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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二章——袴田嚴案

  “什……什麽?”毛利蘭吃了一驚。“母親她居然……”“嗯,是啊,”毛利小五郎很不爽地看著麵前的卷宗。“這個糟老婆子,居然就這麽把案件丟給我這個名偵探!當我是她的仆人嗎,啊?”


  “這個案件……”而在一旁的柯南看到這個卷宗的抬頭之後,卻吃了一驚。“袴田嚴案?”


  “你小子居然知道這麽久遠的案子?”毛利小五郎看了他一眼,稍稍有些驚訝地說著。“我看看,應該有……28年了呢。”


  “28年前的案件?”毛利蘭驚訝道。“這麽久遠嗎?我隻是把卷宗過了一下手,還沒有看內容……等一下,28年的話不是已經超過追訴期限了嘛?那這個案子還有什麽價值?”


  “這個案子早就審判完了,這是再審需要的證據,所以才不需要管那些追訴期限之類的東西,”毛利小五郎翻看著卷宗的目錄部分。“這裏有現場記錄,自白調查書,公訴證據清單及相關鑒定材料,一審判決書……全都是檢方的證據,這家夥打算給袴田做過失殺人辯護嗎?可那樣的話不是應該需要從袴田的主觀態度入手……”


  說到這裏的時候,毛利小五郎的臉色突然變了。“等一下,這個老太婆給我這些檢方用品不會是想……給這些東西做證偽吧?”


  “證偽?”毛利蘭立刻意識到了他父親的意思。“您是說,這些證據可能是假的?”


  “或許吧,”毛利小五郎點了點頭。“英理對這類冤案的無罪辯護似乎有很獨特的愛好,當年免田事件(日本著名冤案之一,48年被判搶劫殺人,83年再審宣告無罪)的再審期間她可一直在收集相關資料,而且似乎還在辯護當中為辯方出了力。”


  “英理阿姨打算怎麽弄啊?”柯南突然問道。“這個案件的話,不好翻案吧?”


  “……”看了一眼現場記錄之後,毛利小五郎的眉頭抽了一下,最終把毛利蘭和柯南叫到了自己旁邊。“你們過來一起看吧,如果覺得有哪裏不對的話就告訴我。哪怕隻是覺得不對也要告訴我,任何異常都算。”


  ……………………


  1966年6月30日淩晨,靜岡縣清水市味噌工廠的專務理事一家慘遭滅門,父母子女全部慘遭殺害並被縱火,而該工廠的員工,前專業拳擊手袴田嚴很快被鎖定為嫌疑犯,在找到了相關證據之後被判處搶劫殺人罪並房屋縱火罪而判處死刑。


  在這起案件中,輿論的影響相當嚴重——在袴田事件後的第四天,媒體就已經將前拳擊手H(袴田嚴,HakamadaIwao)被作為嫌疑犯的事實進行了報道。由於重罪的起訴時間相對較慢,因此在案件進入審判期時,國民往往已經被媒體動員起來,並且進入了群情激奮的狂熱模式。


  舉例而言,同年9月12日,起訴不久之後,某報刊的靜岡版中便公然刊登了一篇《科學搜查的凱歌》,聲稱“‘從袴田房中搜查出帶血的睡衣’就是‘科學搜查的勝利’(注1);“袴田是常人無法想象的性格異常者”;“犯罪手段殘忍,即使證據陳列眼前,他也頑固異常,長達二十天都拒不承認。頑固與反社會性是犯罪者的共同性格,而袴田是最為極端者”和“缺乏情操,毫無良心”等評語——而此時,袴田嚴甚至還僅僅是被起訴,連是否真的有罪也還隻是個未知數。


  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書認定袴田嚴以如下方式犯下罪行:為了盜竊財物,穿著五件衣物並套著防雨外套,攜帶木工小刀進入味噌工廠。隨後,他爬到專務家後門的樹上,越過中途阻隔的東海道鐵路防護欄並跳入專務家中。在刺殺一家四人之後盜走三個錢包,通過後院的門返回工廠,脫下五件衣物並換下睡衣,並伺機將五件衣物丟入味噌工廠的釀造桶中銷毀證據。隨後,他從工廠的石油罐中取出混合油,點燃了四人的屍體並返回了工廠。


  但與此同時,這件案件的審訊當中出現的問題也相當明顯,甚至連一審判決都對此進行了非常強烈的批評。


  “本案的搜查方式,無論是從‘本質真相的發現’的角度,抑或‘正當程序’的角度,都必須進行嚴肅的批評與反省。為杜絕本案的事態再度發生,特此附言。”


  但盡管判決對搜查當中的行為進行了強烈的批判,但法庭卻仍然在審判當中毫不猶豫地認可了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並且判決了袴田嚴死刑,因而也遭到了日本律師聯合會的強烈反對。


  “這並不矛盾吧?”毛利蘭有些疑惑。“雖然說搜查的過程有問題,但證據就在那裏,如果法官認可了證據的可靠性,無論如何也應該對檢方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可吧?”


  “……”毛利小五郎抬起頭,看著毛利蘭,甚至看著自己的親生女兒都有些發毛。“你……還真是我的親女兒啊……”


  “哎?”毛利蘭愕然。


  “我以前也曾經問過英理這個問題——為什麽她們律師總是吹毛求疵要把那些警察們好不容易才抓到的犯人再送出去,哪怕證據都已經指向了他們確實有罪。”


  …………


  “律師並不是神,也不可能將黑的說成白的,”當時,妃英理這樣對著自己的丈夫說著。“事實上,我們承擔的更多的是提醒者的身份。”


  “由於諸多原因,法官在審判當中的立場往往是高度傾向於檢方,對於那些證據當中不充分、不合理的地方視而不見,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出現。”


  “而我們律師的目的,就是為了將這些有問題的地方指出,讓所有人能夠真正審視這一點,並且得出一個真正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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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袴田嚴案首次陳述中,檢方指證袴田嚴穿的是被發現的帶血的睡衣,但在味噌釀造桶中發現了更有力的五件衣物作為證據之後,便將這一判斷修正為穿著被發現的那五件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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