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八十一章
“14.第三條第三款應改為“乙方知曉房屋存在租賃情況,本合同簽訂後,房屋租賃合同由乙方和承租人繼續履校未付的租金,乙方負責收繳,其中,2020年1月1日起至乙方支付轉讓款前的租金,乙方代收繳後轉交甲方,其餘租金歸乙方所櫻” 15.第三條第四款首句應改為“甲方在協助乙方完成辦理相關權證過戶給乙方手續之日起3日內將房屋、土地交付給乙方。” 16.第三條第五款應改為“甲方確認該地塊沒有涉及產權的糾紛,如有產權方麵的糾紛由甲方負責進行處理和解決,如因糾紛問題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甲方收取的轉讓款全額返還乙方,同時甲方按月息1%計算支付利息損失給乙方。” 17.第三條第六款“今後該地塊如被政府征收……”中的“今後”應明確是過戶手續辦好後還是款項付清後? 18.第三條第六款“該地塊所獲得的所有賠償、補償等均歸乙方所櫻”應改為“該地塊因征收所獲得的所有賠償、補償等均歸乙方所櫻” 19.第四條違約責任整段應改為“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不能按約定時間辦理房子過戶給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契證等相關權證手續等,甲方應按每日萬分之二計算的轉讓款總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乙方不按時付款,則乙方向甲方支付應付未付款的每日萬分之二的利息直至轉讓款付清之日止。” 20.最後一段應改為:“五、本協議在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二份。” 21本合同缺少解除合同的條款,建議增加。 22.本合同缺少爭議解決的條款,建議增加。” “我要看的不是這幾條啊,這一份合同我記得當時不是已經出過那個法律意見書了嗎,應該是修改過的,我記得好像是,前麵的幾條,你去那個我辦公室開個門約鑰匙的吧,你打開了以後然後把我電腦也打開,在那個桌麵上的文件夾裏麵找一下,或者你找到一下就是,這個,好像是二號還是幾號的,一個法律結束,女士,找一下,出來看看,我前麵好像,五條還是六條,有個地方有個問題的,你把那個整個前麵的就是13號以前的那些,全部都給我發一下,過來讓我看看。” 林木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跟著趙言伊的緣故,每次在審查合同或者是在做事情做項目的時候都會特別注意關於法律層麵的東西,所以他手下人也知道,不管是簽合同還是等等任何事情基本上都最好要有法律顧問出具的一個法律意見書,這樣的話呢,老板也會比較放心,可能真的就是獸人影響比較深吧,做起事情來也會相對的穩妥一些。這已經算是她多年的習慣了。