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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章 簡易程序(六)

  “我的當事人身體不好,他和李女士婚後沒多久就沒有上班了,每個月還得花費許多錢買藥,根本沒有財產,而那一套房子,你們也看到了,那是國家給我當事人的個人福利。”


  沉默許久的劉律師終於撈到說話的機會,雖然前麵他沒發揮多大作用,不過不要緊,隻要對方答應離婚,那麽事情就成功了一大半。


  “反而是李女士,至今依然在居委會上班,不過我的當事人說過,他一個男人斷然沒有要女人錢的事,所以我當事人同意,大家各管各的財產,同時也不承擔對方債務。”


  黃一曦氣笑,這些厚臉皮的話對方律師竟然能說得如此理直氣壯,她懶得再說,“既然談不攏,李法官,還是等正式開庭通知吧。”


  反正李紅霞一點也不著急,能不離婚最好,張自力過世後,哪怕賬戶的錢拿不到,但喪葬費撫恤金贍養費肯定不能少的,至於固定資產,她至少能得一半以上,要知道她的兒子也是張自力的兒子。


  “還是再談談吧。”李麗娥假笑一聲,“人沒了還計較錢做什麽?”


  “就是”,劉律師接腔,“我真不明白有些女人,自己不肯去奮鬥,纏著男人想要男人的錢,還整天要求男女平等,又要裏子又要麵子的,以為她是公主呀。”


  “不是我當事人的錯,為什麽要我當事人承擔這個錯誤的代價?如果張先生沒有誠意,那就不要離婚呀。”


  黃一曦冷笑,把話又繞了回來。


  經常聽到有人勸處於弱勢的女人,男人既然對你不好,他想離婚就離了吧,他不給你錢你也認了吧,你如果要錢,說明你也不是真心愛他。


  就算喊了幾十年的男女平等,實則大家都知道不平等,家裏隻要有兒子的,財產肯定都留給兒子,對女兒好一點的還會給點嫁妝,有些人反而擔下聘禮。要是女兒不滿意了他們還生氣,說有本事的話要錢幹什麽,可是他們卻忘記了,他們把財產留給兒子當大爺的。


  如果有錢女人或是會賺錢的女人或是非常漂亮或是非常有能力的女人,這話也許沒錯,可是對於平常女人,穿著鞋子未見得幸福,可是赤腳也未見得舒服。


  大部分的女人離婚後社會地位,經濟都一落千丈,這時候錢是多一分就少一分辛苦,千萬別指望他婚姻中對你不好,離婚時會因為你的善(愚)良(蠢)而感動。


  就算如此,也在先把錢摟在自己懷裏再說,主動權在自己手上和在別人手上差很多,當然也不是說要為了錢用盡一切手段,理直氣壯地爭取屬於自己應當得的,如果能從男人的過錯中多一些補償是更好了。


  除了自己代理的離婚案件,包括自己聽到看到其他律師代理的案件,隻要在婚姻中經濟強於女性的男性,黃一曦從未碰到一個男方當事人說,對不起,因為我的錯,所以會在經濟上補償你和孩子。


  而碰到自己出軌、惡習卻把離婚的過錯責任推給女方的男人舉不勝舉。


  “李法官,既然對方沒有誠意調解,我們還是正式開庭的時候見吧,再說下去也都是廢話,解決不了實質問題。”


  黃一曦不再看張自力和劉律師,率先走出去。


  “黃律師,你站住,到我辦公室來一趟,我有話要說。”


  李麗娥突然開口。


  坐在李麗娥的辦公室裏,李麗娥突然告訴黃一曦,這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三天之後就會正式開庭。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隻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張自力和李紅霞這個案件,怎麽看也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想到這裏,黃一曦笑笑,“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這個案件雙方對離婚事實的認定、對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都有不可調解的分歧。都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家親,我個人認為呀,離婚案件不應該適用簡易程序。”


  “就這個理由?還有嗎?”李麗娥不動聲色,自顧自地倒了一杯茶。


  “其次,對於本案中,原告提供他單位出具的他們夫妻居住的房子為他的個人財產這個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做為被告代理律師,現在當場請求人民法院對這個證據進行調查取證。”


  說完這句話,黃一曦現場掏出紙筆,準備寫《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


  “你不用寫了,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這不是法院調查取證申請的範圍。”李麗娥趕緊擺手。


  《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我明白這不是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中第(三)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李法官給的期限太短,我和我的當事人沒有能力在這麽短的時間取得證據。因此,我代表我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同意我當事人調查取證的申請。”


  黃一曦嘴皮子很溜,她其實明白,這件事就是寫申請也沒用,民事訴訟中,至少她辦案到現在,有幾個案件的證據法官是有調查的,但至今為止就沒有法官幫當事人調查取證的。


  之所以提出這個要求,是看到經辦法官一直“熱心“地準備辦結這個案件,所以被拒絕了她根本不失落,“既然如此,我想問下李法官,這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法院是否指定舉證期限?”


  要知道,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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