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章 刀上的指紋
孟浪繼續問:“你們為什麽要舉報許作東?”
鄭好峰道:“因為許作東汙貪腐敗,我們去紀委舉報他,讓他給知道了,他兒子便帶人打我們了。”
“打完人之後,警察作出處理了嗎?”
“沒有。當時我們報警了,警察也來了,但是一直沒找到許強,我們去派出所催問了,派出所的人就說找不到許強,案子就沒法給處理。”
“為什麽找不到許強?”
“不知道。但當時村委會還給派出所出證明了,說許強出差了,不在家。”
“許強出差不在家是什麽意思?”
“不知道,當時派出所把證明還給我們看了。”
“你的意思是說你們村委會給派出所出的證明嗎?”
“是的。”
“許作東是村裏的書記,然後村委會給派出所出了證明?”
“是的,我們也不知道怎麽回事。”
“審判長,我想問被害人家屬一句話。”孟浪問到這裏,突然向法官提出要求道。
他這樣一說,旁聽席上許家的人又躁動起來,因為孟浪問的問題太尖銳了,明顯對他們不利。
法官一看旁聽席上人又開始躁動起來,趕忙又敲法槌警告。
法庭靜下來後,法官說道:“辯護律師,你有什麽問題等到發問結束時再問被害人家屬。”
孟浪聽了,便答應下來。
他繼續問鄭好峰:“你的意思是說,許強在警察局沒找到的情況下,突然之間出現了,然後去了你們家,是嗎?”
“是的,我老婆當時還沒有出院,我們也沒想到他會突然出現了,我想可能是因為我老婆一直沒有出院,他坐不住了,就過來找我們了。”
“他到你們家之後,你們是怎麽應對這個事情的?”
“他來到後,就指著我罵道,馬拉個幣的,你們跟我作對,是找死,以後給我老實點,不然我就弄死你們,還說了一些其它的狠話。”
“他說完狠話後,你們是怎麽反應的?”
“我兒子聽了就很生氣,就跟他對罵了起來,我就站在旁邊沒說話,因為許強跟我兒子差不多大,我就不好跟他爭吵,誰知道罵著罵著就打起來了,我兒子打不過他,就被打跑了。”
“當時他們是幾人打你兒子的?”
“三個人,不過主要是許強在打,另外兩個人在幫忙。”
“你兒子被打哪去了?”
“打到外麵去了,跑了。”
“你當時在幹什麽?”
“我當時站在一邊,根本插不上手,我就給我老婆打電話,告訴他家裏出事了,然後我老婆就讓我報警,我當時就報警了,剛報完警,許強他們三個又返回來了,進到家裏就來打我,我當時急了,就跟他們對打,許強手中拿了一個刀子,向我比劃著,我拿著棍子,不讓他們靠近,但他們三個人,我一個人,我一不小心,就讓他們給踢了一腳,倒地了,許強就衝過來打我,手中的刀子還朝我身上紮,我就去奪刀子,後來把刀子奪下來了,我就往他身上刺,不知刺了幾刀,然後他就倒地不起了,另外兩人見了,就跑了。”
“你當時有沒有看到別人刺中了許強?”
“我當時是沒看到,但是後來我回想了一下,感覺在我奪他刀的時候,可能有人刺中了他,因為我聽見他叫了一聲,當時天很黑,我也看不清情況,我年齡大,他年紀輕,力氣比我大,按說我奪不過來他的刀的,但當時讓我給奪過來了,我就懷疑他讓人給誤傷了。”
“你當時看到另外兩人手裏頭拿刀了嗎?”
“我印象中好像拿了,但那天晚上天太黑,他們手中有沒有刀,我真沒看清,但許強手中確實拿刀了,我看見了。”
“公訴機關指控,那把刀是你的,你怎麽解釋?”
“我當時真沒有拿刀,刀是許強的,是我奪下來的,不是我的,我家從來沒有那種刀。”
“你當時刺中了許強什麽部位?”
“我記不清了,因為我當時非常緊張,我身上也受傷了,隻管揮舞著刀亂刺,沒想到會刺死他。”
“許強有多高?”
“大約有一米八吧。”
“你有多高,我一米六五。”
“另外兩個人年齡有多大?”
“晚上看不太清,但年齡也不大,跟許強差不多。”
“許強介紹他們倆人是誰了嗎?”
“沒有,但聽口音也是本地人。”
“你們舉報許作東有證據嗎?”
“我沒有證據,但是有人有證據,我是和他們一起去舉報的,剛舉報完,許強就帶人打我們來了。”
“審判長,我的問話完了。”問到這兒時,孟浪看向法官說。
法官點了點頭,問:“被告人鄭好峰,那把刀確實不是你的嗎?”
“報告法官,那把刀真不是我的,我家裏沒有水果刀。”
法官聽了,就沒再問話,對公訴人說:“現在可以進行舉證質證。”
公訴人就先把那把水果刀呈了上來。
法警將水果刀拿給鄭好峰看,問是不是他殺死許強的那把刀,鄭好峰點了點頭說是。
孟浪便質證道:“這把水果刀雖然是殺死許強的那把刀,但是現在沒有查清楚,這把刀的來源是什麽,公訴機關指控這把刀是被告人的,但是被告人現在不承認他有這把刀,而是承認刀是從被害人手中奪過來的,上麵雖然有被告人的指紋,而沒有被害人的指紋,但這不代表刀一定是被告人的,或許水果刀在取證的過程中導致被害人的指紋消失也是有可能的,因此現在無法確認刀就是被告人的。”
公訴人聽了他的話後說:“上麵隻有被告人的指紋,而沒有被害人的指紋,並且有證人證明,許強去被告人家中,根本沒有帶刀,因此這把刀就是被告人本人的,不能說沒有查清這把刀具的來源。”
“公訴人所說的證人就是許強的兩名同案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因此他們的證言可信度極低,相反被告人的供述比較客觀真實,應當認定刀具是被害人帶過來的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