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九章 精神病鑒定
公訴人訊問完了。
孟浪聽了,覺得公訴人訊問的比較全麵,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麵和客觀方麵都進行了訊問,證明被告人想殺死被害人的願望強烈。
公訴人問完後,輪到辯護人開始發問。
辯護人便看向袁偉問道:“你在案發之前有沒有自殘過?”
“有過,我曾經用美工刀劃破自己的手。”
“為什麽要劃破自己的手?”
“我那天向王妍表白了,王妍沒答應我,我就握了她一下手,回來後,我心情很低落,就拿了同學的美工刀對著王妍說了一聲對不起,我握你手了,然後劃破了自己的手。”
“當時手流血了嗎?”
“流血了,但不多,老師也找我談話了,我跟他們說沒事,以後不會再這樣了。”
“你平時與你父母溝通交流多嗎?”
“不多,我爸一直在外打工,不在家。”
“你什麽時候產生輕生,並且要殺死被害人的?”
“我是在案發前兩天在公交車產生自殺並殺死王妍的想法的,當時公交車行走在橋上,我就想著跳下去死了算了,但又想跟王妍一起去死,我就回去買了工具,想把王妍給殺死。”
“你在去殺王妍之前,有沒有考慮到她寢室裏頭還有其他女生?”
“沒有,我當時隻想著去殺死王妍,其他並沒有想太多。”
“你願意認罪悔罪嗎?”
“願意。”
“你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嗎?”
“願意,但我沒錢,我想讓我的父母賠給他們錢,並向他們說聲對不起。”
說著,袁偉轉頭向看了看王妍的父母,此時,王妍的父母坐在被害人家屬席上。
王妍父母沒理他。
辯護人問完話之後,法官便問被害人家屬有沒有需要問的?王妍父母就說有,讓律師代表他們問。
孟浪便動了動身子問道:“你今年多大?”
“二十一。”
“被害人多大?”
“十七。”
“你與被害人同學幾年了?”
“一年。”
“你從什麽時候與被害人成為同學的?”
“從高三年級。”
“你之前上高幾?”
“我之前就是高三,今年是複讀。”
“你在上高中期間有沒有休學過?”
“休過。”
“為什麽休學?”
“我當時不想上學了,就休學了。”
“你休學之後去哪了?”
“我曾經在酒吧裏工作了半年,接著又回來上學了。”
“你平時與被害人有交往嗎?”
“有,我們經常在一起學習,我就喜歡上了她。”
“你真的喜歡她嗎?”
“喜歡。”
“喜歡她,為什麽要殺她?”
袁偉聽了這話後,一時陷入了沉默。
“因為當時我想自殺,所以就想著讓她跟我一塊去死。”袁偉說。
“你想自殺那是你的事情,但王妍並沒有輕生的念頭,你為什麽要殺她呢?”
“我當時情緒很不好,我沒想到她會拒絕我,我就產生了這樣的想法。”
“高中三年是學習最緊張的三年,王妍隻是跟你講,等考上大學再說,這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你為什麽非要殺死她呢?”
“她說考上大學以後再說就是在拒絕我,我當時很傷心,就產生殺死她的想法了。”
“如果你愛一個人,就應當讓她好好地活著,而不是把她給帶到墳墓,你這不是愛,而是一種極端的自私,你從產生想法要殺她,並且付諸實施用了多長時間?”
“我考慮了一天左右,接著就去買工具了。”
“你在殺被害人之前,有沒有去過被害人的寢室查看一下?”
“沒有,但我知道一樓有防護欄,從外麵是進不去的。”
“所以你去買鉗子和鋸條是不是?”
“是的。”
“你想過入室殺人的後果嗎?”
“沒有,我當時就想殺死她然後再自殺。”
“被害人的寢室內不僅僅有被害人,而且還有其他女生在休息,你知道你這樣做對她們是什麽影響嗎?”
“我不知道。”袁偉低下了頭。
“她們馬上麵臨高考,此時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對她們來說,是影響一輩子的事情,也就是說,你不但改變了被害人的命運,也改變了與她同寢室的其他女生的命運,你明白嗎?”
袁偉沉默了。
“審判長,我的問話完了。”
孟浪結束了問話。
法官見了,便讓公訴人開始舉證。
公訴人向法庭先提交了物證,包括血衣,刀具、鉗子、鋸條等證據。
對於這幾份物證,辯護人和孟浪都沒有什麽意見。
接著公訴人又提交了法醫鑒定報告,證明被害人是被人刺破頸部大動脈失血性休克死亡。
然後公訴人又提交了現場勘驗筆錄,把現場情況展示了一下,孟浪質證了一下道:“被告人是入室殺人,而且進入的還是集體宿舍,性質非常惡劣。”
辯護人聽了卻是反駁道:“入室殺人並不是一個罪名,跟入室搶劫不一樣,並不能反映其惡劣程度。”
孟浪道:“國家對住處是嚴格保護的,入室作案反映了一個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程度,比入室搶劫還惡劣。”
接著,公訴人提交了證人證言,有學生就證明說,袁偉這個人性格有點古怪,看人的眼神都有點不對,跟好多同學都合不來,有時會鬧矛盾。
辯護人便說:“被告人的精神存在一定問題,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作精神上的鑒定。”
公訴人聽了,便反駁說:“從剛才的訊問情況來看,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明確地認知,並且在事先作了周密策劃,雖然他曾經有過自殘的行為和輕生的念頭,但是並不能說明他的刑事責任能力存在任何問題,無須進行精神鑒定。”
公訴人就把辯護人給駁了回去。
公訴人又繼續舉證,幾個與被害人一個寢室裏的女生也作了證言,證明案發當晚,袁偉潛入到她們的宿舍後,對被害人王妍進行加害的事實。
同時有一位同寢室的同學證明被害人曾經跟她講過,袁偉說喜歡她,她給拒絕了,而她不喜歡袁偉,後來袁偉還把自己的手給割破了。
對於證人的證言,辯護人沒有異議,隻是再次提出,袁偉的精神情況存在問題,對案件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