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七章 公平公正
陳聰又很蹊蹺地向孟浪講了他告訴陳明他要報複馬傑的事情,這在旁人來看,真的是邪門了,為什麽公訴人問他,他都不講實話,而孟浪一問,他就講了。
陳明的辯護律師覺得他們兄弟倆都中了邪,如果沒有中邪,絕對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報告審判長,本律師申請對兩被告進行精神鑒定。”陳明的律師沉不住氣,向法庭提出了要求。
“為什麽要申請精神病鑒定?”法官問。
陳明的辯護律師道:“他們二人的精神有點不正常,口供前後矛盾,語無倫次,沒法作為定案的證據,為了保障他們二人的合法權利,應當對他們的精神情況作出鑒定。”
律師的話剛說完,公訴人就反駁道:“他們連自己都不認為自己的精神有問題,辯護人如何得知他們精神上有問題?他們的口供反複是因為他們有畏罪心理,但最後還是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屬於認罪態度好的一種表現,難道辯護人認為他們主動認罪,就是腦筋有問題了嗎?辯護人是不是一門心思想讓被告人翻供,以達到為被告人脫罪的目的?”
公訴人敲山震虎,陳明的辯護人坐不住了,馬上反駁道:“我從來沒有讓被告人翻供的意思,我隻不過是為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公訴人這樣講,是對我的一種誣蔑!”
“有沒有誣蔑你,你心裏頭清楚,身為律師,還是要堅持站在正義一邊,不能為了賺錢,給被告人脫罪,便不講職業道德了。”公訴人不客氣回了陳明的辯護律師一句。
陳明的辯護律師給說的臉色緋紅,他心裏頭有鬼,不敢再戀戰,說了一句標榜的話:“本律師是依法辯護,從來沒有做過違法的事。”便算完了。
問完二被告人話之後,公訴人進行舉證,由於二被告人在最後階段又改口了,所供認的內容與在偵查機關所作的筆錄一致,因而公訴人將二被告人的筆錄作為了呈堂的證據提交給了法庭。
法庭調查結束,便進入了法庭辯論,對於陳明到底是不是犯罪,如果犯罪,犯的是什麽問題,控辯雙方又進行了激烈的交鋒。
公訴人認為,陳明明知陳聰要去報複馬傑,仍然向其提供馬傑家的住址,為陳聰的殺人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因此涉嫌故意殺人罪,屬於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而辯護人則認為陳明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陳明即使明知陳聰要去報複馬傑,而報複的內容並不為陳明所知,陳明告訴陳聰馬傑的住址,並不能證明陳明有犯罪的故意,並且陳明知道馬傑欠陳聰的錢,因而陳明在主觀上認為,陳聰去找馬傑,主要是為了要錢,而報複隻是他要錢的一種手段,他完全無法預料,陳聰會去殺害馬傑,因而其在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也沒有殺害馬傑的行為,認定陳明犯罪,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判決陳明無罪。
孟浪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按說主要是為被害人代理民事賠償部分,但在涉及刑事的問題上,馬傑的家屬還是希望他多發聲,讓法庭判陳明的罪。
孟浪就主張,陳明涉嫌犯罪,陳聰雖然事先沒有與他進行密謀,但是在案發當天,陳聰打電話告知了他要報複馬傑的情況,這個時候兩人就達成了一種共同犯意,即要對馬傑進行報複,而報複的實施者是陳聰。
因為他們是兄弟倆,陳聰去報複馬傑也是為陳明報仇,陳明沒有反對陳聰的舉動,即可認定其與陳聰有共同犯意,在有共同犯意的情況下,他將馬傑家的住址告訴了陳聰,為了陳聰去實施殺人提供了方便,這無疑是一種幫助犯。
雖然陳明沒有明確指使陳聰去殺人,但是他在得知陳聰要去報複馬傑時,無形中起到了一種慫恿的作用,二人構成共同犯罪。
隻是陳聰沒有告訴他如何去報複馬傑,按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可以認定陳明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因為報複的內容不確定,但故意傷害起碼要在報複內容的範圍之內,陳明沒想到陳聰去會殺人,但是陳聰去報複馬傑,他應當知道陳聰可能會對馬傑造成傷害。
陳聰作為實行犯,存在了一個實行犯過限的情況,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陳明的刑事責任比較妥當。
他這樣一講,法官聽的很仔細,覺得很有道理,如果陳明僅僅是因為告知一下陳聰有關馬傑的住址情況,就涉嫌故意殺人,確實是讓他難以接受,但是如果認定他有故意傷害的故意,他沒話說了吧?
辯護人雖然堅持陳明無罪,但是他沒法自圓其說,陳明明知陳聰要犯罪,還向其提供幫助,怎麽可能無罪呢?
經過控辯雙方的激烈辯論,法官最後宣布庭審結束,擇期宣判。
馬傑的家屬對孟浪的表現非常滿意,一方麵他們的心情平靜了許多,原來的時候一直認為陳明是幕後的凶手,認定陳明才是罪魁禍首,必須要將陳明判處死刑才行。
而現在,他們經過庭審認為陳明可能真的沒有唆使陳聰去殺害馬傑,這樣他們原來的那種憤怒的情緒減少了許多。
而另一方麵,孟浪讓陳明和陳聰都承認事先知道要報複馬傑,陳明雖然不至於犯上死罪,但是絕對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才是最公平的。
因此公平公正才能讓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都平靜下來,被告人無話可說,被害人也不會耿耿於懷。
陳明在最後陳述階段,也是承認自己當時一時糊塗,有著要報複馬傑的想法,向陳聰提供了馬傑的地址,涉嫌犯罪,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他。
而陳聰親自實施了殺人行為,經過這一次的重審,也讓他認識到自己也是一時衝動,如果陳明當時能勸說他一下,他也不會犯下如此大錯了,說來,他心裏頭有些怪罪陳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