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充分證明

  做了充分的準備之後,案子正式開庭了。


  當事人沒敢過來參加庭審,而是全權委托孟浪出庭代理訴訟。


  對方當事人則是來了,不但石可浪來了,而且另一名掛名股東也來了,因為他是掛名股東,一看到讓人給告了,心裏十分慌張,連忙請律師幫忙出庭應訴。


  而巧合的是,他請的律師居然又是馬扁律師。


  兩人一見麵,又笑了,真的是緣分哪。


  石可浪也請了一名律師,當他看到孟浪孤零零一人坐在原告席的時候,心裏麵就產生了不屑之意。


  一是看到孟浪的當事人沒來,二是覺得孟浪是一個年輕的小律師,同時他的律師也給他打了包票,說這個案子穩贏,沒什麽問題。


  因此,他坐在那裏還是比較沉的住氣。


  孟浪打量了他一眼,覺得他就不是一個善人,當事人說他有惡勢力背景,看來所言不虛。


  庭審開始。


  孟浪把起訴狀一讀完,石可浪的律師就反駁道:“原告起訴錯誤,我的當事人石可浪先生並不是合格的被告,原告把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責任混同,明顯於法不符,請法庭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石可浪先生的起訴。”


  另一位股東的律師馬扁接著也笑咪咪地說道:“第三被告與第二被告的意見一致,退一步講,即使要讓股東承擔責任,第三被告也沒有責任,因為第三被告,也就是我的當事人隻是公司的掛名股東,並沒有實際投入資金和參與經營,公司的具體運轉都是第二被告負責,與第三被告無關。”


  法官聽完後問:“第一被告的答辯意見呢?”


  這時,石可浪的律師才忙說道:“剛才少回答一點,上檔貿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之欠款,第一被告並不否認,但是現在第一被告資不抵債,無法還款,因此,原告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第一被告破產,故原告起訴第一被告還款,並不是最好的選擇,第一被告無力抵債。”


  石可浪的律師把這話一說,可把孟浪給氣壞了,石可浪請的這個律師,跟石可浪一樣會耍賴。


  要說他不承認欠債,或者承認欠債,但不想還款,這都無所謂,作為律師,總是要無理也辯三分的,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要對的起當事人所出的律師費,這都很正常。


  但是,在法庭不能給原告出什麽主意,以顯示自己的高明,而貶低對方律師的水平。


  而現在他恰恰是這樣做的,他居然說自己不應當起訴被告還款,而應當向法院申請第一被告即上檔貿易公司破產。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當企業資不抵債的時候,它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以便讓企業清償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但這隻是在債權人眾多,或者債權數額較大,並且涉事企業法人資格完整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保護自己利益而作出的無奈之舉,否則誰會去申請企業破產?


  企業一破產,沒實現的債權就灰飛煙滅,再也沒有機會獲得償還了,都是最後不得已的辦法。


  而現在的情況是,上檔貿易公司因為石可浪的行為,導致它根本沒有完整的法人人格,讓它破什麽產?想用破產來逃避債務,這個坑想讓他跳?


  孟浪看了石可浪的律師一眼,隻見石可浪的律師嘴角上現出一股讓人不易察覺的微笑。


  很得意啊!


  法庭調查開始。


  “請原告先舉證。”法官敲了槌子。


  孟浪不慌不忙地舉起證來,先是提交了欠款證據,證明第一被告欠款五百萬元,同時第二被告在上麵也簽了名。


  石可浪的律師立刻質證道:“第一被告不否認欠原告的錢,但這隻是第一被告的債務,與第二被告無關。”


  馬扁也接著說道:“同意第二被告的意見。”


  馬扁作為第三被告的律師,並不需要多說話,隻要跟著第二被告亦步亦趨就可以了,對他來說,這個案子隻是一個小案子,也不需出太大的氣力。


  孟浪繼續舉證。


  第二組證據是上檔貿易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它的出資情況,股東情況。上檔貿易公司注冊資本一千萬元。


  這是客觀書證,三被告均無異議。


  第三組證據就是上檔公司的實繳資本證據了。


  上檔公司自打成立以後,這一千萬元的注冊資本,實際注資才幾十萬元,剩餘的注冊資本根本沒有注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實繳注冊資本的,股東需要在欠繳的資本金額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這組證據一提交,石可浪的律師就辯解道:“公司成立後,我的當事人投入了上千萬元來經營企業,隻是沒有嚴格的財務製度,導致這些錢款並沒有通過公司的帳戶進行周轉,並不是抽逃注冊資金。”


  孟浪馬上反駁道:“一個公司,如果沒有嚴格的財務製度,怎麽能證明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呢?把個人的錢與公司的錢混同,這是標準的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在這個時候,我們就要揭開公司的麵紗,讓真正的債務人露出麵目,而這個債務人就是公司的股東!”


  這話把石可浪的律師說的啞口無言,實在想不出反駁孟浪的理由。


  “第二被告並沒有與第二被告的財產混同,隻是在公司運營時,用了第二被告的帳戶而已。”片刻,石可浪的律師終於想出了一個站不住腳的理由。


  “這正說明是混同,人格混同,財產混同,第二被告還有什麽可辯解的?”孟浪立刻回擊道。


  石可浪的律師聽了,暫時無法再回答了。


  接著孟浪又將五百萬借款的流向證據提交給了法庭,證明石可浪借款後,錢款並沒有進入公司帳戶,而是用他的私人帳戶將錢款轉走了。


  這些證據充分證明,這五百萬的借款屬於石可浪的私人借款,而不是公司的借款,即使是公司借款,因為石可浪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待遇,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東索賠。


  同時由於石可浪未實繳注冊資本,其也應當在未繳注冊資本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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