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一審8

  徐虹:“既然你沒有收他的錢,為什麽還給他登報宣傳呢?”


  李記者愣了一下,接著自然說出來:“這篇新聞稿子沒什麽問題,社會上應該弘揚助人為樂的雷鋒精神。但是,張鋒企圖向我行賄登報表揚他,並且讓我對特定對象采訪,顯示他助人的動機不純,懷有不告人的目的。”


  徐虹:“李記者,你在證言中所說張鋒企圖向你行賄,希望你能把他幫助年邁老人的事跡登報宣傳和就此向我采訪,你認為張鋒助人的動機不純懷有不光彩的目的。那麽,我可以把張鋒‘不光彩’的目的告訴你,是否采信由你自己選擇。


  你采訪我後,我表揚了張鋒,我為我的員工能做出這樣的善舉而高興。


  張鋒向我坦呈說,他不圖虛名,他為此還請求我不要在店裏說這件事,他也不希望借此讓門店給他漲工資,他這樣做隻是希望能讓李記者重視起來。


  張鋒說他隻是一個身份卑微的打工仔,他個人的力量非常微薄,他可以給那個老人和小女孩幾頓飽飯吃,可以暫時幫他們找一個遮風擋雨的地方住,但是他沒有能力讓那個年邁老人過上安穩的生活,沒有能力讓那個小女孩接受正常的學習教育。


  所以他非常希望李記者能把這件事情登報宣傳出去,這樣才會讓更多的熱心人士關注老人,才會有更多的人對老人伸出援助之手,老人和小女孩的生活才可能得到真正的改善。


  如果說李記者認為張鋒懷有‘不光彩’的目的,那麽我承認這一點,我認為張鋒可能還想借此引起我的關注,因為他知道我的社會活動能力比他大得多,如果我出手幫助那個老人的話,那個老人和小女孩的生活環境會得到更好的改善。


  如果張鋒當時是想利用我的善良和愛心的話,我對此不反感不後悔,事實上我也付出了實際行動幫助那個老人和她孫女。是我出錢把那個小女孩送進了幼兒園,我還經常邀請那個小女孩到我家作客,我還鼓勵我的女兒和那個小女孩作夥伴。


  李記者,我覺得你可能是誤解了張鋒,盡管他曾做出過某種你看不慣的行為,但是他的目的並非為了他個人私利,而是為了更好的幫助他人。


  你和張鋒都是在做正義善良的事情,如果沒有張鋒樂於助人的愛心,如果沒有你正確及時的調查和報導,那個可憐的老人現在可能還過著饑飽不定的悲慘生活,那個可憐的小女孩可能還在垃圾堆裏刨食玩耍而沒有機會接受學校教育。


  這是一個物欲橫流的社會,這個社會充斥了太多太多肮髒的不道德的負麵信息,一篇閃爍著人性光芒的正麵新聞就象是這個黑夜裏的一盞小桔燈,給人帶來點點光明和溫暖。


  我們國家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宣傳社會正能量,象這種無私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的優秀青年不值得登報宣傳嗎,難道說隻允許報紙媒體宣傳政府指定的典型人物,公民自發的善良舉動就不能登上傳統的新聞媒體嗎?


  就李記者你的證言中所說,張鋒企圖向你行賄,希望你能登報宣傳他,我想我們不應該認為那是他的陰謀,而應該是一個平民百姓的勇敢舉動。他知道他個人的善舉很難得到傳統媒體的宣傳,他希望花錢買來媒體的宣傳,宣傳他樂於助人的美德。


  這是一個平民百姓勇敢的站出來呼喚正義和良知,他想昂首挺胸大聲說,我做的事情是正義的光明的,我無愧於得到社會的讚成、鮮花和掌聲。他敢於花錢宣傳自我善舉,是因為他知道他的善舉宣傳後社會上會產生更多的愛心和善舉。


  我們的報紙媒體用大篇幅的版麵免費宣傳某些上位者的光輝事跡,但是最後能給廣大弱勢群體帶來多少的幫助和利益呢,能讓這個社會增添多少的愛心和善舉呢?”


  法庭立即製止徐虹的言詞,法庭是審判案件的,是雙方舉證質證的,不是她個人表演口材的。法庭認為她已經清楚表達了她的觀點,無需再引申發揮下去。


  旁聽席上眾人都在認真聽著法庭上的激烈對證,從幾個證人的證言來看,張鋒是一個卑微的言行可憎的打工仔無疑,徐虹卻把他描繪成一個充滿愛心的高尚人士。事實上,旁聽席上眾人都不相信張鋒是一個純粹的愛心人士,他的所作所為背後似乎都隱顯著小陰謀或小算盤,但是徐虹的言辭極富情感和渲染力,或者說比較煽情,讓人不由得對張鋒表示些微同情心,他為幾個證人付出了金錢或者行動上的幫助,最後卻換來這幾個證人的無情指證。這種事情總是幾個證人的不對,無論誰都不願受到忘恩負義的“待遇”。


  這幾個證人都沒有確切證據指證張鋒與徐虹有不道德的關係,但是從徐虹極富情感的話語中不難看出,她對張鋒非常了解,非常賞識,無形中隱含著兩人的親密關係。


  常雨澤認真聆聽徐虹的每一句話,從她的話語中他分析出來,張鋒始終在背後玩弄他兩麵三刀的奸詐本領,他把握住了徐虹的心理,投其所好,裝扮成愛心青年的模樣,通過給他人施以小恩小惠,一點點博得她的好感,一步步的引她上鉤。


  這裏麵或許還有徐虹的淫賤本性作崇,但是張鋒肯定在背後玩弄了陰謀詭計,目的就是騙取徐虹的財色。常雨澤對張鋒更加痛恨了,對徐虹的執迷不悟更加厭惡了,這樣無腦的女人就該受到懲罰。


  眾人都在洗耳恭聽,看徐虹接下來如何為她跟張鋒之間的不軌關係進行“辯護”。


  最後一個證人是陳先生,徐虹卻沒有詢問他,她說:“我不回避不否認我的當事人以往犯下的過錯,我知道我的當事人過去曾經做過違法的事情,為此我的當事人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罰,他被勞教過。


  但是,受害人是否曾擁有不良記錄,不影響其擁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對方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公然違反法律維護公平公正的原則,是一種歧視行為。


  即便張鋒是一個罪犯,被告人常雨澤是一個警察,常雨澤都沒有權力在公務之外正常狀態下開槍射殺張鋒,警察槍殺無辜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況且,從張鋒在歸德工作的這段時間來看,他已經認識到過去所犯下的錯誤,他正在愧過自新,他積極主動的幫助他人,獻出愛心,都是他愧過自新彌補過錯的表現。


  我不知道被告人想指證我的當事人有什麽過錯,是想指證我的當事人有道德汙點嗎?

  但是請對方先審視你的證人們。對方證人高小姐、李小姐、孫先生和陸女士,你們都曾經得到張鋒物質或行動上的幫助,或許他的某些習慣和言行讓你們看不慣,以至於讓你們對他產生誤會或厭煩心理,但是,你們不能否認這個事實,張鋒沒有做過傷害你們的事情,反而給你們提供過有益的幫助。你們不知感恩,反而指證對你們有幫助的人有道德汙點,你們這樣做不是莫大的諷刺嗎?

  被告人借口我的當事人品行惡劣圖謀勾引並與你妻子發生同宿同居的不道德關係,導致你情緒失控怒而傷人。可是,你方證人沒有提供任何一個有說服力的證據,都是道聽途說的傳言。


  被告人身為警察,理應更更熟悉法律,更尊重法律,可是你的行為卻是藐視法律,恣意妄為,你不采取謹慎態度去調查證據的真偽,而是借用道聽途說的傳聞隨意給他人按上道德敗壞通奸同居的罪名。


  事實上,被告人不是因為受害人有過錯在先導致被告人怒而傷人,其實被告人早有殺人之心,因為被告人就是一個目無法紀濫用職權的人!他認為他手裏掌握的公安部門賦予他的公權力就是他的私權,他可以借此任意加害他人,他可以非法毆打他人,非法關押他人,甚至槍殺他人!”


  陳律師立即提出嚴正抗議:“代理人不要信口雌黃,你沒有權力指責我的當事人藐視法律,我的當事人身為國家公務人員,法律的維護者,他始終堅守法律,依法執法。


  僅就本案來說,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回避法律責任,他開槍誤傷受害人張鋒,理應接受法律的審判。今天,我的當事人出庭接受法庭審詢,就是希望得到法庭公平公正的審判。”


  徐虹:“我作為受害人的代理人,有權代替受害人堅持他的觀點,伸張他的觀點,我有權指證被告人故意槍殺我的當事人。至於被告人藐視法律執法犯法的行為公訴人會出示所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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