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三十四章
“公司為股東轉讓股權款提供擔保,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擔保行為無效。 理由: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進行擔保,意味著受讓方股東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公司應向轉讓股東支付轉讓款,從而導致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的後果,造成公司資產不當減少,本質上發生了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後果,勢必侵害公司債權饒合法權益,影響交易安全,違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第七十五條有關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此種情形在,公司為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轉讓款提供擔保,因違反公司回購股權的強製性規定而無效,公司無需承擔擔保無效的過錯責任。 第二種情形: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擔保行為有效。 理由:公司股東向公司外部第三人(非內部股東)轉讓股權,公司為股權受讓方支付股權款提供擔保,因股權受讓方並非公司股東,在股權受讓方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公司應向轉讓股東支付轉讓款,並不會造成公司資產不當減少,也不會發生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後果,公司擔保行為不違反公司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該擔保行為有效。 代理人認為,本案屬於第二種情形,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擔保行為有效。” “所以你是認為,這個案子其實我們應該是,屬於第二種情形,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所以當時公司的擔保行為是有效的?” 老周看了一眼點點頭,“對啊所以當時這個案子判下來我絕對是沒有問題的,他們如果要上訴的話就上訴好了,當時我們這個公司,作為一個擔保齲保行為的時候,那兩個人,本來就沒有,成為公司的股東,我們為什麽要他可以成為一個抽逃出資呢,對不對,我們沒有向另外的人,轉讓,這個就是作為這個擔保喜歡的轉讓債權呀,那既然如茨話,其實我們當時應該,他不算是公司的股東,那麽,你現在要求公司承擔這個擔保責任的時候,其實並沒有構成,公司法裏麵規定的抽逃出資的,這種情形,呀,而且我之前也看過他們不是了嗎,其實我們法律上並沒有完全禁止,公司作為擔保人,這個事情,那麽他既然可以擔保,隻不過是不要,構成抽逃出資或者是幫助,股東抽逃出資的話,那我們不符合,這樣的情形之下,公司作為擔保,當然是可以的呀,所以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我跟你講啊,他那個時候非要上訴或者怎麽樣?我覺得這個案子其實很多不是我們這邊或者是當事人本人主要是對方律師一直很想要繼續打這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