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兩百七十四章 兩粒致死
「她一個月給父母二兩銀子的家用,還承包了姐妹們的嫁妝,她開醫館賺得又不多,如果這還算不孝的話,那我無語可說。」王聿是真的替葛如沫感覺到憋屈,葛七斤夫婦又不是她親生父母,對她也不好,而她卻被孝道壓身,不想被他們予取予求就要被人說不孝,也是夠了。
「你攻擊她這點沒意義,對父母態度如何且不論,至少她父母還好端端地活著,而你那老母親死了,並且你拭母的嫌疑還不小!」
竇真咬牙,「你們真是狗男女一對,為了給她洗脫罪名,將拭母這樣的罪名往我身上扣!如果李大人只聽信他們的話,要定我拭母之罪的話,我願以死證清白!」說這話時,他的心臟是瑟縮的,這真是他的想法,他不敢想象這樣的真相被揭開,他還有何顏面苟活於世!
他這話說得李魏皺眉,他的意思如果真查到他拭母,他就以死相逼是吧?
「你放心,我經手的案子,必須罪證確鑿才會定罪,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犯人!」李魏威嚴地說道。
木家大娘戰戰兢兢地上堂,聽堂上的大人讓她仔細辨別堂上那口破碎了的罈子是不是她家的。
罈子碎片是用一塊包袱皮包著的,木家大娘上前打開,忙仔細看了起來。
「如何?」李魏問。
「回大人,這口罈子的確是我家的。」
「你如何肯定這口罈子是你家的?樣式大小一樣的話,也只能說和你家那口罈子相似,是出自同一批的罈子,並不能證明它就是你家的吧?」秦陽反問。
王聿不悅,「這口罈子是從竇家後院挖出來的,而且竇家和木家借罈子只在竇寡婦死前三天,很明顯,這口罈子就是木家的那口.而竇真故意掩蓋了竇寡婦死前吃了很多鹹菜這一事實。」
「你怎麼肯定中間沒有人栽臟嫁禍?」秦陽又無理取鬧了。
「你要說我栽臟嫁禍,你讓他把他娘從木大娘家借的罈子拿出來。」
「不是啊,大人,這口罈子真是我家的,這罈子雖說是新的,但我家小孫子調皮,在壇口邊緣那開了一小道口子,諾,就是這裡。」木大娘指著一塊碎片上的口子說道。
眾人湊近一看,果然如此。
「竇寡婦是和我借過一口罈子,說要腌點新鹹菜來吃。當時我心疼罈子,不想借,但她說是弄新鹹菜,用不了幾天就還過來了,我才借了出去的。」木大娘如是說。
竇真面無表情地說道,「即使她借了罈子,也不代表她腌了鹹菜,她腌了鹹菜也不代表她就吃了。總之,你們沒有證據。這一切顛倒是非黑白的話,都是你為了給她脫罪的說辭。」
王聿問,「那請問,許杵作曾在死前的牙縫裡收集到的鹹菜碎片,你作何解釋?」
「這——」
「我說過,法律的基礎是普通法,普通法的法治模式,是承認規則的客觀性,也就是大多數人不成文的做法、習慣、對錯、黑白,是普通法法例的基礎,一個行為意義是這樣。首先,你家很窮,腌的鹹菜腌了就吃,才是正常的,不可能連吃都不吃地倒掉。」王聿接著說道,「像吃鹹菜,摔東西等都很正常。正如你所說,這些事又不是什麼大事,也沒有事關隱私,你一再地隱瞞,很難讓人相信你不是在掩蓋什麼。」
「是,你說得對,我是心虛,我也是在我娘死後才隱約察覺那鹹菜可能惹禍了,我不敢說,我慌啊,可如果鹹菜不能與安宮牛黃丸同食,難道罪魁禍首不該是她么?」竇真指著莫如沫,又將話題扯到她身上,「安宮牛黃丸不能與鹹菜同食,不管她知不知情,她都應當負起這份責任。」
葛如沫不怕他,「你娘吃安宮牛黃丸,僅作保健之用,預防為主。一粒足矣,你為何喂她吃第二粒?
因為開弓沒有回頭箭,當時你已經騎虎難下,你怕你娘沒死,你不斷勸說她吃鹹菜等的異常,會讓你的名聲你的一切都毀了,所以她必須死!」
「我沒有!我沒有給她吃第二粒葯,安宮牛黃丸那麼貴,我家窮,哪來那麼多銀子去買兩粒那麼貴的葯!」竇真否認,這是他剛才就想好的說辭。
「你是沒有,但背後利誘你的人有。你不用著急否認,你之前說過,你娘吃的那顆安宮牛黃丸是從鄰居家
耿大力手中購買的,是嗎?」葛如沫問他。
竇真遲疑,他總覺得她問的有陷阱,很擔心她接著他的話接連炮轟擊打其漏洞,這是她在這件案子里慣用的伎倆了。
他的疑心讓葛如沫疑惑地看向他,「嗯?」了一聲。
其實他答不答,這一路下來,有些答案都是已定了,他無奈地答道,「是的,編號也有,剛才已經遞交給大人過目了。」
「對,耿大力的確也在青囊醫館買過安宮牛黃丸,但我必須告訴你一個遺憾的事,你提交給李大人的編號是一個由外鄉人買去的安宮牛黃丸的編號。」葛如沫告訴他一個殘忍的事實。
竇真臉一白。
「意思就是,我們這邊有證據證明你手上有兩粒安宮牛黃丸。」
她在懷疑竇真給竇寡婦吃了兩粒安宮牛黃丸時,靈光一閃,突然想到如果竇真手上真有兩顆安宮牛黃丸的話,那麼他提交上去的編號肯定是其中一粒的。他說過他那顆安宮牛黃丸是從一位鄰居大家那買的,另一粒從何而來?並且提交證物時,兩個同樣的包裝盒子,有沒有可能混了?畢竟一開始他們並不知道每一組編號的作用,粗心大意之下,弄混是有可能的。
她覺得不能放棄查找一切線索和證據,於是就交待了葛彥明去查。
也幸虧這年案子現在移交給李魏李大人主審,做這事方便多了。如果還是萬秀達主審時,他們一動,就會打草驚蛇。
因為證物上交后,他們並不能取回,但可以在衙門公職人員的監視之下翻看查閱,當然,僅限於已方提交的那份證物,對方的證物另一方是沒有私下查閱權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