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二章 庭審結束
不是說好第一條訴訟內容判私下調解嗎?
這也沒調解啊,直接就判了。
最關鍵的是,還凍結了公司賬戶!
由於方文菲起訴的突然,剛才陸有為又以為會輕判,所以沒有采取任何財務措施。
他絕大部分資金都在公司賬戶裏,這下想要再活動,都拿不出錢了!
楊露等人也是又驚又怒,齊齊看向陸有為。
難道那個大人物說話不好使?
陸有為咬牙道:“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書記員嚴肅道:“被告方,審判長正在宣布判決結果,請你不要打斷,否則就請離開律庭。”
黃律官忽然道:“沒關係,書記員,讓他說。”
他看向陸有為:“被告方,你想說什麽?”
陸有為張了張嘴,忽然不知道該說什麽。
質問律官為什麽沒有輕判他們嗎?
除非他腦子被驢踢了,才會當眾這麽問。
問律官接沒接到大人物的命令?
同樣是個蠢問題。
“審判長,為什麽不能判我和原告方私下調解?”
憋了半天,陸有為才磕磕巴巴的問出一句。
黃律官道:“私下調解是需要你們雙方共同同意才能判決的,在此之前,我已經問過多遍,你們雙方沒有一方提出,所以律庭認為你們不需要。”
任朝雨站起來道:“審判長,我方拒絕和被告方有任何形式的調解。”
律官點了點頭,說道:“被告方,你還有什麽要說的?”
陸有為臉龐抽搐,想說什麽,但是又不知道能說什麽,隻能搖頭。
律官深深地看了他一眼:“如果沒有,請你不要再打斷我的宣判,否則我就把你驅逐出律庭。”
陸有為頹然坐下。
律官道:“二、被告方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唆使社會閑散人員騷擾毆打原告方文菲的父母,造成輕傷,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犯教唆罪成立。”
“根據律法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陸有為有期徒刑兩年。”
“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吳大偉也參與本案,雖然沒有犯教唆罪,但是負責牽線拉橋,促成本案發生,屬於從犯,根據律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判處吳大偉有期徒刑三個月。”
“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李希波等人由h省高陽市公安機關審訊之後,檢查部門提起公訴,另案審理。”
“三,被告方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行賄執法副領導宋忠金、執法人員錢心遠、賈雨達、肖夢真、劉武、閘南區律院律官何公平、鑒定人員林鵬等人罪名成立。”
“根據律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陸有為有期徒刑五年,並處以罰金一百萬元。”
“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楊露係行賄具體操辦人,屬於從犯,根據律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十萬元。”
“關於本案受賄人,檢查部門已經受理原告方的投訴材料,正在審訊,將擇日提起公訴,另案審理。”
……
聽到這裏,吳大偉、楊露臉色慘白。
最害怕的事情,終於發生了。
律官繼續道:“四、被告方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毆打、弓雖女幹等暴力手段,威脅、恫嚇簽約藝人,做不正當非法交易,換取利益,多次多項長期嚴重違法,屬於黑社會性質的團夥作案,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影響極其惡劣。
“根據律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陸有為有期徒刑十年。
“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高英祥、副總經理楊露、副總經理吳大偉、副總經理李金明有期徒刑五年。”
“綜上所述,累計疊加,本庭最後判決,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陸有為有期徒刑十七年,處個人罰金一百萬元。”
“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楊露有期徒刑七年,處個人罰金十萬元。”
“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吳大偉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
“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李金明有期徒刑五年。”
“判處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參與違法行為的部分中層幹部司忠利、楊曉芳等人有期徒刑兩年。”
“明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的保鏢王大壯、張三狗、李小虎三人係從犯,又主動自首,並且揭發檢舉有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一審判決結束。”
啪啪啪……
律庭響起熱烈掌聲。
“哈哈,大快人心!”
“這個判決看的爽!”
“無恥陸有為,還想陰謀算計我菲,被我菲反擊,現在傻眼了吧。”
“這就叫善惡到頭終有報,舉頭三尺有神明!”
“三場庭審,跟看了三場電影一樣,我滿足了。”
“完結撒花。”
“放鞭炮、放煙花,普天同慶!”
……
直播台的彈幕上,一片歡呼。
陸有為、楊露、吳大偉、李金明等人如同死狗般癱在椅子上,眼裏露出絕望之色。
完了,一切都完了。
三場庭審,短短幾個小時的時間,就把擁有娛樂圈大佬身份,身家千萬,過著上流社會光鮮靚麗生活的他們打到了無底深淵裏。
從此以後,他們隻能穿著囚服,吃著普通食物,和其他罪犯住在一起,在不見天日的監牢裏日複一日的進行勞動改造。
想到這裏,幾人想死的心都有了。
黃律官冷笑著看了一眼陸有為:“被告方,你們是否上訴?”
陸有為咬牙道:“上訴!”
雖然他找了大人物也沒好使,而且公司賬戶被封,拿不出錢來找人找關係,二審翻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這是唯一的機會,他必須爭取。
黃律官道:“上訴期有十天,上訴期間,一審判決暫不生效。但是你們已經是一審罪犯,所以不能自由活動,在上訴期間,關押在看守所內。”
“我宣布,一零二六號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庭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