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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一封辭職信(3)

  說實話,劉琳的標準大頭貼沒有給我留下什麽印象,圓臉,紋了一對粗細剛好適合她臉型的棕褐色眉,單眼皮,小巧的尖鼻,兩片紋過的薄唇略顯飽滿。除了眼神流露出一些倦怠和呆滯,淡漠的表情上讀不出更多內容。如果不是得知她是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從這張年輕的臉上看不出她與大街上那些愛美的女性有任何區別。公安機關提交的犯罪記錄上詳細記錄了劉琳的犯罪過程,被害人是第二任丈夫,調查說他們夫妻關係和諧,沒有孩子。男方離過婚,有個五歲的男孩,孩子的撫養監護權歸孩子的親生母親,平時每月按時給打生活費,與此沒有任何糾纏。按劉琳交代的殺人動機說是與第二任丈夫長期冷戰,丈夫不願離婚,在事發前喝酒與劉琳爭吵過,劉琳隨後犯案。物證是家裏的水果刀,犯罪現場就在自家臥室,沒有其他人出入的跡象證明。人確實是劉琳殺的,但是總有些地方不對勁。夫妻關係和諧又沒有前妻的糾纏,沒有第三者插足或者婚外戀,家庭收入沒有陷入困境,更沒有外界其他事情參與。 小她五歲的吳芳今年二十七歲,三年前來劉琳的蛋糕店打工當學徒,劉琳出事被抓後,她擔心自己因為三年前的一場車禍而主動去派出所自首,上麵隻說她在車禍發生前每天晚上都與動車司機喝酒,第二天早上十點左右在離店麵不遠處與動車司機見一麵,其他她什麽也沒做,隻說車禍其實是針對劉琳的,但死的卻是她丈夫。當時是按交通事故處理了死者,死者家屬提起訴訟得到一部分賠償也沒有繼續深究下去。車禍至死的對象是劉琳的第一任丈夫,劉琳在丈夫死後將一大部分賠償金轉到丈夫的父母名下,房產變賣以及丈夫生前的各種保險賠付都轉給了丈夫的父母,借錢貸款租下了現在的這個蛋糕店鋪。主觀上講這不明顯說明就是劉琳預謀了這場車禍?不然,為何她分文不取?直覺告訴我劉琳在隱藏什麽,或者她不願說是因為想保護其他人?一切現在隻是猜測,沒有合理具體的解釋劉琳的殺人動機,隻有物證、她的犯罪記錄,口供認罪書,如果她能開口那問題就好辦了。 從地鐵站出來打的去XXX看守所,我在會見室見到了剪掉長發的劉琳。隔著玻璃,她極不情願地被派送員領到我對麵的座椅裏。在她進來到坐到我跟前時連頭也沒抬過,她知道我是幹什麽的。她的不屑一顧,讓我知道她根本就不想開口,我仍然先介紹了我自己還有我來的目的,她沒發一言。這時候多數律師會進一步告知被告人應有的權力,要如何配合律師才能讓這些權利發揮最有效的作用,然後極力說服被告人在委任書上簽字。我知道這樣在被告人的角度看來是種威逼利誘,他們同意了就等於是在死亡名單上簽字,律師維護他們的權益他們隻知道是在幫助他們盡快定罪,一旦罪名成立他們就會失去自由,徹底與外界斷了聯係。他們內心在嘲笑律師這個職業,一邊替受害者家屬打官司一邊替罪犯辯護所謂的個人權力。既幫助弱者聲張正義也替罪犯尋求公正。我站在什麽角度勸說都會讓劉琳產生厭惡,讓劉琳認為我是那些逼她盡快結束這場鬧劇的同夥。現實和職業讓我置身於維護法律正義社會和諧的戰士,既要把劉琳這樣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也依然要為了個體的生命權益而辯護尋求法律公正和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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