕,後羈押於W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周xx,H省高級人名法院指定律師。
Y人民檢察院於20xx年x月x日以被告人溫得韜走/私/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 第七節、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五條及第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一審判決,宣告被告人溫得韜涉嫌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一審結束後並未提起上述,該判決已於20xx年x月x日執行完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20××年×月××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