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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澳門駐軍人員的義務與紀律

  第十六條澳門駐軍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履行職責,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澳門的安全;

  (二)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紀律;

  (三)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製度和生活方式;


  (四)愛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財產和澳門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

  (五)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第十七條澳門駐軍人員不得參加澳門的政治組織、宗教組織和社會團體。


  第十八條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澳門駐軍人員並不得從事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其他任何活動。


  第十九條澳門駐軍人員違反全國性的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澳門駐軍人員違反軍隊紀律的,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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