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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章 律師辯論比賽 三

  p1() ?黃一曦記得以前聽說過一件事,一個朋友好幾年沒關心政治了,有一天突然考試,時政題裏麵,他幾乎都不會,寫了一些萬金油的話,領導嘛,把在台上的大佬輪流填,問答題嘛,把臨上場背的那一段最近老大的談話抄了一遍又一遍,事後他得意洋洋地說,“哪怕全不對嘛,改卷的老師也不敢打叉,肯定會給個一兩分的。”說起來真是無恥,聽說那次他的成績還合格了。不過人家能這樣子,也是一種本事,做為反方三辯四辯,他們倆毫不吝嗇地為這位正方一辯熱烈鼓掌。正方一辯也頻頻鞠躬,他對自己的開門紅或者說是下馬威的效果也十分滿意。李軍教授等掌聲稍歇,方開口,“下麵我們來聽聽反方一辯宋麗麗律師是如何破題立論的,時間也是三分鍾,請。”宋大律師深吸一口氣,胸前波濤洶湧,氣壯山河般站了起來,然後尖聲道:“領導們、評委老師們、各位同行們,正方一辯的論點十分明確,不得不說……”台下一片懵懂,全都聽愣了。你個一辯開宗明義確立論點就行了,讚揚對方個毛啊?顯示你個大度量呀,法律上誰不知道對方的論點是大多數人同意的觀點,不然怎麽會寫在正方上,你同意也不用公開表示呀。商洛宇千年不變的臉上終於有點裂縫,心裏這個後悔啊。當時他覺得相比黃一曦,康明揚的思想活潑,靈活應變來說,宋麗麗的表現有些呆板,便普通話很是標準,所以把宋麗麗安排在第一辯的位置上,不求她有功,但求無過。沒想到一開場,她就叛變呀,這還沒真正開始呢,就要崩盤啊這是?商洛宇三人麵麵相覷,要是現場有條地縫,會毫不猶豫地鑽進去!還好宋麗麗不是沒眼色的,她原本以為,先表揚一下對方再呈述自己觀點更能加深大家的印象,顯示已方的大度,可現在,後果好象HOLD不住。宋麗麗趕緊往回圓,“是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容侵犯,但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的構成不僅要求,還必須存在向他人索取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張三既不具備權錢交易的主觀故意,亦不存在以權換錢的客觀行為,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張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張三不具備受賄罪的主觀要件。受賄罪的主觀方麵是直接故意,體現為行為人能夠認識到自己收受財物與其職務便利具有對價關係。本案中張三的主觀態度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王五提出請托前,張三隻是建議李四收,到底收不收,李四說了算。第二階段,王五提出請托後,張三立馬表明:“你去用,我不要!”無論是哪個階段,張三都不存在收受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綜上所述,我方認為,張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還好還好,宋麗麗後來的陳述雖不出彩,但也中規中矩,黃一曦等人放鬆下來,尤其是康明揚,已經拿紙在擦汗了,他感覺比自己上去發言還累。按照這個辯論賽規則,雙方闡述完自己的觀點後立刻進入自由辯論階段,但第一輪的自由辯論由各方二辯和三辯輪流,接下去才自由發問。“反方一辯的觀點我們不敢苟同……”宋麗麗發完言後,正方二辯立即站起,火力全開,乘機追擊:“張三做為李四的上司,和李四有利益關係,李四所收取的利益是他明示同意,且他也為王五謀取利益,該利益不能實現並非他主觀原因,而是客觀不能,受賄罪基本解釋得非常明白,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所以,張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主持人出聲後,康明揚迫不及待地站起來,將剛才宋麗麗沒有說清楚的客觀要件著重闡述:“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包括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二者缺一不可。從案件事實來看,張三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答應幫忙;第二,拒絕收錢。我方不否認張三存在幫助他人的行為,但是,縱觀整個案件,收受他人財物,並且占有和使用的是李四,張三並沒有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製,缺乏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所以說,張三答應幫忙,全為朋友情誼,與金錢無關,與受賄無幹。我們不能因為張三肩負房管處處長的身份,就機械得得出李四收錢等同於張三受賄的結論。”康明揚最後以柏拉圖的《理想國》第179頁名言定論,“柏拉圖說過,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而在本案中,張三利用職務便利固然有錯,但是,無視張三主觀上的不想收、客觀上的沒有收,這更是錯上加錯。”不得不說,這挺學院派風格,一下子把黃一曦拉到大學和於秋並肩作戰的情景,隻是此時不容她開小差,但她的士氣一下子激昂起來。正方三辯個頭很大,聲音也嗡嗡的,在發表辯論意見時,他表現的有些激動,身體都要探出桌子了,眼睛也瞪得又大又圓,象銅鈴一樣。他看著黃一曦,仿佛她就是張三一樣,不得不說,挺有震懾效果的,“受賄罪不僅指利用本人的職務上的便利,還應包括利用第三人職務上的便利。而所接受的利益也不隻是用於自己身上,也包括用在家屬或者第三人身上,李四本身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且與王五國家工作人員具有職務上的製約關係,同時又利用了這種職務上的製約關係,李四既是受賄罪的主體。張三成為受賄罪的共犯。”.。妙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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