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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章 再次協商未成

  李誌平這時候也算是仁盡義盡了,難得的好心,可是李蓉蓉並不領情。


  哪怕是免了費用給了出院小結,她都不要。


  張建設這樣子出院後能去哪裏?誰來照顧?這些都是現實問題。


  醫院這麽好的條件不住去頭疼這些問題,她又不是腦袋進水。


  她不辦理出院手續,李誌平也動不了。


  總不能把抬著張建設往醫院門口一扔吧。


  黃一曦無法,隻能繼續再找酒店。


  “陳總,目前就是這麽一個情況,如果你們不賠償,我的當事人沒錢交醫院治療費用,醫院也就不可能出具出院小結,也就沒辦法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也就不可能計算精確的賠償金額,到時候你們可能麵對著天價賠償數額。”


  她不敢說李蓉蓉和醫院那攤爛事,要是一說,更不可能解決問題了。


  今天來協商的總算不是前幾次那個鼻孔朝天的經理,而是酒店的總經理,姓陳,五十多歲,看上去人很狡猾,但沒有傲氣。


  狡猾的人黃一曦不怕,因為他狡猾,所以能衡量利弊,盡快做出最符合他們利益的決策。


  比起那個傲氣又一根筋的經理好得多。


  黃一曦之所以耐著性子和酒店斡旋,也是因為沒做傷殘鑒定沒有確切的賠償金額就沒法提起訴訟。


  陳總靜了一會兒,“這不該我們酒店賠償的,你也知道,這個員工是車禍,我們酒店是無辜的。”


  說起來也是邪門,他們酒店生意非常好,每一年都會遇到一個員工非正常死亡,可是老板一點也不在意。


  今年這個員工沒死亡,生意好象差了許多,老板很是不滿意。


  可今年生意不太好,這個員工偏偏沒過世,老板臉上陰沉了許久,對賠償金額很有意見。


  做為一個總經理,對於其中的蹊蹺不是一點沒察覺,他不敢再想下去。


  “你也知道,我們沒有肇事者的任何線索,你們酒店在瑞桐市也算是酒店行業的龍頭老大,如果你們有肇事者的線索,歡迎舉報。”


  黃一曦後來還是讓斌哥幫忙查了一下全市的4s店,可是在那段時間,沒有找到相同車型且未上牌的售賣記錄。


  斌哥隱晦地提醒黃一曦,讓她不要再查下去。


  黃一曦一說到肇事事,陳總經理的眼角禁不住抽動一下。


  如果黃一曦不是一直注視著他,肯定錯過他的表情。


  黃一曦心裏有一個猜測,這個總經理應該知道肇事者是誰,隻不過幹不過人家,所以不說。


  “如果你們有幫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這事情你們也不需要為難了。”


  雖然辦理一般工傷保險都得發工資辦理,張建設顯然還不到時間,但酒店並不是完全無辜的,黃一曦查過,這酒店隻為老板和幾個高管辦理五險一金,其他員工包括中層管理人員都沒有。


  這些事情前麵調查和協商時雙方都清楚,陳總安靜了一會兒終於開口“我再次重申,張建設這件事和我們酒店無關,我們能拿出十萬元已經是出於最大的人道主義了,你們的胃口太大了,既然你們還不滿足,想采取什麽方式我們奉陪到底。”


  陳總經理收拾好本子,站起來,一副無賴樣子。


  黃一曦深知這算是酒店最後的協商安排了,但是她一點也不氣餒,畢竟,她手上還有殺手鐧


  “我的當事人也知道她丈夫這起意外的最大責任人不是你們酒店,所以隻要求最低的補償,沒想到我當事人的善意沒被接受,既然如此,我們隻能走最後一步了,我已經讓醫院提供截至昨天的治療費用單據,決定向審判機構起訴同時申請先予執行。”


  “你說什麽?”陳總詫異地回過頭來。


  “先予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我的當事人完全符合申請先予執行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當然,並不是以上範圍的案件都能提起先予執行,先予執行還需要下列條件的前提。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審判機構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


  “我想貴方也十分清楚,隻要有了先予執行的款項,我的當事人完全多久拖得起,而時間越長,對貴方越不利,要知道我當事人在醫院多住一天,對貴酒店就是多一筆費用,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麽貴方不願意直接坐下來協商,50萬元對你們酒店來說,並不是一筆很大的金額。”


  50萬元,並不是李蓉蓉一家人的最高要求。


  說起來也可悲,李蓉蓉的公公在李蓉蓉生孩子的時候也到了白水州,他要求賠償到手的金額為15萬元,李蓉蓉可以拿10萬養孩子,而他隻要5萬元。


  李蓉蓉的要求高一些,20萬元,一方拿10萬元,當然,她公公拿10萬元也是有條件的,李蓉蓉要求她公公以後照管張建設。


  不管是她公公還是李蓉蓉,原來還有考慮到張建設的後續治療問題,到現在已經完全放棄,不再談起。


  而黃一曦把賠償金額定為50萬元,不過心理價位是30到40萬元,她希望多爭取一點,至少在幾年時間內,張建設能多獲得好一點的照顧。


  哪怕那筆錢最終不會落在張建設頭上。


  張建設的事情還沒有解決,倒是陳如海的案件意外結案了。


  鑒定報告出來後,黃一曦就申請釋放陳如海,他沒追究其他人責任算是不錯了,林玲的當事人也沒辦法咬著他不放。


  至於他們協商的賠償方案是什麽樣黃一曦根本不關心,倒是陳小鳳陪陳如海來找過黃一曦,說起賠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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