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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五章 仙人跳

  孟浪認為朱女士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為她認為曹某與她發生了性關係,就應當給她錢,雖然這種要求可能不太合理,但是反映了她主觀的一種看法。


  也可以把朱女士的這種要求看成一種精神上的補償,而精神補償是無價的,對不對?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敲詐勒索肯定是構不成了。


  就好比男女朋友之間談戀愛,發生完關係後,女的向男的索要錢財,如果男的不給,女的一生氣說你不給我錢,我要告你搶奸,這種情況一般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而應當看作是男女之間的情感糾紛。


  敲詐勒索的行為邏輯是這樣的,我先抓到你的把柄,然後以此為手段敲詐你,但如果反過來,先是因為別的原因問你要錢,由於你不給,才采用敲詐的手段,這兩種情況還是有區別的。


  前一種是純粹的敲詐,而後一種則是暗含兩人之間有著內部的糾紛,當然,如果內部糾紛實際不存在,那還是一種純粹的敲詐。


  而拿本案來說,朱女士與曹某之間是有著感情上的糾紛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她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就有些不太合適了。


  孟浪講出了這樣的觀點,公訴人就批駁說:“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事先有預謀,說要教訓曹某,這充分證明她們兩人有著敲詐勒索的故意,而不是純粹的情感糾紛。”


  孟浪聽了,便又辯解道:“既然認定她們兩人要教訓曹某,那說明曹某有過錯,既然曹某有過錯,向他索要賠償有什麽不可?試想,如果第一被告不跟曹某講,我要告你搶奸,而是說因為羞愧難當,她要去跳河自殺,這算不算是一種威脅?曹某在這個時候,因為擔心第一被告真的去自殺而給了第一被告錢,第一被告算不算是敲詐勒索既遂了?敲詐勒索必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采取主觀說,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敲詐勒索他人的故意,在第一被告看來,曹某騷擾她這麽長時間,又跟她發生了性關係,曹某就該給她錢,男人去風流,還不想花錢,哪有這樣的好事?我是男人,也是為女人鳴不平,如果第一被告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那麽她不但失了身,破了財,還遭遇了牢獄之災,這公平嗎?明顯不公平,如果一個案子在大眾看起來都不公平,那它的判決一定是錯的,我希望法庭和公訴人都能公平地審判這個案子,恢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自由之身。”


  孟浪把這話一說,朱女士和趙女士兩人都動容了,法官的眼睛也是一亮,這個案子在他們看來,的確有些蹊蹺,但是要想完全駁回公訴機關的指控,判朱女士和趙女士無罪,又感覺不太合適,他們也躊躇著呢。


  現在孟浪把其中的道理給講了一講,他們似乎看到了一束曙光,覺得找到判案的思路了。


  “從她們事先相商的情況來看,她們二人明明是有著敲詐勒索的故意的。”公訴人不甘心,又說了一句。


  孟浪立刻反駁道:“請公訴人不要老去關注她們事先相商的情況,要從整個案件的整體來看,她們在案發之前相商,那個時候,她們並沒有提出要怎麽教訓曹某,而且她們這樣相商,也沒什麽不妥,試想一個女人老是受著一個男人的騷擾,難道還不允許她想辦法製止這種情況嗎?還不允許她反擊嗎?而且在我們日常的觀念當中,男人給女人錢很正常,對不對?女人問男人要錢也很正常,是不是?特別在有男女情感糾紛的事情當中,女人開口向男人要錢,非常正常。而且她們三人是同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並不是真的想敲詐曹某的錢,如果她們有這種意識,就不會主動報警了,誰會主動把自己往監獄裏送?這就說明在她們的腦海裏,根本沒有敲詐這兩個詞,她們就是想讓曹某出點血,讓他以後不要再騷擾她,她的目的是這個,而不是真想去敲詐曹某錢,希望法庭能明白這一點。”


  公訴人聽了他的話,卻是又說道:“如果照辯護人這麽說,那麽仙人跳也不是犯罪了?受害人在此之前也與當事人發生了性關係,問受害人要錢,也不是敲詐勒索了?”


  孟浪聞言說道:“仙人跳與本案有著根本的不同,仙人跳是一個純粹的敲詐勒索,在此之前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沒有任何的聯係,不存在情感糾紛,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求財,而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真正目的不是求財,而是想製止曹某以後對第一被告的騷擾,當曹某拒絕支付錢財的時候,第一被告才提出要告他搶奸,而她這樣做的目的,也並不是非想讓曹某給錢,也是為了阻止曹某以後再騷擾她,當曹某還是不願意給錢的時候,第一被告認為自己的自尊受了損害,因而才報了警,試想哪個敲詐勒索犯會選擇主動報警自投羅網?”


  孟浪這樣一說,公訴人又說道:“有的被告人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她們選擇報警也是有可能的,並不能證明她們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


  孟浪聽了,道:“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不代表著不知道自己行為不當,而本案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知自己的行為不當,反而認為曹某的行為不當,如果她們知道自己的行為不當的話,她們怎麽可能選擇報警呢?如果她們認為自己的行為都不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她們怎麽可能有犯罪的故意呢?在她們的心裏,向曹某索要錢財就是一種情感上的糾紛,想懲罰曹某一下,根本沒有敲詐勒索曹某的故意,因而二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屬於無罪。”


  跟公訴人辯論了半天,整體上孟浪占據了優勢,而公訴人隻能機械地理解二被告人說過要告發曹某搶奸的話,因而就是一種敲詐勒索,這就把朱女士與曹某之間的情感糾紛給完全撇開了,割裂了二行為之間的聯係。


  元旦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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