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章 不速之客(四)
知道自己的媽媽不是自殺,而是被人殺害後,黃小田想為媽媽申冤的心情商洛宇和黃一曦都能理解,可惜愛莫能助。
黃小田捂著臉,不讓人看到他的神情,隻聽到他喃喃自語,“就真的沒辦法了嗎?那我媽,我媽的罪豈不是白受了,她忍了那麽多痛苦,沒有變成那樣,不就是希望有一天她的冤情能申冤,清清白白地離開這人世間嗎?”
黃小田媽媽的事,從科學上來說,就是被活埋後沒死,吸空了棺中的空氣形成真空地帶,現在又聽到棺材四周澆上瀝青,更是證實商洛宇的判斷,但是從違心從封建迷信上說,也很難排除沒有非人為因素,畢竟大家都相信一句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商洛宇冷靜地問“小田,那你知道造成這樣後果的是誰嗎?他或他們還活著嗎?”
從這樣的結果不難斷定,真凶肯定是黃小田的家人當中,具體的凶手雖說沒有證據斷定,但也有跡可循。
“對呀!”
黃一曦猛然地想到這個問題,那天她聽到大伯母說過,當時好象是黃小田的爺爺奶奶和大伯母和黃小田的媽媽吵架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三個人現在好象隻剩下黃小田的大伯母還在人世了。
凶手如果已經過世,追究也沒什麽意義了,商洛宇還有一層憂慮,隻有黃一曦才明白,說起來都是黃小田的親人,不管是古今中外,都有親親相隱的規定,當然,受害者也同樣是黃小田的親人,這樣就另說了。
黃小田咬著牙,“我問過村裏的老人,應該是我爺爺奶奶和大伯母為了五斤糧票和我媽吵架,可是我不相信,我爺爺奶奶不是小氣的人,不可能為了幾斤糧票這麽對我媽的,可是我爺爺奶奶走了,真相是什麽誰也不知道,我問我大伯母,她卻連理都不理我。”
黃小田是他們家的大孫子,從小到大,爺爺奶奶都很疼愛他,有什麽好吃的,第一次捧到他麵前,哪怕是他父親再娶後又生了兒子,他在家裏的地位也沒有改變,就算是大伯母,對他也不錯,所以剛知道時,他也沒辦法接受。
“那個,小田呀!”
許久沒出聲的林舒芳弱弱地出聲,林舒芳是經過那十年動蕩的人,那時非常困難,村裏甚至有餓死人的事情發生,五斤糧票其實不少了,“你是不知道那幾年大家都困難,可能都是一時之氣,你也別太別太痛苦了,說不定他們也隻是無心之失呢。”
在林舒芳眼中這世上就沒壞人,不過黃一曦也讚同她媽媽的意見,就算追究誰是真凶,此刻也沒有意義了。
“不,沒給我媽洗刷冤情,讓我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走,我枉為她兒子呀,小曦,你就幫幫你小田哥吧,幫小田哥弄清楚他們為什麽要害死我媽媽,哪怕是一張沒辦法執行的判決書,讓我燒在我媽靈前,我也甘願了。”
在黃小田看來,他媽媽之所以能重見天日,就是要他為她沉冤昭雪,所以無論如何,他也要完成這件事。
黃小田突然朝著黃一曦商洛宇跪下去,嚇得幾個人都上來拉,他卻掙紮著不肯站起來,還是林舒芳出聲,“小田,你這是幹什麽,小曦年紀比你還小呢,你這樣是折她的壽呀。”
這話說完黃小田才直起身上,頹然坐下,雙手捂著臉不再開口,淚水從指縫無聲地滴下。
幾個人麵麵相覷地坐著,都沒有能力打破這份沉默,過了許久黃一曦才慢慢吐出一句話,“小田哥,你要是真的想弄清楚的話,我們自己去提出自訴試試?”
聽到這句話,商洛宇猛然抬頭看向黃一曦,她是不是急暈了,這麽嚴重的案件,根本不符合刑事自訴條件。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商洛宇搖搖頭,否定黃一曦的提議,“這個案件不是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並不符合自訴案件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製等較輕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黃一曦本來以為這類案件有個兜底條件,聽商洛宇這麽一說也有點失望,可是她看到黃小田灰暗的眼睛已經有點亮光,又瞬間變為黑暗後,還是不太忍心,遲疑地問商洛宇,“能不能以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麵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麵決定。
商洛宇苦笑,“你自己也說過是被害人,可是黃小田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害人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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