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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章 事實與理由(一)(為我在這裏看書加更)

  一是征收主體違法。


  這條征收主體違法,原告共列了三點理由。


  第一點理由,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房屋征收主體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而東海社區管委會是白水州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並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被告不具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體資格。


  在民事訴訟中,尤其是合同法裏,別看合同法的六大要素第一條,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很多簽訂合同的人以為這一點不重要,卻不知道,主體資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前提,離開了合法主體資格,整個合同或成無效合同,或是效力待定合同。換句話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這是東海社區之所以是第一被告的原因。


  第二點理由更是正當,依據《白水州市貫徹國務院ap;ap;lt;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ap;ap;gt;的若幹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征收人600戶以上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下達房屋征收決定,鷓鴣村片區控製規劃a1—a7地塊被征收居民共有1326戶,遠超600戶,被告無權下達房屋征收決定。


  第三點理由更是好玩,被告下達的征收決定書中載明不服房屋征收決定,應向豐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認不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被告無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在寫第三點理由時,黃一曦和商洛宇以及康明揚相互丟了一個狡黠猥瑣的笑容,出台這份公文時,東海社區大約沒有請公職律師審核通過,或者說,他們有請公職律師審核通過,但是該律師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來。


  呂清楓要是沒有站在他們的對立麵,應該樂意解答這個問題的,當然,他們不回答,黃一曦等人也清楚。


  按照白水州市政府規定,拆遷工作及賠償方案由各個區自定並負擔。


  白水州舊市區有三個區,分別為東江區、豐江區和安江區,安江區是郊區,地廣人稀,東江區是老城區,整個城區破舊不堪,石頭危房和磚混房子最多,是最需要拆遷重建的區。


  但東江區有一個桑蓮寺,桑蓮寺始建於唐朝垂拱二年(公元686年),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悠久曆史。蓮寺內有兩座石塔,本地人簡稱為東西塔是鎮國塔、仁壽塔,兩塔是中國現存最高的一對石塔,其中又以東塔七層石塔鎮國塔最高,高度4827米。


  為了保護曆史景觀,老城區的建築不能高於東西塔高度,這個高度並非指水平高度,而是站在舊城區不管哪一個最高的地方,都能看到東西塔,根本測算,這個高度在舊城區的建築要求在20米以下,這意味著東江區的拆遷後重建的房子不能超過六層樓。


  要知道拆遷賠償的費用來自兩個方麵,一是開發商新建樓盤的利潤,但舊城區的樓盤最高也有五層,按照一賠一的方案,加上拆遷補助費和租房安置補償費用,即使是大量的平房支撐,但開發商要來拆遷舊城區,不要說利潤,隻怕成本都不夠。


  又因舊城區的嚴格規劃管製,例如城南片區規劃成旅遊文化區域,公用麵積增多,商品房麵積更小,所以哪怕東江區政府多次抬商引資做動員,也沒有開發商有興趣開發。


  除非政府財政自行負擔,這塊指望東江區自行解決也不太可能,東江區原來都是居民住宅聚集地,商業和工業很少,要知道東江區的中山路胡同內及周圍幾個老舊小區,都是石頭五層建築,按照規定屬於危房,但東江區政府不允許私人拆建,又無財力支撐重建,至今仍無結果。


  盡管東江區政府有一階段搬到西南郊區,可是因為自身能力欠缺和風水問題,那地區並沒有多大發展,後來白水州市政府搬到東海,東江區政府又搬回舊市政府辦公地點。


  這也是東江區至今經濟發展緩慢,區域規劃進展不力的原因。


  而豐江區不同,豐江區是新貴,地大物廣,拆遷賠償成本不高,又可以建高樓,在白水州地位可以參考鬆江府的浦東,所以豐江區財大氣粗,不要說東江區那種舊地方,就是二三十年前的建築幾乎也都拆掉重建。


  可以說現在整個豐江區煥然一新,隻差鷓鴣村了。


  誰出錢誰說話,豐江區每次拆遷時都成立一個社區拆遷指揮部,掛靠在社區管委會下麵。正因為如此,豐江區根本沒有意識到,他們沒有這個主體資格。


  二是征收決定的適用法律、法規有誤。


  根據《決定》公布的征收補償四至界限,鷓鴣村整片地區在上述征收範圍內,但這片土地成分複雜,街道及兩邊的房屋為國有土地性質,其他地方都是農村宅基地,性質為集體土地,被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法律、法規有誤。


  東海社區管委會下達的征收決定及公告均未將國有土地性質和集體土地的地塊進行拆分,同一征收決定中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在集體土地未經合法征收並變更土地性質的前提下,直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規定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三是征收決定的程序違法。


  這個程序違法的理由也列了兩點,第一點是被告以危房改造為由進行房屋征收,但該危房改造項目並未納入白水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也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之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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