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章 喝酒是工作嗎
死者林某是一家酒店的總經理助理,主要負責酒店的日常事務管理,有一天,酒店來了一個客人,酒店的總經理與他一起陪著客人吃飯喝酒。
一直喝到晚上八點多,喝完之後,林某還帶著客人在酒店裏頭打牌娛樂。等到結束之後,林某就回了自己平時在酒店內部居住的房間。
等到第二天一早,已經到了上班時間了,酒店的員工去找他,給送東西,卻是發現他沒在辦公室,便去他居住的房間去找他,結果敲門也沒有人應,到了最後,他們就去拿房卡直接打開了房間。
一進房間,他們給嚇了一跳,隻見林某平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她們不敢近前查看,連忙出去叫人。
來了人之後,走近一看,發現林某上身蓋著被子,下身裸露,手握拳,腳又硬又冷,喊了幾聲沒什麽反應,便懷疑他已經死亡,連忙報警。
警察來了之後,查看了現場,沒有發現他殺的痕跡,同時屍體進行了解剖,法醫最後作了鑒定,認定,排除林某毒物中毒死亡,卡壓頸部、捂嘴至機械性窒息死亡,顱腦損傷胸腹腔髒器損傷死亡,死者血液中乙醇含量每一百毫升七十八毫克,屬於醉酒狀態。死亡時間距餐後一小時,係酒後食物逆流至氣管及支氣管,窒息死亡。
林某的死亡原因是比較罕見的,要說他喝的酒並不太多,雖然已達醉酒狀態,但是還沒有喝到爛醉如泥的地步,然而卻發生了酒後食物逆流,並且還導致他死亡,真是人生無常,死亡原因五七八門。
既然排除了他殺,林某的家屬也隻能忍住悲痛,把林某給下葬了。而下葬之後,林某的家屬就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死了,就要討個說法吧,林某是酒店的員工,為了酒店的利益去陪酒,結果陪死了,是為工作而死吧?需要兌現工傷保險待遇吧?
酒店方麵也為林某交了工傷保險,隻要勞動局一認定,林某家屬就可以領取一大筆工傷保險待遇了。
誰知道,一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局就把這事給駁回了。而駁回的理由呢,便是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範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陪酒到底是不是工作?勞動局與林某家屬的理解有偏差,林某家屬認為陪酒就是工作,而勞動局則認為,陪酒並不是一種工作,不是林某的職責範圍,林某隻所以喝酒是他個人的原因。
雙方意見不一,在勞動局作出不認定工傷之後,林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林某家屬的請求,認為林某是酒店的總經理助理,其工作性質決定了工作需要應酬,事發當天宴請有總經理參加,不是私人請客,且餐後仍在工作,勞動局對陪酒的理解顯屬狹隘,有失偏頗,導致其在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並要求勞動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相關行政行為。
要說一審贏了,林某家屬以為事情就可以結束了,勞動局肯定會認定林某屬於工傷。
誰知道,沒過多久,勞動局重新作出了決定,還是認定林某的死不屬於工傷,不予以認定。
這大大出乎林某家人的預料,作出決定之後,他們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決定,並依法判決林某的死屬於工傷。
法院認真審理了這個案子,認定該案的焦點是飲酒是否屬於工作原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工傷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在工傷認定中,一方麵是補強工作原因,另一方麵則是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用以推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
本案中,林某係酒店職工,擔任總經理助理的工作,基於其工作職責,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請客戶的情況,但飲酒不同於進食其他食物飲料,不是維持生命機體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內容之一。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有聚餐飲酒的經驗,但飲酒本身屬於一種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的行業要求外,飲酒並不是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林某擔任總經理助理,工作中會有應酬,但飲酒與其工作崗位沒有必然聯係,因此其死亡並不是工作原因,故,勞動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至於林某家屬提出,勞動局在一審敗訴之後,又依據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認為雖然前後兩次決定的理由和結論一致,但勞動局兩次決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和認定的事實不同,沒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法院巴拉巴拉大半天,最後就駁回了林某家屬的起訴,維持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這讓林某家屬給氣的不輕,他們之前一審贏了,現在一審居然又輸了,兩次判決真的是大相徑庭。
而且這次法院所說的理由也太牽強了,明明說工作中會有應酬,結果後來又說林某喝酒並不是其工作的內容,這不是自己打自己臉嗎?
他和總經理一起陪客戶吃飯喝酒,無論怎麽說,都是為了工作,而不是個人的私下請客行為,勞動局隻所以不願意認定為工傷,就是為了不願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酒店沒有為林某交工傷保險,估計勞動局就會認定了,因為酒店不交工傷保險,出了工傷以後,就由酒店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政府出了。
一審判決之後,林某家屬立即上訴到中級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這才到了二審,而二審的結果是什麽呢?
自然還是敗訴了,不然就用不著再審了,牛昭接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是二審剛剛下過裁定,二審的裁定下過之後就生效了,林某家屬就急忙換律師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