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一審判決是錯誤的
鄭義紅作為出庭檢察員,雖然不像一審時作為公訴人,去積極地追求將被告人送入大牢,但是她也不能眼睜睜地看著一審的判決被推翻,因而她有必要出手,盡力維持一審的判決。
見孟浪的問話目的就是在於推翻原來一審的定性,想讓二審法官確信王某隻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她不能輕易地讓孟浪得逞了。
她這麽一問,王某不知作何回答,什麽間接故意直接故意他哪裏會懂,反正他隻知道自己並沒有殺死吳某的想法。
見鄭義紅這樣問了,孟浪提出抗議道:“出庭檢察員這是主觀臆斷,上訴人從來沒有想致吳某於死地的想法,同時吳某死了對他沒有任何的好處,要說吳某死了,他反對不反對,本律師認為這不是吳某有沒有殺人的主觀心態,麵對他人的死亡,從主觀上講我們都是會反對的,所謂兔死狐悲,物傷其類,這是人類最基本的情感,但如果說不反對,這也沒什麽,因為生老病死是客觀規律,你總不能反對客觀規律吧?因而本案的關鍵在於,上訴人是否對吳某的死采取了放任或者希望的態度,這才是本案的焦點所在。”
雖然和鄭義紅熟悉了,但是在法庭上,孟浪還是毫不客氣,法官聽了他的話,禁不住點了點頭道:“上訴人的辯護人講的有道理,本案的焦點就在於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罪過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接下來的庭審請出庭檢察員和辯護人針對此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法官這樣一說完,鄭義紅便看了孟浪一眼,心想孟浪的確十分敬業,一個二審的案子,也下了功夫了。
雙方發問完畢後,便進入法庭調查,由於一審的時候已經對證據部分進行了舉證質證,二審的法庭調查就簡單了許多,法官問雙方是否有新證據提交?
孟浪便說沒有,而檢方同樣也沒有,但是孟浪提出要對一審的證據提出一些新的意見,法官聽了,就讓他在法庭辯論部分一起陳述,不必在法庭調查部分發表意見了。
很快就進入了法庭辯論,孟浪便圍繞著案件焦點,先發表了辯護意見:“上訴人通過微信與被害人吳某相識半年後約會,雙方之前沒有任何矛盾,在約會期間也沒有發生什麽爭執,雙方為了尋求生活刺激而出來約會,上訴人沒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首先我們可以排除王某有直接故意殺死吳某的情況,這其實在一審時已經認定了,如果是直接故意,一審不會判處他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上訴人到底有沒有間接故意殺人的情況呢?辯護人認為,他也沒有間接故意殺人的罪過,間接故意是一種不作為的故意,他雖然沒有積極追求,但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態度,它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極為相似,二者容易混淆,但兩者的區別在於,他對危害結果持什麽態度,間接故意的態度是,危害結果發生了,對我來說並不是一件壞事,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態度是,危害結果發生了,對我來說,這是不可接受的,因而歸結到本案上,對於吳某的死亡,上訴到底是可接受的呢,還是不可接受的?
當事人的主觀態度不能靠我們去主觀臆測,還是要用證據說話。上訴人在吳某的死亡過程中,確實是存在著不可饒恕的錯誤,他遲遲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導致吳某的病情加重,從而死亡,但是從上訴人最後緊急將吳某送到醫院救治的情況來看,他對於吳某死亡的結果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他有著放任的心理想法,他完全可以在與吳某發生完關係後,一走了之,然後告訴我們,他當時沒發現吳某有什麽異常,如果這樣的話,如何認定他有殺人的故意呢?上訴人一直與被害人呆在一起,正說明他沒有殺人的故意,他的疏忽大意,他的反應遲鈍,確實是讓人感到懷疑,但是懷疑歸懷疑,如果我們認定他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必須要充分的證據來證實才行,而現在我們沒有看到這方麵的證據,而從邏輯上也無法認定上訴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因而一審的判決有誤,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而不是認定他為故意殺人。”
孟浪這樣講完後,法官聽了點了點頭,然後就看向鄭義紅,由她發表出庭檢察員意見。
鄭義紅此時其實也意識到一審判決的確有點問題,認定王某故意殺人有些牽強了,但事已至此,她不能臨時改變原來的意見,隻好說道:“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故意殺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上訴人在長達十幾個小時的時間內,對被害人出現的嚴重病情不聞不問,直到發現被害人身體發涼,才將其送醫,明顯有著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因此認定他是故意殺人,符合案件事實情況,如果說他是疏忽大意,那他這個疏忽大意就到了精神不正常的地步,然而上訴人事實上是精神正常,並沒有什麽精神毛病,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鄭義紅就發表了這樣的出庭意見,她講完後,法官問孟浪是否還有新的意見,孟浪便說道:“上訴人的確沒有精神問題,智力也正常,但是現場我們也看到了,上訴人身體非常肥胖,而且他剛發現問題時,被害人的情況並不嚴重,他剛才講以為是兩人發生關係後的反應,辯護人認為他的說法符合現場實際。
而到了後來發現被害人大便失禁後,已經是晚上,這個時候,上訴人產生了僥幸心理,認為被害人還是沒有什麽太大問題,繼續睡覺,這裏麵的確有著很大的疏忽,但他並非是見死不救,如果他有意識到被害人可能會死亡,而他也不管不問,那他不可能會留在現場,如果我們認識到一個人將要死了,正常情況下,會與他一直呆在一起嗎?既然要認定他是故意殺人,那麽必須要認定上訴人已經認識到吳某會死亡,然而根據吳某的受傷情況,上訴人是不可能認識到她會死亡的,所以,一審判決認定他是故意殺人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