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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五十一章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負責組建該項目建設管理領導組; 2.負責工程設計委托工作,並根據甲方要求進行限額設計; 3.負責辦理項目規劃、消防、人防、環保等的審批及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就是前述提到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4.負責項目總進度計劃、年度進度計劃的編製報甲方批準後和執行; 5.負責進行該項目工程及設施設備的招標、合同的洽談和簽訂工作;並按合同支付相關款項; 6.負責該項目的成本、質量、安全、工期等控製工作; 7.組織安排工程結算審計工作; 8.負責將項目的竣工資料及相關技術資料整理歸檔; 9.負責向甲方提供與相關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等單位簽訂的工程保修文件,在工程保修期內,督促上述單位履行保修義務; 10.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在向甲方辦理移交手續時,將工程檔案向甲方或有關部門移交; 11.因技術、水文、地質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由項目建設領導組集體決定,方可實施。 第六條:代建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1.代建費包括:經審計後的項目建設各類建審、工程服務、稅、施工等建設費用;財務成本按乙方出資費的實際支出時間開始每年按建設費的8%計算;管理費按建設費的1.5%計算;相關稅金按實際產生計算。第十條附則: 1.在委托代建期間,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由雙方相關人員參加的工程例會,會議記錄經雙方簽章後,可以視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修改和變更以及補充文件,在產生衝突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確認,即以時間在後的為準; 3.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見證方縣國資辦備案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有效。 4.本代建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你這個最後麵這個,本待建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改成就是,本代建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因為你如果有加了那個夥子的話。那麽意思就是隻要簽字或者蓋章滿足一個條件就可以?但是我記得你們這個肯定是兩個公司之間,那麽,除了法定代表人簽字以外肯定是還要求公章的,那麽,既然是一定要公章敲下去的話,你沒必要用那個或者的或呀,對吧,你就直接寫,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因為這樣的話他就要,法定代表人,又簽字然後公司的公章又蓋下去,這樣你這個合同才會生效,不然萬一對方那個法人代表人簽了個字,你沒讓他蓋章,那你這個措辭,他這個合同也生效了呀,但是之後如果發生了爭議的話,他們公司,你要怎麽讓他們承擔責任呢,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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