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章 有罪OR無罪 三
p1() ?“不同意!”黃一曦幹脆俐落,我之所以今天開庭更換上訴請求不是被你老婆逼的嗎?我現在就是要打你們個措手不及,若是延期開庭了,我的策略就失敗了,豆腐也不用磨了。x23us.陳法官皺著眉頭,“雖然公訴人請求延期開庭理由不是很妥協,但他也是為了更好地審理這個案件,給犯罪嫌疑人一個公正的判決。”陳法官還想再說下去,卻被黃一曦接住話頭,“尊敬的審判長,我隻知道《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六條二款規定: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但我不知道,什麽時候又出什麽新規定,辯護律師要將上訴請求向檢察官匯報了?”如果不是看到陳法官明顯偏頗彭慶喜的跡象,黃一曦也不會這麽一說,辯護律師向法官爭取好印象是理所當然的事,法官對律師如果印象不好,對他所代理的案件輕則不上心敷衍,重則給點小絆子刹刹威風,都是很正常的事,更嚴重的,偏頗別一方多一點,律師就吃不了兜著走了。什麽,你不相信,法官都是公平的。嗬嗬,您也太天真了,主持兩個小孩子吵架的大人都很難一碗水端平的,何況一個案件。當然,以上都是黃一曦個人看法,不代表她的法律立場。事實上黃一曦早就知道,這場官司,隻要她打無罪辯護,今天對於這兩個人,都無法顧及彼此的臉麵了。唉,黃一曦重重地歎一口氣,在別人眼中,她隻怕是傻缺吧。一個律師,隻要可以的話都不會選擇得罪法官,即使是公訴人,也會給予足夠的尊重。這一場辯護犧牲慘重呀,尤其是陳法官,他可是出名的黑臉呀,黃一曦的小心肝顫顫,她決定近幾年都不要再接刑案了。陳法官原來看熱鬧的臉立刻沉了下來,他覺得自己尊嚴有點受到挑釁,黃一曦趕緊迅速繼續發言,“雖然法律上是這麽規定的,但實際上,在庭前,我也已經找過公訴人溝通,但可惜,公訴人沒有理我。”真是馬不知臉長呀,黃一曦玩味地想,你是哪根蔥,還要我主動去和你溝通,不過,我真的已經和你主動溝通過了。“你什麽時候找過我溝通?”彭慶喜下意識地反駁,突然他想到前幾天臨近下班,黃一曦突然來辦公室,說關於陳大丫的案子有事要說,而那天晚上,正好是他們院的孫副檢察長生日,老婆千叮嚀萬囑咐要他早點去拿訂製的手工千層榴蓮蛋糕,孫副檢察長就喜好這一口。“彭檢察官想起來了吧?”黃一曦笑吟吟地開口,“如果彭檢察官沒有想起,我可以幫助你回憶一下,我一提起要和你溝通陳大丫這個案件,你當時說有事要走,我還問那你什麽時候有空,你是這麽說的,要不要我當場幫你回憶一下?”彭慶喜那時很囂張,覺得老婆都擺不平的人,落在他手裏他不給臉麵就不給臉麵。“你當時是這麽說了,你說:沒有必要,反正案子即將開庭,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需要庭前溝通了。”黃一曦模仿彭慶喜當時說話的樣子,微仰下巴,話簡短,意直接,態度傲慢非常。彭慶喜一臉吃屎的表情,有些動作自己做了有一種優越感,可是看到別人模仿自己才發現,真是很欠揍的。陳法官呆住了,倒是他右邊的那位年輕的法官忍不住撲哧一笑,發現自己失態後趕緊坐直身子繃住臉。黃一曦當時這麽做,於秋還認為黃一曦是多此一舉,不過莊珠支持她,她說對待小人嘛,怎麽小心都不以為過。這世界上,沒有什麽多做無用功的說法,哪怕是一千次做了用不上,但至少,比一次沒有做卻需要來得好。對律師來說更是真理,一次不經意的懈怠,一個很小的疏忽,都有可能輸掉一場不該輸掉的官司。當時去找彭慶喜的時間也是莊珠幫黃一曦留意的,知道他那晚有事,特意在下班前十分鍾到,即使彭慶喜願意溝通,也不會說多久,何況黃一曦進去,又和彭慶喜同辦公室的幾位檢察官打一下招呼,聊了幾句,彭慶喜哪有時間再說。商洛宇在下麵悄悄地豎起大拇指,黃一曦這手玩得漂亮,一個優秀的律師,打官司的時候,除了自己要收集全麵對自己有利和對方不利證據外,還要設想對方容易在什麽環節犯錯誤,把坑挖好讓對方跳。雖然兩院三部規定了辦案機關提起公訴時須告知辯護律師,彭慶喜不溝通,但在眾多程序違法中實在算不得是大問題。如果黃一曦抓住這個問題有些胡攪蠻纏,但相反,黃一曦主動要求溝通彭慶喜沒有接受,他要以變更上訴理由未經過溝通為由延期就沒有道理了。黃一曦這招太漂亮,她給彭慶喜挖的這個坑太深,彭慶喜根本爬不起來。商洛宇的小動作黃一曦沒有看到,她這個人隻要一開始做事,很快就精力集中,全神貫注,隻要和她所做的事情無關,其他人的動作和講話她都會無意識地屏蔽、過濾。陳法官也無話可說,隻能讓黃一曦繼續陳述。黃一曦的陳述有三點,一是一審法院定本案被告協助組織罪在邏輯上存有錯誤,主要犯罪嫌疑人潛逃,至今未歸案,在同一案件中,隻有在判決確定有行為人觸犯組織賣淫罪的情況下再判決認定其他幫助犯為協助組織賣淫罪才更符合邏輯。本案中雖有證據指認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但其是否真的犯有組織賣淫罪還應待其歸案、提起公訴並由法院判決後才能確定。我們在沒有判決確定有行為人觸犯組織賣淫罪的情況下就判決其他行為人為協助組織賣淫罪,難免會辦成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